明代皇帝隨意廷杖大臣的惡習,並非學自元代
文 | 班布爾汗
說起廷杖,人們印象最深的便是明朝。
明代律令中對於廷杖制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明代皇帝對廷杖的使用極為頻繁,尤其是明代中後期,「廷杖之刑,若專為忠直敢言之士而設,一代之弊法也」【1】。
無視朝臣尊嚴,以皇帝好惡法外施行,廷杖自然是惡政。
雖然明朝皇帝最愛使用廷杖,但在學界和坊間,很多人將這一惡政的起源歸結於元朝。而原因便是,元朝君臣主奴化嚴重,大臣都是皇帝的奴僕,皇帝可以生殺予奪,予取予求。既然是奴僕,皇帝隨意責打,自然是天經地義。而明朝學習元朝惡政,便有了有明一代愈演愈烈的廷杖。
吳晗便認為,明朝的廷杖是從元朝學來的,元代皇帝當廷杖責鞭打大臣已是常態,「朝官一有錯,一頓棍子板子鞭子,挨不了被打死,僥倖活著照樣做官」,而明代的廷杖便是學習元朝。【2】
姚大力不認為廷杖源於元朝,但元朝君臣的主奴化,使得臣子在皇帝面前毫無尊嚴,皇帝可隨意杖笞大臣:「臣下面對大汗—皇帝自視為奴婢,再也沒有勇氣像唐人那樣反對朝杖,可見有元一朝君臣之間名分地位的尊卑,與唐宋相比,其懸殊確實是明顯增大了。」【3】
吳鉤在《為什麼說宋朝的滅亡是「文明的斷裂」?》一文中也指出,元朝「在主奴關係下,君對於臣,當然也是生殺予奪,想廷杖就廷杖」。
那麼,元朝真的是君臣主奴化,皇帝「想廷杖就廷杖」嗎?
廷杖是「法外刑」
我們首先要分辨一個問題,廷杖和杖刑的區別。
杖刑是肉刑的一種,屬於「五刑」之一。不過,在唐朝之前,沒有杖刑,而是鞭刑。《唐律疏議》認為杖刑源於先秦時期的 「鞭撲」,經考證直至漢代還沒有杖刑,到隋朝才「以杖易鞭」【4】,至此杖刑才被納入「五刑」( 笞、杖、徒、流、死)之中。杖刑作為刑法,是需要載有明文的,也就是什麼罪要施以杖刑,什麼級別的罪行該打多少杖也是明文規定。
而廷杖則是法外刑,也就是皇帝超越法律之外對大臣實行的責罰,皇帝盛怒之餘下令在宮廷上當庭杖打官員,稱之為廷杖。廷杖是沒有明文規定的,為什麼打,打多少,都由皇帝自由心證。
圖:電視劇《大明王朝1566》第一集演繹的明朝廷杖大臣
廷杖始於東漢。東漢明帝劉庄時,「政事嚴峻,故卿皆鞭杖」【5】,但因為只是個別行為,這種責打還沒有專門的名稱。到了魏晉南北朝時期,有了「天杖」的名字。《北史·周宣帝本紀》載:「自公卿以下,皆被楚撻,其間誅戮黜免者,不可勝言,每捶人皆以百二十為度,名曰天杖」。
到隋唐時期,最喜歡用廷杖的是兩位「明君」,隋文帝和唐玄宗。隋文帝在開皇十七年有詔書曰:「其諸司論屬官,若有愆犯,聽於律外斟酌決杖。」【6】所謂「律外」的「決杖」,自然就是廷杖了。而唐玄宗因為多次當廷杖責大臣,甚至有杖責而死者,遭到黃門侍郎張廷珪的抗議:「御史憲司,清望耳目之官,有犯,當殺即殺,當流即流,不可決杖,可殺不可辱也。【7】
皇帝不能隨意打大臣
到了元朝,廷杖仍然存在。那是否發展到了肆無忌憚,皇帝對大臣想打便打的地步呢?
很多學者在提到元朝的君臣關係時,都要提出元朝君臣保存著「漠北舊制」,也就是草原游牧帝國的奴隸制,君主與大臣是「主奴」關係。大臣在皇帝面前毫無尊嚴和獨立性。
若說「漠北舊制」有奴隸制遺存,這是沒有問題的,如「投下」之類,就是貴族的私屬人戶,確實具有奴隸的性質。而君臣關係,則不能如此簡單概括。游牧民族因為其生產生活方式及生活環境的限制,難以如中原農耕地區形成高度集權的君權和複雜的適用於集權君權的官僚體系,因此其主要制度還是貴族封建制,也就是「雖然形式上權力和帝國歸於一人,即歸於被推舉為汗的人,然而實際上所有的兒子、孫子、叔伯,都分享權力和財富。」【8】
不僅是家族內部實行分封,對於異姓貴族、勛臣也是分封,貴族不僅是帝國的官僚,也有自己的屬民和份地,其身份是世襲的,很難被君主隨意剝奪,對於君主的依附性,是弱於集權皇權之下的官僚的。
元朝吸收漢制,加大集權,但對於貴族封建的「漠北舊制」無法完全改變。其大臣主體是蒙古人,且都是從成吉思汗時代乃至更早便效忠於皇室的家臣後裔。這些人大多出身於 「斡脫古·孛斡勒」,也就是皇帝最為信任的「世襲家臣」,因為「立過值得嘉獎的功績」而有著「[蒙恩的]權利」。【9】這樣的人與主家之間的羈絆,與親人無異。例如成吉思汗的父親也速該隨身的僕從蒙力克,是被也速該昵稱為「我的孩兒」【10】,而被成吉思汗稱為「蒙力克父親」【11】。
成吉思汗「四傑」之一的博爾術,成為成吉思汗的下屬時,便是亦臣亦友,有著:「要互相照顧,今後不要相棄」的承諾【12】。在「合闌真沙陀之戰」中,成吉思汗戰敗,撤退中博爾術掉隊,成吉思汗言道:「他們無論生、死,都不會相離的。」並下令駐紮下來等候。【13】
圖:成吉思汗
這樣的「家人」,主人是不能隨意責打,更不用說可以隨意處死的。在十三翼之戰後,原本歸附扎木合的很多貴族投奔了成吉思汗,為了歡迎他們,成吉思汗舉辦了宴會。在宴會中,蒙古先可汗斡勤巴兒合黑的兩位遺孀,因為司膳失乞兀兒沒有先給她們斟酒而打了失乞兀兒。司膳失乞兀兒挨了打之後,說道:「因為也速該·把阿禿兒、捏坤太師都死了,我就這樣挨了打嗎?」說罷,放聲大哭起來。【14】
失乞兀兒是成吉思汗父親的「斡脫古·孛斡勒」,職務是司膳。而斡勤巴兒合黑是蒙古先可汗合不勒汗的長子,他的遺孀地位極為尊貴。可作為「斡脫古·孛斡勒」的失乞兀兒遭到尊貴主母的責打,卻可以當眾表達不滿。而這場風波及之後的事件,直接導致了成吉思汗與斡勤巴兒合黑的主兒乞部發生矛盾乃至戰爭。
成吉思汗統一各部之後,頒布《大扎撒》,將成吉思汗及其黃金家族作為至高統治者,成吉思汗特彆強調臣屬對於主君的忠誠,「忠誠」成為蒙古社會最高的道德原則。【15】但是,這種忠誠並非只對君主,還強調各貴族家臣對於家主的忠誠。例如,成吉思汗去世後,繼承其位的窩闊台汗對於自己的四弟拖雷的實力十分忌憚,趁著拖雷病逝,將拖雷屬下的兩個千戶劃給自己的次子闊端。
這種擅自改變家臣歸屬的做法,立即遭到了拖雷系眾臣的強烈反對,拖雷麾下的萬戶長、千戶長聚集在拖雷遺孀唆魯禾帖尼面前,指出這兩千戶是成吉思汗詔敕給拖雷家族的,窩闊台汗的做法是「違背成吉思汗詔令」的行為,要到窩闊台汗那裡去抗議,而唆魯禾帖尼為了避免和可汗的直接衝突,勸阻眾臣才平息了事態。【16】
成吉思汗建立大蒙古國後,完善了怯薛制度,將貴族子弟選為怯薛。怯薛不僅負責君主的護衛,內廷的各項職責,其怯薛長還擔任國家的高級官員。在「大蒙古國」時期,怯薛身兼行政機構、御林軍、內廷職責等多種身份。而怯薛成員,便都是成吉思汗的近臣。成吉思汗曾頒布過怯薛的懲罰條例:
「進入值班時,一班的長官(怯薛長)親自點全其值該班的輪番護衛士,進入值班,三天後換另一班。若輪番護衛士中有人誤班(未到),則誤班者應受杖責三下的教訓;第二次誤班,應受杖責七下的教訓。若該人身體無病,又未向該班長官(怯薛長)請假而第三次誤班,應受杖責三十七下的教訓」。
有學者曾將這條記載作為元朝多廷杖的證據。因為元朝建立後,怯薛逐漸從大蒙古國時期的中央軍和中央行政機構轉變為純粹的皇家衛隊和家務機構,而因為其成員均是蒙古色目勛貴和漢人世侯子弟和三品以上官員子弟,更成為
元朝高級官員的儲備中心,因此被稱之為「幹部學校」【17】和「文武官員的預備學校」【18】。那這種針對怯薛的杖責,豈不就是廷杖?
但這不是廷杖,而是杖刑,是明文規定的刑罰,並非隨意責打。在成吉思汗制定杖責的同時,便有規定:
「各班長官(怯薛長)不得倚仗長官的地位未經朕的允許擅自處罰與爾同等地為朕效力的輪番護衛士。若(護衛士)有違法者,可稟告於朕,當處斬者,由朕下令處斬,該杖責者,可令其卧倒受杖責。若各班長官倚仗長官地位,擅自動手責打與爾同等地為朕效力的輪番護衛士,以杖打的,就以杖處罰於爾,以拳打的,就以拳處罰於爾。」【19】
也就是說,即使是普通怯薛,也不是毫無權力的奴僕,即使犯了錯,也只能由可汗按律處置。
圖:明代御史蔣欽,蔣曾三次遭受廷杖,最後死於獄中
廷杖是明代特色
元代對於大臣的處置,往往有杖刑,杖刑既是主刑,又是徒流刑的附加刑,這是沿用宋朝的刑法制度。在《元史》中,有大量大臣因犯法而遭到杖刑的記載,如「杖遣之」,便是杖刑後釋放,如「杖免」,便是杖刑後免職,如「杖流」便是杖刑後流放。元代的杖刑是「寬刑」、「輕刑」的表現,對於原本應死刑的罪責,用杖責來頂替,已有學者對此進行過論述。【20】
也正是因為這是寬刑的表現,才會有免除死刑實行杖流後的「眾呼萬歲」【21】,這並非人們認為挨打舒服,而是獲得生機的興奮。而廷杖,是並未載入正式的法律條文,由皇帝喜怒而任意處置的制度。廷杖與杖刑是不可等同視之。
元朝比較著名的類似於廷杖的記載有兩條,其一是至元二十八年正月,世祖在大都東南的柳林(漷州北)狩獵,利用監卿徹里向世祖彈劾當時的權相桑哥,「帝怒,謂其毀詆大臣,失禮體,命左右批其頰」【22】。其二是在延祐二年十月,參知政事張珪諫阻以鐵木迭兒為太師,鐵木迭兒懷恨在心,趁著仁宗去上都之機,以太后的名義將張珪召進皇宮施以杖責【23】。
徹里被「批頰」,是世祖盛怒時的行為,而且此時徹里是怯薛,任利用監,屬於內侍,算不得朝臣,而其事發地是在獵場,不該視為對朝臣的廷杖之舉。而張珪之事,是太后與權臣背著皇帝泄私憤的行為,而張珪在被杖責之後,還得到仁宗「賜之酒,遂拜大司徒」的安慰。
相對而言,明朝「廷杖之刑,亦自太祖始」【24】,並未載入法律明文。而歷代皇帝除了建文帝因歷時很短,沒有使用廷杖,成祖因篡位殺戮慘重沒必要用廷杖之外,歷任皇帝都使用過廷杖,尤其從英宗開始,屢有因大臣進諫而集體廷杖的事件。若是學習元朝,本該少用或不用廷杖,而不應該愈演愈烈,成為有明一代的特色。
若說後代會學習前代,實在不是必然,元代的宰相相權很重,基本上都是皇帝「委任責成」於宰相,而明代卻廢除了宰相制度,元代實行開放的海外貿易,只是偶爾因戰爭而短時間海禁,而明代卻將「片板不許下海」的海禁制度實行了一百九十三年之久。而元代不常用廷杖,明代卻濫用廷杖,說是學習元代,其實並沒有實際證據。
圖:西方人畫筆下的清代杖刑
注釋:
【1】陳田:《明詩紀事》辛簽卷十七,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3215頁。
【2】吳晗:《論紳權》,《吳晗史學論著選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
【3】姚大力:《蒙元制度與政治文化》,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174頁。
【4】[唐]長孫無忌:《唐律疏議》卷一《名例·杖刑五》。
【5】[宋]李昉等撰:《太平御覽》卷六零五 o刑法部o 十六「杖條」。
【6】 [唐]魏徵:《隋書》卷二《高祖紀下》。
【7】[宋]歐陽修等撰:《新唐書》卷一一八《張廷珪傳》。
【8】[伊朗]費志尼著,何高濟譯:《世界征服者史》,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5月版,第45頁。
【9】[波斯]拉施特著,余大鈞、周建奇譯:《史集》第一卷第二分冊,北京:商務印書館,1983年版。第14頁。
【10】余大鈞譯:《蒙古秘史》卷一,第68節,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87頁。
【11】余大鈞譯:《蒙古秘史》卷二,第69節,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91頁。
【12】余大鈞譯:《蒙古秘史》卷二,第93節,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24頁。
【13】余大鈞譯:《蒙古秘史》卷六,第172節,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281頁。
【14】余大鈞譯:《蒙古秘史》卷四,第130節,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191頁。
【15】札奇斯欽:《從元朝秘史和黃金史看蒙古人的價值標準和道德觀念》,《蒙古史論叢》上冊,台北學海出版社,1980年版。
【16】[波斯]拉施特著,余大鈞、周建奇譯:《史集》第二卷,商務印書館2014年版,第209頁。
【17】蕭啟慶:《元代幾個漢軍世家的仕宦與婚姻》,《內北國而外中國——蒙元史研究》,北京:中華書局2007年10月版,第299頁。
【18】李治安:《忽必烈傳》,北京 :人民出版社2004年10月版,第410頁。
【19】余大鈞譯:《蒙古秘史》卷九,第227節,內蒙古大學出版社2014年版,第407-408頁。
【20】趙文坦:《元代刑法輕重考辨》,《中國史研究》1999年第2期。
【21】[元]蘇天爵編:《元文類》卷六十八《平章政事致仕尚公神道碑》。
【22】 [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三十,列傳第十七《徹里傳》。
【23】[明]宋濂等撰:《元史》卷一百七十五,列傳第六十二《張珪傳》。
【25】[清]張廷玉等撰:《明史》卷九五《刑法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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