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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5年內被開除5次,告公司9次,套路驚人相似……

人力資源心理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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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先生是一位畢業於歐洲名校會計專業的碩士,同時也是高級會計師、中國註冊會計師,從業20年,但最近5年內連續被5家用人單位開除,與多家用人單位發生9次訴訟。

5年內近10起官司,到底有何隱情?

理直氣壯:簽署誠信條款,任職財務總監

2017年8月5日,J先生參加科技公司的面試,應聘財務總監一職。他按照科技公司的要求提交了面試登記表。在面試登記表中的工作經歷一欄中,J先生寫道「2015年5月至2016年6月期間在某創業板上市公司擔任財務總監」,並承諾「確保本人填寫的情況全部屬實,並授權公司對信息進行誠信調查,如在僱傭中被發現不符事實,則公司有權可以單方面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2017年8月8日,J先生入職科技公司,擔任財務總監,月工資近3萬元。科技公司與J先生簽訂了起止時間為2017年8月8日至2020年8月7日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為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11月7日,試用期工資不低於月工資的80%。

科技公司與J先生在勞動合同中還約定:J先生承諾向科技公司提交的個人資料真實、無虛假和隱瞞,如果科技公司發現J先生提交的資料不真實,無論在任何時間內,科技公司均有權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故陡生:試用期內被開除,高管不服申請仲

2017年9月30日,科技公司通過J先生在勞動合同中預留的電子郵箱向其發送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J先生「在入職人員面試登記表中工作情況所填內容與事實不符」為由與J先生解除了勞動合同。

J先生不服科技公司的行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資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開庭審理認為,J先生並沒有證據證明他在科技公司的試用期改為一個月以及他已經通知科技公司電子郵箱發生了變更,並且J先生確實存在提交虛假履歷的行為,故裁決駁回了J先生的仲裁請求。

J先生不服仲裁結果,又將科技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支付工資並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對簿公堂:公司、高管各執一詞

J先生聲稱,自己屬於高級財務人員,科技公司在自己入職前已經做了詳細的背景調查,對自己的學歷及工作經歷都非常滿意。

「科技公司的財務混亂,我重新組建團隊,梳理公司帳務,確定了財務核算流程。我每天加班兩三個小時,周六日也到公司加班。因為科技公司對我的工作很滿意,所以將我的試用期縮短至一個月,到2017年9月7日就結束了。我的電子郵箱也改了,我並沒有收到科技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發送的電子郵件。科技公司是在2017年11月11日以我不適應企業文化為由與我解除的勞動合同。」J先生說到自己被科技公司開除,感覺十分委屈。

J先生堅持認為,「科技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應與我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我一直在科技公司工作到2018年1月,科技公司應向我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的工資」。

然而,科技公司的說法卻與J先生不一樣。

科技公司稱,J先生向科技公司提交虛假的工作經歷信息,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約定;J先生的試用期績效考核不合格,且在工作中發生嚴重失職,導致公司財務部門多繳納了90萬元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科技公司向J先生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但是J先生拒絕簽字,所以科技公司才在2017年9月30日向J先生勞動合同中預留的電子郵箱發送了電子郵件,與J先生解除了勞動合同。

科技公司認為,科技公司與J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合法的,並且J先生在科技公司只工作到2017年9月30日。

節外生枝:4年4家公司7次訴訟,獲得補償53萬元

科技公司在法庭辯論中稱,J先生近5年來與多家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糾紛,J先生找工作的目的不單純,是為了通過訴訟的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在庭審中,科技公司提交了7份當事人為J先生的裁判文書。

這些裁判文書顯示:2014年至2018年期間,J先生先後就職於某物業管理公司、某節能科技公司、某水務公司、某石油投資公司,且在4家公司都擔任財務高管類職務,月基本工資均在2萬元左右。但是,其中2家公司以提交虛假資料為由在試用期內與J先生解除了勞動合同,1家公司以擅自離崗為由在J先生工作5個月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J先生主張其中1家用人單位是以不適應企業文化為由與其解除的勞動合同。值得注意的是,這個說法和J先生在本案中的主張一致。

這7份裁判文書中,有2份裁定書中法院同意J先生撤訴請求。另外的5份判決書中法院均支持了J先生的全部或部分訴訟請求,J先生通過這些訴訟,獲得53萬元的工資和賠償金。

一波三折:關鍵證據竟有造假嫌疑

為證明科技官司是違法與自己解除的勞動合同,J先生在法庭上提交了一份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的內容為:「尊敬的J先生:您好!入職前公司對您的履歷進行背景調查後,公司聘任J先生為財務總監。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同意,於2017年8月10日對2017年8月8日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作以下變更和補充:一、試用期由原3個月變更為1個月。自2017年8月8日至2017年9月7日。二、勞動合同上郵箱xxxx@souhu.com已不再使用,變更為xxxx@qq.com。三、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被勞動仲裁或人民法院依法撤銷後,仲裁或訴訟期間正常支付工資;仲裁或法院撤銷公司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判決生效後,公司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工資按正常勞動時的工資標準支付。本人簽字確認:J先生;日期:2017年8月10日。公司:科技公司(蓋章);2017年8月10日」。

科技公司對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的真實性和證明目的均不認可,並申請對上述證據中的公章進行鑒定。

但是,經專業鑒定機構鑒定,J先生提交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中的公章具有真實性。科技公司對上述鑒定意見無異議,但主張其公司用章必須經領導批准,其公司沒有J先生的蓋章記錄,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上的公章不能代表其公司的意思。

科技公司提交了印鑒領用登記表、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鑒領用登記表的記錄具有連貫性,其中並沒有J先生的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的公章領用的記錄。而J先生稱印鑒領用登記表也許是真的,也許是事後補的,並表示對公司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真實性不認可,對上述兩份證據的證明目的不認可。

但是,法院認為J先生未明確否認印章領用登記表的真實性,且該表上的公章領用記錄具有連續性,故法院對印章領用登記表的真實性予以確認。

這意味著,J先生提交的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上的科技公司的印章雖然是真的,但是卻沒有通過科技公司應有的加蓋印章手續。

未卜先知:證據內容竟一一回應被駁理由

法院仔細查看J先生提交的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的內容,從中發現了諸多不合常理之處。

首先,該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末尾載明的時間為2017年8月10日,科技公司與J先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17年8月8日,二者僅隔一天;其次,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上的行文以「尊敬的J先生」開始,從形式上看應是科技公司單方給J先生髮送的,而其中第二條的內容表述的主體又體現為J先生,與開頭部分在形式上存在矛盾;再次,在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的落款處,J先生的簽字在左側的甲方位置,而科技公司的蓋章在右側的乙方位置,不符合合同文書的行文格式,與開頭部分在形式上也存在矛盾。

更重要的是,該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中的內容與相應勞動仲裁裁決書中未支持J先生仲裁請求的理由具有明顯的對應關係。J先生在勞動仲裁階段並沒有提交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且在開發區勞仲委在庭審中詢問是否還有證據補充時,J先生明確表示「沒有了」。就上述情況與在本案庭審中提交了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的行為之間的矛盾之處,J先生也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

考慮到在J先生具有豐富的訴訟經驗和知識,通過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不足以認定科技公司與J先生已就相應內容或權利義務進行了調整,法院最終決定對該勞動合同變更確認書不予採信。

法院判決:駁回高管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過調查發現,J先生在面試登記表中填寫的某創業板上市公司曾在2015年9月30日發布公告,公告中載明:董事會於2015年9月29日收到J先生的書面辭職報告,J先生因個人原因辭去公司財務總監的職務。這說明,J 先生在2015年9月29日之後就不在該創業板上市公司擔任財務總監了,這與J先生在科技公司面試登記表中填寫的信息不符。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在該案中,科技公司與J先生在勞動合同中約定,J先生若被查實在應聘中向科技公司提供虛假資料,科技公司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J先生在面試登記表工作經歷一欄中填寫曾在某創業板公司擔任財務總監的信息,與事實不符,科技公司於2017年9月30日以「在入職人員面試登記表中工作情況所填內容與事實不符」為由與J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

根據J 先生和科技公司勞動合同的約定,科技公司向J先生在勞動合同中預留的電子郵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在發出當日即視為送達給了J 先生。也就是說,科技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就與J 先生解除了勞動合同。

J先生在勞動仲裁階段也認可科技公司在2017年9月30日後未再為其安排工作,且J 先生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在2017年9月30日之後為科技公司提供了勞動,故J先生要求科技公司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間的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最終駁回了J先生的全部訴訟請求。

J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後維持原判,駁回了J先生的訴訟請求。

法官後語:員工應聘要誠信,公司招聘需謹慎

審理該案的法官表示,誠實守信不僅是勞動者在工作中應當遵守的基本原則,還是我們每個公民在生活中應當遵守的基本社會道德。在該案中,J先生在科技公司面試登記表工作經歷一欄中填寫的內容與事實不符,屬於提交虛假資料,科技公司依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與J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合法。

該案提醒廣大勞動者在求職時不要誇大其詞、編造光鮮履歷,因為一旦謊言被拆穿,不但會被用人單位開除,而且有可能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同時,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應對擬聘用員工尤其是高管類員工進行及時嚴格的背景調查,並在此基礎上準確判斷是否招錄相關人員,避免「碰瓷」現象的出現。

文:毛希彤 閆俊慧,本案例來源於北京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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