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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性評價時限最新要求來了

一致性評價時限最新要求來了

不再統一設置基本藥物評價時限要求,不等於沒有時限要求。公告還指出,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藥物品種在內的仿製葯,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企業經評估認為屬於臨床必需、市場短缺品種的,可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延期評價申請,經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研究認定後,可予適當延期。

建立現代化仿製葯審評體系

為提升我國仿製葯質量,根據《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十三五」國家藥品安全規劃》(國發〔2017〕1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等有關規定,國家葯監局全力推進一致性評價工作,成立了由藥品審評、檢驗檢測、審核查驗、監測評價等部門組成的一致性評價辦公室,並組建了由醫藥產業界、協會學會、高等院校等60餘名專家組成的專家委員會,統籌推進一致性評價各項工作。自2016年啟動一致性評價工作以來,截至11月底,已完成112個品種的評價,其中屬於《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2年版)》289個基葯相關品種的有90個。

一致性評價有利於提升藥品質量,促進仿製葯與原研葯的相互替代,降低藥品價格,節約醫療費用,並已獲得社會各界的認可。北京、重慶、江西、四川、甘肅、福建、安徽、河南、貴州、寧夏、浙江等省(區、市)出台鼓勵政策,給予大力支持,調動了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的積極性。一部分重視研發投入、具備研發能力企業的品種相繼通過評價,促進了醫藥產業高質量發展。

一致性評價工作堅持仿製葯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審評理念,不斷完善審評機制,擴大專職化審評隊伍、建立以臨床為導向的適應症審評團隊、實施審評項目管理人制度、溝通交流制度等,發布了仿製葯藥學研究、人體生物等效性研究等多項技術指南,建立了符合國際通行做法的現代化仿製葯審評體系,對於提升我國藥品質量具有里程碑意義。

尊重科學尊重現實

一致性評價工作在我國全面推進過程中,面臨著提升科學認知,以及參比製劑選擇、評價方法確定、臨床試驗資源不足等諸多挑戰。

一致性評價是一項複雜的工作,國際上尚沒有完整成熟的經驗可借鑒。我國開展一致性評價工作,陸續公布了藥學研究、生物等效性試驗評價方法及參比製劑目錄,逐步明確了基藥品種的評價方法和參比製劑,理順了評價工作機制,其中所發現的技術問題需要加以科學評估,逐步研究解決。

基本藥物是一致性評價工作的重點,對於保障公眾用藥具有重要意義。在基藥品種中,約有180餘個品種為低價葯,例如氨苯碸片、地塞米松片、巰嘌呤片等,其中部分品種為臨床必需、市場短缺用藥。保障基本藥物可及性,事關公眾臨床用藥基本需求,需要一致性評價政策的積極配合,並作出相應調整。

監管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充分聽取和徵求了醫藥企業、行業協會、醫學藥學專家,以及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等部門的意見。各界一致認為,要堅定不移科學推進一致性評價,從實際出發,對一致性評價工作的要求作適當調整和進一步明確。

科學調整持續推進

在充分聽取企業意見和溝通協商基礎上,下一步將結合品種實際,採取綜合舉措加快推進一致性評價。

一是借鑒國際經驗,結合臨床用藥實際,進一步明確可豁免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品種範圍,減少不必要的生物等效性試驗。同時建立審評綠色通道,對一致性評價申請隨到隨審,保障受理、檢查、審評和審批各環節高效運行。並加大服務和指導力度,幫助企業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督促企業做好評價研究和申報資料整理工作。

二是堅持評價標準不降低,持續提升質量,進一步強化藥品上市後監督檢查。

三是加大配套政策支持力度,調動企業積極性。對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原則上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醫保部門在保證藥品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完善集中採購政策。衛生健康部門在國家基本藥物政策上對價格低廉且臨床需要的品種給予支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藥品監管部門允許其在說明書和標籤上予以標註,並將其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

附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2018年第102號)

近年來,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國發〔2015〕4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仿製葯質量和療效一致性評價的意見》(國辦發〔2016〕8號)等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推進一致性評價工作;企業持續加大研發投入,積極開展評價。為進一步做好一致性評價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嚴格評價標準,強化上市後監管

嚴格一致性評價審評審批工作,堅持仿製葯與原研葯質量和療效一致的審評原則,堅持標準不降低,按照現已發布的相關藥物研發技術指導原則開展技術審評。強化藥品上市後監督檢查,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納入下一年度國家藥品抽驗計劃,加大對相關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

二、時間服從質量,合理調整相關工作時限和要求

(一)《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已於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並建立了動態調整機制,與一致性評價實現聯動。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優先納入目錄,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將逐步被調出目錄。對納入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的品種,不再統一設置評價時限要求。

(二)化學藥品新註冊分類實施前批准上市的含基本藥物品種在內的仿製葯,自首家品種通過一致性評價後,其他藥品生產企業的相同品種原則上應在3年內完成一致性評價。逾期未完成的,企業經評估認為屬於臨床必需、市場短缺品種的,可向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出延期評價申請,經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研究認定後,可予適當延期。逾期再未完成的,不予再註冊。

三、強化服務指導,全力推進一致性評價工作

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持引導、督導與服務並重,根據評價品種具體情況,分類處理、分別施策,進一步加大服務指導力度。建立綠色通道,對一致性評價申請隨到隨審,加快審評進度。企業在研究過程中遇到重大技術問題的,可以按照《藥物研發與技術審評溝通交流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與藥品審評機構進行溝通交流。進一步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企業的指導,組織現場調研和溝通,幫助企業解決難點問題。

四、加強配套政策支持,調動企業評價積極性

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激發企業開展一致性評價的積極性。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藥品監管部門允許其在說明書和標籤上予以標註,並將其納入《中國上市藥品目錄集》;對同品種藥品通過一致性評價的藥品生產企業達到3家以上的,在藥品集中採購等方面,原則上不再選用未通過一致性評價的品種。各地要在保證藥品質量和供應的基礎上,從實際出發完善集中採購政策;國家衛生健康委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2018年版)》中價格低廉、臨床必需的藥品在配套政策中給予支持,保障臨床用藥需求。

特此公告。

國家葯監局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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