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後想要回3萬元花銷:分手後應該和前任清算戀愛中的花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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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這樣一則新聞:
襄陽的小閆今年31歲,通過某婚介所認識了女生小劉,一年後小劉提出了分手。
在他們戀愛的這一年間,小閆將近花了3萬元,大部分用於約會的吃吃喝喝,還有給小劉買禮物,這筆錢相當於他一年近三分之一的工資了,另外據小閆說,當初借給小劉的電動車,也被她轉手賣了,那筆錢也沒有給他。
現在分手了,小閆不甘心這些錢成為他人的陪嫁,就想著跟前任小劉討回錢物,而小劉卻堅持認為這些錢都屬於正常花銷,拒絕歸還,而且電動車是小閆送她的,當時她把車賣掉也是跟他說過的,所以這個也不能算她的錯。
其實單看整個事件,我們會覺得男生太小氣,本來談戀愛就要花錢,花不起你就別找女朋友,更不要在分手後要回戀愛那部分花銷。
但仔細看了視頻,聽了他們的話,又覺得女生也有問題,存在騙吃騙喝的嫌棄,想想三萬元錢對於普通打工族是他們幾個月的工資,如今就這樣一筆勾銷,換誰也心疼。
而在戀愛期間,只聽說男生給她買這買那,還借給她電動車,卻從來沒聽說過她給男生買過什麼禮物,這本身就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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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戀愛中,不是一切費用必須要男方出,女方完全不需要付出,作為男生可能覺得多花點沒什麼,但女生也應該自覺地在這段感情中付出,哪怕男人花七分的錢,你都要做到花三分,這才是談戀愛的正確方式。
張美美和阿亮談戀愛期間,她力求不多花他一分錢,為此阿亮沒少說她,他總是說:「你這樣太見外了,我們都已經相處這麼久了,關係差不多也已確定,我的錢就是你的錢,不用跟我計較那麼多。」
但張美美還是堅持自己的原則,如果阿亮請吃飯,她就出看電影的錢,如果阿亮給她買三千塊錢的手機作為禮物,她雖然不買三千的,也會買三百的禮物送給他。
後來他們雖然分手了,但彼此都沒有再清算過這些戀愛中的花銷,而張美美也可以問心無愧地繼續下一段感情。
因為在這段感情中,兩個人都付出過,不管最後是什麼原因讓他們分開了,但在一起時,她沒有一直花他的錢,而是自己也在付出,所以即使分手了在花銷方面也可以心安理得一些。
張美美說:「現在大家都彼此獨立,有些人談戀愛都講究AA制,不過我始終覺得AA制太過冰冷,但我也不主張女生只花男生的錢,也要相應地回報一些,這樣才會顯得公平,兩個人也不會有太多花銷上的糾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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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個人分手後,到底應不應該該和前任清算戀愛中的花銷嗎?
據調查,80%的人都覺得,曾經愛過就不會那麼做,不管以前為她付出了多少,都是自己心甘情願,分手後還要計較這些花銷,反而看輕了這段感情。
還有20%的人覺得,既然已經分手了,兩個人都不再在乎彼此,算清楚以後兩不相欠,各走各的路。
在這一點上,我覺得還是要分情況,如果是新聞中的小劉,在這段感情中沒有真誠付出過,那麼男生在分手後為什麼不可以要回這筆錢,而且這筆錢都佔了他三分之一的工資。
但如果彼此都在這段感情付出過,就不要太計較誰花得多誰花得少,沒有必要,好聚好散也是對這段感情的尊重。
如果是我,還是會像張美美那樣,在戀愛中即使不AA制,也願意付出自己的一部分,這樣即使最後分手了,也會覺得心安理得一些,不是覺得自己欠他很多。
感情是雙向的,不管是金錢還是其他,如果只有一方付出,另一方只管索取,那這段感情本身就是不平等的,即使在一起問題也會很多,只有兩個人相互體諒與付出,才能讓一段感情長久發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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