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教育 >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事件爆發後,幾乎引起了全民對體罰與懲戒的討論,再加之江蘇某小學大張旗鼓,準備「把懲戒權還給老師」,也引起了廣泛的焦慮有人開始擔憂:沒有體罰和懲戒,學生不能管,有的也管不了;有了體罰與懲戒,又不知道這個度該如何把握,擔心後面惹火燒身,最後落個「攔路報復」的結果!

那麼,我們應當如何把握「體罰」與「懲戒」的度呢?

其實,體罰已經從法律和師德層面進行了禁止,再要體罰,那就是違法違規。所以,作為教師,一定要明白:法律是底線跨過就違法,輕則受處分,重則被解聘甚至追究法律責任;師德是紅線,跨過就失德,輕則聲名狼藉,重則身敗名裂!

我想,作為教育工作者,要有一種敬畏,對法律的敬畏,對規則的敬畏!

所以,從這個角度來說,「如何把握體罰的度」就是一個偽命題——再輕的體罰都是違法違規,「度」已經沒有任何的意義

那麼懲戒呢?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打開今日頭條,查看更多圖片

其實,從教育的本質來說,教育必須包含懲戒!如果非要討論教育與懲戒的關係,那就是「只有懲戒的教育是粗暴的,沒有懲戒的教育是蒼白的」(原創的話,引用須註明出處)!

從詞義的角度來說,「懲戒」,共有兩個義項。一是「懲罰以示警戒」,二是「以前失為戒」。也就是說,「懲戒」有動詞和名次兩個義項,我們通常採用的是東磁的義項「懲罰以示警戒」。在這個意義上,懲戒的手段是「」,目的是「」。

那麼,在實際的教育過程中,這個「度」該如何把握呢?

我們知道,教育面對的對象,主要是學生,而學生是人,從個體的角度來看,每個學生都是不一樣的。前段時間有一首歌《我們不一樣》,傳遞的信息,就是人的差別性。

既然每個學生是有差別的,那麼,在教育的過程中,就應該採取不同的教育方式,而這個度,也就不能千篇一律。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人的差別性

但這裡就有了一個問題,我們目前實行的是班級教學制,一個班主任,要教育管理幾十個學生,他又怎麼去為每一個學生制定一個「度」呢?再說了,同樣的錯誤,針對不同的學生(因為「度」不同)而採取不一樣的教育方式,是否有涉及到教育的不公平呢?

要知道,很多怨恨,是來自於一種不公平不公正的感覺的!

我一個初中同學,每次聚會都會「挑釁」我,說當年讀書的時候,你成績好,犯了錯,挨打都要輕一些——這個判斷,首先沒有否定老師的「打」也就是「懲」,他質疑的是不公平!

所以,三水三心以為,在目前的班級教學制的前提下,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我們應該通過適當的程序,制定出懲戒條例,然後,由學校的相關部門,進行懲戒:

1.集合各利益攸關方的意見,形成共識。

對於學生來說,學校(包含教師)、家長、學生,是直接的利益攸關群體,學校需要作為主體,主動召集攸關方,聽取意見,當然,最好還有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參與。

2.結合各方的意見嗎,制定懲戒條例草案,經廣泛討論後形成定案。

也就是說,這一懲戒方案,是大家制定的,大家都應該遵守,違反了,就應該受到相應的處罰,你不能有不同的意見。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3.懲戒條例的主要內容,應該針對不同的年齡階段認知水平不同的特點,加強針對性。

懲戒可以從學習、紀律、衛生、交往等方面制定,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做了什麼應該怎麼辦,都應具體。

舉個例子,不完成作業,這在各階段的學習中都存在,一次不完成,在懲戒書中寫出有說服力的理由,要求書寫工整,沒有污跡(起碼,算是練練字嘛!);某一段時間內,兩次不完成作業,到辦公室接受老師的批評,並寫出保證;三次呢?接受全班的批評一次,和家長一起寫出保證;哪有朋友會問,四次五次呢?(這種情況也不是沒有,本人曾經遇到過一個從來不交作業的學生,但好在我不值得他都會寫,只是沒有效果。)

再比如,在集會上不守紀律,該如何處理?這裡做一個幾乎殘酷的分析:如果學校的懲戒細則上,寫清楚了,違反集會紀律,面對學生罰站30分鐘。那麼,教師按照這個細則,進行了罰站處罰,那麼,任何情況下,學校也好、當事教師也好,都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你想,這是不實際在保護學生,也在保護教師呢?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英文「紀律」

4.懲戒的主體要明確。

由誰來懲戒?這其實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現在,絕大多數地方出現問題乃至悲劇,基本上都是由班主任或者任課教師造成或者成為最後的責任承擔者。我曾經寫過一篇文章《「戒尺」不能還給老師,學校應有「懲戒」——與人民網商榷》,其核心就是,這個懲戒權,是學校某個學生管理部門的職權,教師個體不應該有這個職權。為什麼呢?教師懲戒,很容易就在情緒下,出現尺度把握的問題!有心人可以去分析各地的體罰,將學生打傷的,都是如此!但如果交給學校的相關部門,就可以避免情緒的干擾!

5.學生和學生家長應有申訴權。

懲罰決定作出後,應該以正式文本告知學生以及學生家長,並明確其申訴權——如對這個處罰決定不滿,可以進行申訴!

看起來很複雜,但事實上,這也是依法治校的體現啊!

6.懲戒的各個環節應清晰。

據此,我們就應該明確了,要對學生進行懲戒,需要以下幾個步驟:一是教師提出書面的懲戒請求並附相關材料;二是學校相關部門進行審核;三是學校相關部門出具懲戒告知書並送達學生及家長;四是學生積極長進行申訴;五是學校相關部門進行懲戒!

我想,只有這樣,才能讓懲戒,懲戒才能服眾,也才能具有可操作性。但這裡還有一個問題,如果依照這種懲戒,還出現了諸如學生跳樓之類的事例,又該咋辦呢?我想,只要宣傳到位、引導到位,真發生了類似的事件,學校也好,老師也好,就不應該有任何責任——我以為,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應有之意!

「20年後攔路打老師」之後,在教育中把握懲戒的「度」?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TA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