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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電商法正式落地,個人代購、微商甚至打車都被管起來

新電商法正式落地,個人代購、微商甚至打車都被管起來

經歷了 5 年的修訂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以下簡稱《電商法》)在 2019 年 1 月1 日正式實施了。

這是國內電商領域第一部綜合性法律,除施行時間外共有八十八條規定,這些規定幾乎把電子商務經營中所涵蓋的各個方面都規範起來了,規定範圍包括個人經營者、電商平台、物流交付和支付結算方式等。甚至與共享單車押金和網約車安全有關的問題都一併納入了這部法。

《電商法》正式實施前,以個人經營為主的微商和代購們就已經開始籌備完善其網店所需要的相關經營資質,並開始收緊和改變在朋友圈發廣告的力度和方式,甚至也有人因為監管壓力轉行了。有消息稱,在法案實施後,微信已開始進行整頓封號。

個人代購、微商、網路直播都要進行工商登記

新《電商法》不僅將微商、個人代購和以網路直播方式銷售商品的經營者都納入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還要求符合規定的電子商務經營者需要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

但通過各社交平台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可以不辦理工商登記。

需要辦理工商登記也意味著以往以個人經營身份可以不納稅的好日子到頭了。據《電商法》明確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並依法享受稅收優惠,不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經營者們,在首次納稅義務發生後,後續也需要如實申報納稅。

1 月 1 日以後,為避免監管風險,一些未完成工商登記的個人代購和微商們開始在社交平台進行暗號交易。如支付寶要寫作「ZFB」,轉賬要寫作「ZZ」。也有經營者為防止店鋪被封,開始上線和宣傳第二個店鋪。

電商平台需要提供關閉個性化推薦的選項

新法案中,電商平台依據個性推薦演算法進行商品營銷的方式也受到了監管,對於競價排名展現的商品需要標明是廣告,並要向用戶提供不顯示個性化推薦的選項。

依據《電商法》第十八條,電子商務經營者根據消費者的興趣愛好、消費習慣等特徵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的,應當同時向該消費者提供不針對其個人特徵的選項。《電商法》第四十條補充規定,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銷量、信用等以多種方式向消費者顯示商品或者服務的搜索結果;對於競價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顯著標明「廣告」。

此前有賣家通過各種方式讓店小二幫忙刪除店鋪差評的行為也要受到制約了。《電商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電商經營者不得刪除消費者的評價,並要求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制度,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平台內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在快遞物流方面,《電商法》也針對現在快遞員習慣不送件上門的行為進行了再次規範。第五十二條規定,快遞物流服務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時,應當提示收貨人當面查驗,交由他人代收的,應當經收貨人同意。

在線旅遊、共享單車、網約車都在監管範圍內

《電商法》還對搭售行為進行了規範,讓消費者在投訴商家的捆綁銷售行為時有了更明確的法律依據。

明確規定,經營者如要進行搭售商品和服務,不可以將該項商品或服務設為默認同意選項,應以顯著的方式讓消費者注意到。如有違反,會被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之前除了民航局去年 8 月發布的《關於規範互聯網機票銷售行為的通知》對捆綁銷售行為有明確規定外,對於酒店等其它產品的捆綁銷售問題,相關部門只能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網路交易管理辦法》中的一些條款令其進行整改。

此外,依據《電商法》中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規定,共享單車和網約車也納入了電子商務經營者的範疇,並對押金退還問題和消費者安全性問題進行了規範。

依據規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是指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路從事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消費者申請退還押金,符合押金退還條件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及時退還;不及時退還押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針對消費者安全性問題,《電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資質資格未盡到審核義務,或者對消費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題圖:Karman Healthca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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