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堂古董:自家挖出來的東西,應該上交給國家嗎?
現在我們國家的文物法規定,只要是地下面挖出來的文物都是歸國家所有,不是私人所得。不管是古董還是寶石和黃金,都不是自己的財產,那是國家的。雖然土地的證書證明這塊地是你家的,但是土地是國有的,私人只是有產權而已。所以不管是自己的地里還是自己家裡挖出來的文物都是國家的。
根據我國現行的《文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就像另一位答友所說,這是基於土地公有制的大原則而設定的,與礦產資源的所有權類似,就像法律規定國家對其領土範圍和管轄海域範圍內的礦產資源享有主權權利一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九十三條規定:「公民、法人對於挖掘、發現的埋藏物、隱藏物,如果能夠證明屬其所有,而且根據現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歸其所有的,應當予以保護。」
如果是無主物,那就歸國家所有有法律明文規定,無主物都是屬於國家所有。看上去情理上好像是誰先撿到歸誰,但是大家推敲一下就知道這樣下去矛盾更大,譬如有些人說:見者有份。貪心的其他人,可能會把你家地基挖個底朝天。
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這根金條是屬於你失憶前埋下的,或者您先人埋下的那麼這根金條就歸你所有了,這種情況適合於先人是地主之類的,有實力也有能力的那種,只要你能證明這些財產是你的祖先留下來的,是私人財產,你就可以擁有這筆財產,這樣也是行得通的。
國家是不差錢的,對於發現文物的人員應該給予相當於文物價值一定比例的獎勵,這樣發現的人就合法持有獎勵,同時有利於文物的保護。發現上億文物,不上報歸自己,上報獎勵500加一面錦旗,如此政策大多數人是不會上報的,最終損失的是人類共同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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