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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署名第二作者,名校碩士將導師告上法庭

32歲的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副研究員李嘯(化名)被自己的學生告上了法庭。

事情起源於2015年6月歐洲化學出版協會旗下ChemCatChem雜誌發表的一篇英語論文。在該論文中,李嘯是第一作者,他當時指導的碩士研究生劉毅(化名)是第二作者。

劉毅認為,李嘯利用自己實驗得出的數據撰寫成稿,成為論文第一作者,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權。於是,他將李嘯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認定自己是論文的第一作者。

ChemCatChem雜誌封面受訪者供圖

2018年5月,一審敗訴後,原告劉毅不服,提起上訴。

紅星新聞從上海知識產權法庭獲悉,2018年12月17日,此案二審開庭,當庭未宣判。

該案在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庭審 受訪者供圖

原告學生:實驗一開始未受導師重視

劉毅對紅星新聞稱,2010年,他入讀中國科學院大學。兩年後,他完成了基礎課程學習,學分已達到碩博連讀要求。

2012年8月,獲得導師認可且通過學校面試後,劉毅以研究生的身份到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開展課題研究。

劉毅向紅星新聞回憶,2013年左右,自己受到相關文獻的啟發,希望採用生物學上仿生學的思路,通過製備鈣錳氧化物與碳材料的複合材料作為陽極催化材料應用於電解水,並設計了實驗模型。

他對紅星新聞說,一開始,實驗未得到導師趙軍(化名)的支持;當年8月,趙軍曾要求他放棄進一步探索,否則「另請高明」。而對於此事,趙軍告訴紅星新聞,自己不想就此事發聲,「他(劉毅)想怎麼著都隨便。」

中科院上海高等研究院官網顯示,2013年8月,李嘯進入該院,任助理研究員。李嘯曾在國際知名期刊上發表相關論文30餘篇。

進入該院一個月後,李嘯開始擔任劉毅的第二指導老師。

劉毅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稱,趙軍雖是其導師,但實際上李嘯對其指導較多。他稱,李嘯同樣不支持他的實驗,並建議他專註其他研究。

「經過多次實驗,一直到2014年4月,實驗才取得突破,發現在摻雜鈣元素以後二氧化錳納米線的催化轉化頻率高於二氧化錳納米線。」劉毅說。

論文發表,執筆導師署名第一作者

實驗成功後,劉毅、李嘯等人曾申請發明專利。

紅星新聞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查詢發現,該申請於2015年4月17日提交。發明人署名中,劉毅排第一,李嘯排第二。

發明專利請求書受訪者供圖

2015年6月1日,由李嘯執筆的論文在ChemCatChem上公開發表。論文第一作者為李嘯,劉毅為第二作者。

該論文發表時的署名受訪者供圖

後因多種原因,劉毅被轉為碩士研究生。2015年7月,劉毅畢業離校。但兩年後,他將李嘯告上法庭。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該案於2017年9月13日立案。

該案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為何時隔兩年起訴指導老師?

劉毅認為,化學領域科學論文的撰寫,是基於實驗模型的設計和實施,並結合實施過程中獲得的實驗記錄和實驗數據,從而展開討論,並得出實驗結論的總結性文章;因此,作為實驗的設計者、最主要的實施者和實驗現象記錄者、數據採集者、論文撰寫參與者,自己應當成為論文第一作者,或與李嘯並列成為第一作者。

劉毅稱,「由於學生在科研活動中所創作的作品都會提交給老師審閱,老師擁有侵佔學生作品署名權的職務便利。」

法院一審判決:原告的貢獻已得以體現

2018年5月21日,該案一審宣判:劉毅敗訴。

該案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一審時,劉毅訴稱,李嘯曾向其索要實驗數據,並承諾「實驗都是你做的,數據也都是你的,但你沒寫過科學論文,第一篇論文由我來執筆,會署你為第一作者」。他稱,自己念及李嘯確實對其科研有過一定程度的建議,且當時認為李嘯為人尚可,遂將實驗數據通過優盤拷貝給李嘯。論文發表後,劉毅署名第二作者。

李嘯辯稱,劉毅及其他項目組成員在其指導下開展實驗,實驗數據由院方所有,並由該院所屬的低碳中心師生共享,並非此項目專用。

劉毅的導師趙軍出庭作證時稱,在該論文中,劉毅的貢獻在於實驗部分;其第二導師李嘯參與提煉論文中心論點,設計實驗,撰寫了論文的大部分內容;論文的署名順序經討論決定,投稿前曾發給每個作者審閱,劉毅未對署名順序提出異議。李嘯持同樣觀點。

對此,劉毅並不認同。他告訴紅星新聞,在投稿前,得知自己僅為第二作者後,他曾分別向趙軍、李嘯等人提出了異議。

劉毅稱,他曾向法院提供了一段他與李嘯的通話錄音。通話中,李嘯告訴劉毅,趙軍等要做論文的通訊作者,自己不可能再當第三個通訊作者,所以讓劉毅在這篇論文中「犧牲一下」。

紅星新聞從劉毅處獲得了這段錄音,共20分35秒,有劉毅所稱上述內容。錄音開始,有撥通電話的嘟嘟聲;結束時,劉毅稱,改天再約,對方掛斷電話。

劉毅稱,他將錄音材料遞交給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的材料清單中登記了這段錄音。但在判決文書中,錄音內容未體現。

法院材料清單中顯示有電話錄音受訪者供圖

針對劉毅的此說法,李嘯告訴紅星新聞,劉毅提供的材料非常片面,是被截取的。

判決文書等材料顯示,在李嘯2014年7月發給其他作者的論文初稿中,李嘯和劉毅的名字右上角都被標註有「1」。

劉毅認為,這應視為是對自己與李嘯作為共同第一作者的標識。在之後正式投稿的版本中,此一標註被刪去。

法院稱,對於這樣的標註,理解存在歧義,無法認定該標註系表明兩位作者同為第一作者,還是兩位作者系同一單位,此事論文尚未定稿,應以修訂後的稿件為準。

該案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因在申請發明專利時,自己被署名為第一發明人,劉毅據此認定,其對涉案論文貢獻比李嘯更大。

但法院認為,發明創造和作品創作是兩種不同類型的智力活動,對於與發明創造有關的論文,發明人和論文的作者可以分屬不同的主體。只有從事了作品的創作活動,對作品的創作作出實質性貢獻的人才能成為作者。劉毅是涉案發明專利的第一發明人,並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涉案論文的第一作者。劉毅所稱,涉案論文中部分圖表、公式、文字是其表達,但涉案論文已將其列為共同作者,其對涉案論文的貢獻已得以體現。

法院認為,李嘯作為涉案論文的主要撰寫者,承擔了主要的作品創作工作,該論文體現了李嘯的獨創性表達,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其作為第一作者並無不當。

該案一審判決書(部分)受訪者供圖

被告導師:學生告老師,老師贏了又如何

紅星新聞就論文署名問題,諮詢了多位國內高校教職人員。

其中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高校教師告訴紅星新聞,在論文作者的認可方面,大家一般關注第一作者和通訊作者兩項,其他作者不會被太多關注。

在接受紅星新聞採訪時,劉毅表示,根據自己本來的規劃,博士畢業後將繼續在相關領域進行科研,但目前,他在與其所學專業相關領域進行創業。

被自己的學生告了,電話中,李嘯告訴紅星新聞,「學生告老師,老師贏了又如何。他(劉毅)畢業兩三年,把所有責任推給老師。我們是弱勢群體,學生打一下,又不能還手。」

紅星新聞記者丨 王春 實習生 成博

編輯丨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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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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