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2毛錢去「寒磣」舉報者,是鼓勵監督嗎?
新聞背景:
濟南市民賈某某在某超市花2.02元買到一個過期麵包,後選擇舉報。經查證,食葯監部門對該超市罰款5萬元,並對賈某某獎勵0.2元。賈某某認為獎勵款少了,將食葯監部門告上法庭。濟南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至少獎勵2000元,責令某食葯監局對賈某某重新獎勵。
寒磣人
消費者舉報超市出售過期食品,超市被罰款5萬元,而舉報人只獲得了2毛錢獎勵。這樣的獎罰在任何人看來都像是個笑話,無異於是在寒磣人。當地法院也已經終審判決認定食葯監局的這個獎罰不當,撤銷了食葯監局作出的獎勵2毛錢的行政行為,責令食葯監局依法重新對舉報人作出獎勵。
2毛錢,不知道現在還能買到什麼?雖說這也是對舉報者的一種褒獎,但在出動了國家機關,走了一系列的調查、處罰流程後,卻做出了獎勵舉報人2毛錢的決定,未免讓人覺得太煞有介事了;而與對超市罰款5萬元對比一下,2毛錢的獎勵更是顯得毫無誠意,簡直就是兒戲了。
不合法
事實上,食葯監總局、財政部在2017年8月新修訂的《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明確規定,「屬於一級舉報獎勵的,一般按涉案貨值金額或者罰沒款金額的4%—6%(含)給予獎勵。按此計算不足2000元的,給予2000元獎勵。」按照這條規定,被舉報的出售過期食品的超市被食葯監局罰了5萬元,舉報人獲得的獎金應當是2000元。作為執法機關的地方食葯監局,理所應當按照新法優於舊法原則和有利於行政相對人原則,根據最新修訂的部門規章對舉報人進行較高標準的獎勵。
每起獎勵看起來都師出有名,相關部門都是依法辦事,而且是落實了舉報中的問題,件件有處理,個個有迴音,無可置喙。客觀上,卻是對舉報人的心理打擊,認為這不是獎勵,是侮辱與嘲弄。獎勵的目的在於充分調動和激發人們的創造性與積極性,以幫助實現社會治理的目標。這幾起獎勵顯然無法起到鼓勵舉報的積極作用,反倒成了一種阻礙,讓人知難而退。
有誠意
真正要尊重消費者,鼓勵消費者維權,就要拿出誠意來,拿出實際行動來,而不是玩一些類似2毛錢的花樣獎賞。在這個案子中,賈某某後來上訴至濟南中院,濟南中院二審認為,至少應獎勵賈某某2000元。這個判決讓每一個消費者都感到欣慰。正如濟南中院在判決書中所說:依法打假具有正當性,有利於社會健康發展,應予支持;營商企業不生產、不流通偽劣產品,「職業打假人」自然失去存在的基礎。希望整個社會都有這樣的共識。
食品藥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當好食品藥品安全的守護神角色,保障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最應該「冷面相對」的應該是那些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商家,而不是舉報商家不法行為的普通消費者和「職業打假人」。對商家的違法行為要重罰,對舉報人要重獎,要按照最有利於舉報人的標準進行重獎,並且要注意保護好舉報人的個人信息,這才是監管部門應盡之責。這起判決的導向意義,正在於此。
微言大義:
@不愛吃很懶的貓:還不如表揚一下呢,給2毛錢是在羞辱誰?
@出生天:這個笑話是真的嗎?
@嘎梁:真豪爽,哈哈!
@楊柳戲岸:故意挖苦人的。
@慵懶:這不是鼓勵舉報。
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編後語:
舉報商品市場中的假冒偽劣現象,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民主監督權利,「舉報有獎」是對公民履行監督之責的充分肯定與務實鼓勵。「2毛錢」獎勵,人們卻絲毫感受不到這種正向激勵的味道,反而有一種被調侃、被嘲諷的異樣感覺。其實,對於舉報獎勵有明確規定,認真執行就好,拿2毛錢去「寒磣」舉報者的事情,還是別再出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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