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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的對日索賠,為何遠比中國成功? | 短史記

文 | 諶旭彬


二戰中,中、菲兩國都因日本侵略造成了巨大傷害。二戰後,

對日索賠事務上,中國僅獲准拆運了價值2200多萬美元的工業設備;菲律賓則通過長期談判,獲得了價值8億美元的賠償和貸款。

這個迥異的結果,是如何產生的?

先期拆遷賠償的出爐與夭折


菲律賓在二戰中損失頗重。



據菲官方統計,因戰爭喪生者111餘萬人,戰爭損失161億比索有餘,合計超過80億美元。



戰後,菲律賓朝野對來自日本的賠償寄予厚望,菲政府尤其希望通過拆遷賠償,將日本的工業生產能力轉移到本國,甚至還提前制定了雄心勃勃的工業發展計劃。比如1947年的「貝斯特計劃」的核心,是希望從日本獲得年產15萬噸的鋼鐵工業,年產4.1萬噸的硫酸廠,年產2.3萬噸的純鹼廠,和年產25萬錠的紡織廠。


不過,在由美國主持的「先期拆遷賠償」中,菲律賓接受到的日本工廠設備相當有限,價值僅相當於1100萬美元;菲律賓境內被沒收的日本資產,也僅值5000萬美元。菲律賓當時期望和要求的賠償總額,是80億美元。

「先期拆遷賠償」只是一種權宜之計,

是美國政府拋開蘇聯、英國而採取的單方面行動。目的是將日本的一部分工廠設備,拆遷賠付給受日本侵略最深的中國、菲律賓、英屬緬甸等國家。

之所以要拋開蘇聯、英國,是因為在蘇、英兩國的掣肘下,對日索賠事務遲遲無法啟動。

蘇軍從中國東北搶走了日軍遺留下的價值高達8.5億美元的機械設備和其他物資,美、英認為這些物資應計入日本的賠償物資,蘇聯不願吐出到嘴的利益,堅持將這些物資定性為「戰利品」;英國還在賠償比例的分配上,提出了非常不合理的要求,英方並非亞洲戰場的主要力量,卻要求獲得總賠償額的25%,對深受日本侵略、舉全國之力與之抗戰多年的中國,卻只同意給與14%的總賠償額比例。



蘇、英仗恃實力,始終不願就自身的不合理要求作出讓步,使得盟國遲遲無法就對日索賠問題達成一致決議。中國、菲律賓等國百廢待興,期待來自日本的賠償猶如久旱之望甘霖,美國遂決定獨力實施「先期拆遷賠償」。

但「先期拆遷賠償」的實施,也沒有能夠持續太久。美蘇衝突加劇、中國內戰形勢逆轉後,美國決定選擇日本,作為新的亞洲戰略夥伴。於是,保證日本能夠有足夠的力量實現經濟復興,成了首要之務,「先期拆遷賠償」則不再符合美國的國家利益。

從1948年開始,在拆遷賠償問題上,美國開始不斷刁難中國、菲律賓等國。1949年5月,美國向盟總下達了停止執行「先期拆遷計劃」的指令。

至此,中國從日本拆遷裝運回國的物資設備,價值僅相當於2200餘萬美元,這是1949年之前中國對日索賠所得的物資總價值。菲律賓的情況也大體相似,僅拆得價值約1100萬美元的工廠設備。

美國主張盟國放棄對日索賠


中止「先期拆遷賠償」的同時,美國也在推動遠東委員會各成員國對日議和。

美國國務院1949年10月起草的對日和約草案里,雖仍承認日本有賠償義務,但已基本取消了賠償條款。



朝戰爆發後,美國加快了推動對日議和的速度。1950年9月,美國向聯合國提交了「對日媾和七原則」草案,主張所有締約國放棄在1945年9月2日之前因戰爭行動而產生的賠償要求(除了締約國境內的日本資產和被日本奪走有待歸還的資產)。該草案的實質,是希望締約國放棄一切對日索賠。


中國、菲律賓、緬甸、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等國,對該草案表示了反對。美方的解釋是:目前的國際局勢下,

日本的安全保障與經濟復興,是美國政府需要優先考慮的事情,賠償問題與之相比不再重要。

隨後,美國國務卿杜勒斯,開始巡迴遊說各國接受該草案。

菲律賓政府支持對日議和,但拒絕在賠償問題上妥協。

1950年3月,基里諾政府正式聲明,願在對日政策總路線下跟隨美國,但同時

提出了80億比索(40億美元)的對日索賠要求

。同年9月,菲律賓與美國進行了會談,菲方代表羅慕洛向美方代表杜勒斯強調:


「美國要正確考慮其他國家合理的請求(賠償),對他們的對日侵略的恐懼要予以適當的重視。」

10月,菲律賓成立了專門機構,來研究日本的賠償支付能力。

1951年2月,菲律賓國會上下兩院一致通過一份公告,要求日本解決80億美元的損害賠償,應採取一切可以考慮的方式支付。同月,

杜勒斯訪問菲律賓,基里諾總統在會見中,指責美國過分重視日本復興,忘記了菲律賓,他強調:菲律賓遭受了慘重苦難,日本以某種方式賠償是絕對必要的,菲律賓80億美元的損失,日本至少要賠償一部分,任何形式的賠償都必須持續數年,美國必須對未來的賠償支付做出擔保;美國必須在日本和菲律賓之間作出選擇。



杜勒斯的解釋是,日本無力支付賠償;對日索賠不僅是「應該做什麼」的問題,也是「能夠做什麼」的問題;或者由美國代替日本償付賠款,或者將日本推向蘇聯陣營,前者是不可能的事情,後者對菲律賓也沒任何好處

基里諾則回應稱:要麼美國增加對菲律賓的財政援助,作為菲律賓放棄對日本索賠的補償;要麼將日本變成菲律賓的工廠

,免費為菲律賓將原料加工成工業成品。

菲律賓派調查團赴日取證賠償能力


對杜勒斯所謂的「日本無力支付賠償」,菲律賓始終持懷疑態度,認為這種說法多半是日本人「精心策劃的陰謀」。


1951年,菲律賓兩次向日本派出工業調查團,對日本的經濟實力進行調查。調查團的報告,與杜勒斯的說法截然相反。



第一次工業調查團的結論是:日本經濟正在迅速復興,「以日本目前顯示的進展速度,五年後,日本將成為一個在本地區發揮巨大影響的主要國家……除非菲律賓加快發展速度,否則兩國在經濟上的差距將日益增大,多年後,我們長期忽視的不發達的自然資源將再次成為吸引強鄰關注的真空。」



第二次工業調查團帶回的報告,也大體相同。



報告強化了菲律賓朝野對日索賠的期望與信心。以

調查報告為依據,1951年7月,菲律賓再度向美國政府重申:不接受「過早判斷日本無力賠付的任何聲明」。



最終,美國不得不作出妥協。雙方達成三點共識:



(1)菲律賓和美國承認,一個強大的日本,在目前遠東的基本防衛中,具有必要性。(2)任何方面對菲律賓的任何侵略,都將被視為對美國的威肋;(3)美國承認菲律賓的對日索賠請求。



至此,美國放棄了之前堅持的盟國放棄一切對日索賠的立場,將之修改為:

日本承認賠償支付的義務,賠償請求許可權定在曾遭受日本佔領的盟國,賠償額與期限的決定,由日本與請求國個別交涉,支付方式為勞務賠償。



也就是說,菲律賓所要求的現金賠償,美國並不支持,但它說服了日本,同意以勞務形式補償菲律賓。



舊金山對日和會開啟後,日本即依據上述原則,開始與印尼、菲律賓、緬甸等國就賠償問題展開交涉。

菲律賓獲得8億美元賠償


1952年初,菲、日兩國就賠償問題,開始了正式談判。


菲律賓提出三項要求:(1)日本的賠償總額為80億美元或160億比索;(2)賠償支付期限為10~15年;(3)在賠償協定締結與對日和約批准前,日本應立即先交付部分或臨時性的賠償。



因日方拒絕對某一國單獨承諾賠償額度,也不願在勞務賠償之外增入物資賠償和現金賠償,雙方的談判難有進展。4月份,舊金山和約達成,菲律賓以賠償問題尚未解決為由,拒絕批准對日和約。

之後,菲、日兩國開始了馬拉松式的談判。

直到1956年4月,雙方才就賠償問題達成協議草案。5月份,雙方正式簽署《日本菲律賓賠償協定》和《關於經濟開發借款的換文》。其中規定:


(1)日本對菲律賓的賠償總額為1980億日元,摺合5.5億美元的勞務和裝備物資。


(2)賠償支付期限是20年,前10年平均每年支付90億日元(摺合2500萬美元),後10年平均每年支付108億日元(摺合3000萬美元)。


(3)作為賠償的勞務和產品應為菲律賓政府所請求而為兩國政府所同意。


(4)賠償由5億美元的生產品和5000萬美元的勞務賠償構成,其中2000萬美元的現金賠償用來料加工方式支付,另3000萬美元未純粹的勞務賠償。


(5)賠償依年度計劃執行。


(6)賠償以日元支付。


(7)日本向菲律賓提供2.5億美元的長期貸款。



總計,菲律賓自日本獲得了價值約8億美元的賠償和長期貸款。





圖:日本向盟軍投降

中、菲對日索賠形勢比較


菲律賓沒有能夠達成其初始索賠數額,但8億美元的賠償與貸款,與中國的區區2200餘萬美元相比,已屬相當大的成功。

這種成功,有如下幾個方面的原因。

(1)

地緣上,

菲律賓擁有與美國討價還價的資本。

在上世紀四十年代末期的美國遠東戰略里,菲律賓與日本的重要性,遠遠超過了蔣介石控制下的台灣。

1949年12月,美國國務院曾一度主張完全放棄台灣。

同月23日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通過的《關於美國在亞洲的地位》NSC48/1號文件中,將日本、菲律賓與沖繩劃入了對蘇聯作戰的「戰略防守第一線」,對台灣的看法則是「除非美軍確實進駐,(否則)其它任何方法都不能使該島不被佔領。」次年9月通過的《美國對菲律賓的政策》NSC84號文件,也把菲律賓定性為「美國在遠東依賴的戰略地位的基地的亞洲島嶼鏈的主要一環」,「必須確保菲律賓的安全」。



相對於在美國遠東戰略里

不可或缺的日本與菲律賓,

可有可無的台灣,自然是沒有發言權的

深懼被美方拋棄的台灣當局,也自認沒有與之討價還價的本錢。1950年11月,台灣「外交部」的備忘錄里,留有如下無奈表述:




「……於此時與日媾和,我方發言力量自極微弱……美方既已痛下決心,我方反對無益,即以索價還價之方式略事延宕,亦將招致美方重大反感與誤會,……關於賠償問題,我於不得已時可酌情核減或全部放棄。」

甚至於連日方代表,也敢在談判中,對著台灣代表信口雌黃,發出威脅之詞:




「我方始終認為我國遺留在貴國大陸之財產,為數甚巨,當值數百億元,以此項巨額財產充作賠償之用,應屬已足。今貴方若再要求服務補償,實與貴方屢屢宣示對日寬大之旨不符。……貴方對服務補償之要求,適足引起日本人民對貴國之不愉快情緒,此點深望貴方考慮。」



相比之下,菲律賓拒絕批准舊金山和約,對美國而言,卻是一件頭疼的事情。如美國駐菲代辦哈林頓所言:

「當被問及菲律賓拒絕批准和約會得到什麼時,勞雷爾(參議院議員)聲稱,拒絕批准和約,菲律賓幾乎失去不了什麼。」

(2)內政上,中國的分裂局面,給了日本可趁之機。

舊金山和約生效後,

台灣方面與日本就賠償問題開始正式談判。談判一開場,日方就拋出了「大陸牌」。



當時,台灣方面援引舊金山和約中的規定,要求與其他盟國一樣,在賠償協定中寫入「除保留服務補償與放棄國外資產兩項外,放棄一切賠償要求」一條。這本是極低限度的要求,但日方卻堅持要求刪除「保留服務補償與放棄國外資產」字樣,理由是「此條適用問題,幾全部與貴國大陸有關,目前欲加規定,尚非其時」,進而主張「有關賠償問題,不宜列入」,旨在迫使台灣當局直接徹底放棄所有對日索賠的權利。

類似的手段,也曾施加於大陸。上世紀60年代,日本

外相

大平正芳在談論中日邦交正常化時,也將「放棄對日賠償請求權」列為先決條件之一。



相比之下,統一的菲律賓政府,在對日索賠問題上擁有更多的主動權,也可以更自如地利用民意對美、日施壓。

執政黨和在野黨,均將對日索賠問題當作吸引選民的重要工具;國會議員們為了延續自己的政治生命,也在對日索賠問題上積極迎合民意。1953年11月菲律賓大選,賠償問題成了兩黨關注的焦點,反對黨甚至提出了「不賠償,毋和平」的口號,結果在行政和立法機構中全部勝出。這種民意與談判的互動,強化了菲律賓的立場,增加了與美日談判的砝碼。

(3)日本樂意在東南亞

以賠償之名,行經濟開發之實。

日本之所以樂意向東南亞國家支付賠償,原因在於:

日本的戰後復興計劃中,東南亞市場是至關重要的一環

朝戰爆發後,美國提出以東南亞為媒介,建立日美經濟合作關係。1951年6月美國提出的《美日經濟合作計劃》中,明確主張「把日本的工業力量最大限度地用於增加東南亞的原料生產和增強其工業力量」。

日本於同月公布了《吉田內閣新經濟政策》,

積極響應美國。

杜勒斯當年的說法非常直接:




「日本是美國維持它在整個太平洋地區的地位的關鍵,所以,東南亞必須敞開門戶讓日本人來開發。」

如何讓東南亞「敞開門戶讓日本人來開發」?日本政府發現,戰爭賠償是個極好的契機。首相吉田茂曾有指示:


「必須把它(賠償)視為加深彼此友好關係、建立經濟密切合作的機會。在我國喪失了領土、喪失了糧食和工業原料的今天,當然希望援助東南亞地區的開發,確保糧食和工業原料的供應,並且使這個地區成為有利的市場。」

按照這一指示,日本對東南亞國家的賠償,一直嚴格遵循「賠償一經濟開發一經濟協作三位一體」的模式來運作,賠償方式上,絕大部分採用經濟協作(勞務賠償、技術輸出、原料加工等),幾乎不使用純粹的戰爭賠償(實物與金錢賠償),

目的就是以賠償之名,行經濟開發之實

對此,吉田茂並不諱言:


「各國都討厭投資這一提法,所以使用了他們希望的賠償這一用語,但是我們自己可以說是投資。」


這種以賠償之名進行的投資,還有一個好處,就是可以無形中消弭東南亞那些被日本侵佔過的國家的排日情緒,使日本資本能夠安全地與之合作,從中獲利。


(完)


參考資料



①張健,《日本的戰後賠償與對東南亞各國的貿易——以菲律賓的情況為例》,《日本研究》1998年第4期。


②鄒志明、黃正柏,《論戰後菲日關係中的戰爭賠償問題》,《安徽史學》2012年第6期。


③陳隆深,《日本利用「戰爭賠償」向東南亞擴張》,《國際問題研究》1959年第3期。


④侯文富,《略論美菲交涉與<舊金山對日和約>中的「勞務賠償」問題》,《日本學刊》199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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