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兩口未婚先孕,丈母娘:要結婚先拿300萬
台灣一名王姓男子與謝姓女友交往後,女友未婚懷孕,謝母要求王婚前須拿出300萬元(新台幣,下同)聘金,還威脅他,迫使他簽下本票。王隨後提告,台南地方法院認謝母犯強制罪,判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繳交罰金,免於監禁)。
本票,又稱「期票」,是由一人簽發給另一人的書面承諾,保證自己在約定的日期或見到此票據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
台南地方法院
台媒報道,檢警調查,王及謝在2016年6月交往,同年7月中旬,「我懷孕了!」小兩口開心向准丈母娘報告,打算結婚。不料,對方開口要他拿300萬元聘金及子母扶養費用,王無力負擔。謝母寬限了一個月,並堅持就是300萬元,還對王稱:「就算你賣房子、賣車子,或是拿房子去貸也是一樣……」,「如果你今天給我搞成一屍兩命,你就完蛋了」。
當年8月1日,謝母又威脅:「如果不簽,會找地下錢莊,讓你生活不下去」,王隨後在謝母的住處,簽下面額各100萬元的本票3張,交給對方。簽完本票後,女友竟提議把小孩「拿掉」(打掉孩子),他覺得奇怪,於是報警。
謝母表示,王與女兒交往,讓女兒懷孕,是王自己心甘情願提出來要簽本票給女兒的,說要給女兒與小孩一個保障,簽完後自己又後悔。謝母否認威脅過王,聲稱當時自己服用了安眠藥,不知自己講這些話時,意識是否清楚。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謝母不思以理性方式解決問題,僅因不滿王無法提出其所要求的聘金或子女照顧費用,即以脅迫手法強使王簽發本票,使王感受恐懼及心理壓力。
不過,法院念在謝母護女心切,因女兒未婚有孕,擔憂女兒日後的生活情形,一時情緒激憤而犯下此案,且衡量謝母患有鬱症及失眠症,在審理中已自行提出300萬本票扣押在案,院方處拘役30日,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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