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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慰冤獄受害者 不能止步於百萬精神撫慰金

近日,蒙冤28年終獲平反的劉忠林,因其申請國家賠償獲賠一事備受關注。據報道,劉忠林共計獲得國家賠償460萬元,其中包含羈押9217天人身自由賠償金2624448.58元(284.74元/天),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975551.42元。

197多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創下了國內冤錯案國家賠償的最高數額紀錄,超過了此前聶樹斌案中的130萬元。對此,劉忠林稱,他對國家賠償款數額表示滿意,但同時「自己最好的時間早被剝奪了」。

近幾年來,一些被平反的冤假錯案引發了廣泛的社會關注,當事人獲得的國家賠償更是屢屢引發熱議。對於普通人來說,一次性獲得如此「巨額」的賠償,似乎是件值得慶賀的好事。但相比於賠償,當事人失去的時間、青春、尊嚴、人生無疑更加「值錢」,作為當事人,恐怕再多的賠償也無法完全讓他們的損失得到彌補。因此,對於國家賠償,很少有人會覺得過多,更沒有人願意以自己擁有的自由去「交換」這種得來不易的賠償,這在公共輿論場上已經成為一種共識。

正因如此,在國家賠償中設置「精神撫慰金」,才顯得意義重大。劉忠林獲得的460萬元國家賠償中,有262萬多元是人身自由賠償金,這是對其被羈押9217天的法定賠償,直接而忠實地記錄了這樁冤案的持續時間之長;而197萬多元的精神賠償金,則代表著國家對公民的真摯道歉,代表著公權力為了彌補當時作出的錯誤判斷,對當事人那些無法量化的損失的補償。

在現實中,即便嚴格按照當下的平均工資水平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人們普遍認為賠償偏少。人人都知道,在監獄裡蒙受冤屈,與普通的上班工作壓根兒就不是一回事,當事人受到的身心創傷,非親歷者不能體會。在這個時候,只有精神撫慰金才能發揮作用。因為這種賠償有更大的彈性空間,體現出法律之中富有人文關懷的溫情一面。所以,法律界一直有一種觀點:精神撫慰金應該儘可能多一些,即便它不能完全撫慰冤獄受害者的傷痛,起碼也表明了國家的態度。

劉忠林案中,當事人能夠獲得上百萬元精神撫慰金,表明我國越來越重視對冤獄受害者的精神撫慰,這無疑是值得肯定的進步。不過,正如很多人已經意識到的,當事人在牢獄中耗盡了青春,恢復自由身後,將會面臨巨大的現實挑戰,那就是與社會的嚴重脫節。他們在面對此前聞所未聞的現代社會事物時,很容易陷入孤獨、迷茫與恐懼,甚至會走入陷阱而不自知,比如最近屢屢被提起的趙作海盲目投資導致其獲得的國家賠償所剩無幾的案例,就令人不勝唏噓。這些案例提醒著我們:要真正幫助那些冤獄的受害者回歸社會,我們現在做的還遠遠不夠。

精神撫慰金再多,終究只是一種一次性的補償。當這些冤獄的受害者走出大牢,準備開始嶄新的人生時,國家和社會也有責任幫助他們重新和外部世界對接,如此才算是真正盡到了責任。

(來源:中國青年報 甘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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