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定商譽攤銷年限?建議3-10年
據報道,大部分財政部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支持「商譽攤銷」,而非現有的「商譽減值測試」。1月8日,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發表說明稱,商譽會計處理按現行要求執行。
合併商譽的產生,本是由於被購併企業擁有良好信譽、或經營管理水平高、或技術先進,由此企業擁有比一般企業更高的盈利能力,商譽等於併購投資成本減去凈資產公允價值,顯然併購溢價越高、商譽也越高。若高商譽資產在併購後確實體現高盈利能力,那麼確實物有所值。
但在現實中,併購商譽的產生,卻是由被併購資產原股東通過業績承諾等吹牛方式產生,成因則主要是為了利益輸送或追逐炒作熱點;而三年、五年的業績補償或保證,遠不夠上市公司所付出的併購商譽成本。由此商譽名不副實、成為壓在上市公司頭頂的沉重泡沫。
近年來對商譽的處理政策有所完善,2018年11月16日,證監會發布《會計監管風險提示-商譽減值》,其中對商譽減值的會計處理及信息披露等進行了監管風險提示,一定程度有利於約束商譽減值操作的隨意性;不過,商譽減值測試畢竟存在一定的主觀性,其中一些參數設置只要稍微變動一點,就可能影響到商譽減值數額的巨大變化,因此商譽減值仍可能作為上市公司盈餘管理的工具。為配合莊家炒作若需要好財報,商譽就不減值或少減值,反之就對商譽進行大額減值甚至單次全額計提、來個財務大洗澡,二級市場投資者由此承擔商譽減值的巨大不確定性風險。
對商譽的會計處理在歷史上經歷了不同階段。1970年美國要求商譽須在不少於40年內攤銷;1991年SEC規定縮短高新技術公司在兼并中所確認商譽的攤銷期,多數情況下僅允許攤銷期為三年;2003年對商譽改為減值測試法。我國對商譽的會計處理也基本遵循國際準則,1996年1月財政部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企業合併》規定,商譽一般應當在不超過10年的期限內採用直線法攤銷;2007年上市公司實行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商譽不進行攤銷,在期末進行減值測試。
由此看來,對商譽的處理,並非就只有減值測試這一個辦法,相比商譽減值,商譽攤銷更能及時、恰當地反映商譽的消耗過程,且便於操作,利於投資者理解。現在財政部會計準則諮詢委員會支持「商譽攤銷」,這固然是個好事情,但未來中國會計準則會否按照這個方向改,這也有不確定性,有專家認為或許還需考慮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
美國之所以將商譽攤銷改為商譽減值測試,是因為商譽攤銷對上市公司凈收益會產生更多的負面影響、影響股價,導致美國企業在國際併購競標中處於劣勢地位,為扭轉這個劣勢而行之。但A股上市公司併購的最主要矛盾,卻是過高溢價、利益輸送,而中小股東對此又毫無約束之力。因此,對商譽的會計處理方法無需東施效顰,而應針對A股的特色問題作出相應的科學合理安排。在筆者看來,即便A股上市公司還維持原來商譽減值測試辦法來編製財報,與此同時,也必須按攤銷方式再編製另外一套財報並予披露,未來適當時候甚至可以廢棄商譽減值測試做法。
如何設定商譽攤銷年限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商譽與被併購企業的股東、管理層密切相關,若按目前減持制度,這些股東、管理層有可能在併購三五年後就減持或離職,且有些企業的生存期也較短,因此商譽的使用壽命一般都較短,若按數十年攤銷,這不符合現實情況。因此筆者建議,對於被併購企業為高新技術公司的,商譽攤銷期可為3年,因為技術更新速度極快,很有可能3年之後當初的高技術變得一文不值。對於其他被併購資產,攤銷期則應定在10年以下為好。
將商譽由減值測試改為攤銷,且攤銷期設置得並不太長,那麼高溢價、高商譽收購對上市公司即期業績的負面影響就可能比較大,股價有可能就此暴跌,股民將可能避之唯恐不及,這將倒逼上市公司收購時採取更加穩妥、以更加接近資產內在價值或者凈資產的價位交易,從而有利於遏制高商譽併購中的利益輸送等行為。
(來源:新京報 熊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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