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法》草案剛出爐,李克勤、黎明兩首歌違法?
【文/觀察者網 李東堯】
《國歌法》香港本地立法工作本周取得關鍵進展。據香港《商報》報道,1月8日出爐的《國歌條例草案》(下稱「草案」)今天(11日)刊憲(即「刊登特區政府憲報」,香港的所有條例及附屬法例,都要在憲報刊登才生效),本月23日將被提交立法會大會首讀和二讀。特區政府今天強調,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草案早日通過。
草案中列明了一系列侮辱與不當使用國歌行為及相應刑罰,強調「不得篡改國歌的歌詞曲譜」,這使得香港知名歌手李克勤與黎明兩首耳熟能詳的粵語歌曲受到外界關注,由於歌詞及歌曲前奏與國歌相近,有人質疑是對國歌進行「二次創作」,違反國歌條例草案。特區政府官員10日回應稱,這兩首歌是獨立創作,並非完全改編國歌,並不違法。
這兩首歌分別是,李克勤的代表作《球迷奇遇記》,其第一句歌詞為,「起來、起來、起來、起來,今晚大家不想去街」,還有黎明的《全日愛》,這首歌被認為數秒的歌曲前奏與國歌相似。
李克勤/資料圖@視覺中國
據香港《星島日報》報道,10日上午在參加電台節目時,香港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聶德權被要求針對這兩首歌曲是否有違草案規定進行評估。
在電台主持人分別播放了兩首歌后,聶德權表示,他不會第一下便說兩首歌沒問題,因先要了解背後的考慮,如是否有意圖侮辱國歌,損害國家尊嚴。
聶德權參加電台節目
聶德權說,但據他個人評估,這兩首歌當中雖有與國歌相似的歌詞或曲調,但由於是獨立創作,並非完全改編國歌,當中也無令人感到有意圖侮辱國歌,所以不屬於條例中「篡改國歌歌詞和曲譜」行為,並不違法。
針對類似容易被人聯想是對國歌進行「二次創作」的歌曲,如何判斷有沒有違法,聶德權表示,要看整首歌會否被人視作國歌,以及是否含侮辱成分。
被問及如果有演奏家出於欣賞國歌,以另一種風格節奏演繹國歌,聶德權強調,在國歌法下,即使改編國歌曲譜的原意是讚美,都屬損害國家象徵,屬於違法。
10日上午,聶德權還談到,參加奏唱國歌的場合需要尊重、舉止要莊重及肅立,但做不到不等於會有刑罰。他稱,要達到刑罰的門檻必須有公開的元素與意圖侮辱國歌的因素,以及有實際行動去做,便會構成罪行。
他稱,「如果你做到故意公開侮辱國歌,先會有刑罰」,最明顯的情況是一幫人公開去做一些行為,讓人看到是在侮辱國歌,很多時候是事先張揚要表達理念,對國家的標誌表達不滿。
對於用廣東話唱國歌是否是對國歌的不尊重,聶德權說:「有人用普通話唱國歌,好似用廣東話唱一樣,」若沒有侮辱國歌的意圖,就不用擔心。
《國歌法》於2017年10月於內地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其後通過將《國歌法》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由特區政府通過本地立法落實。特區政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於去年底大致完成草擬工作,本月8日《國歌條例草案》正式出爐。
據《大公報》10日報道,政制及內地事務局9日舉行記者會解釋草案內容。
這份草案包括兩大重點,一是指明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通過指引性條文讓市民尊重國歌,明確規定須奏唱國歌的場合,除了金紫荊廣場升旗禮、國慶及回歸升旗禮及酒會、紀念抗戰勝利和死難者的儀式、重大體育賽事外,還包括行政長官、問責官員、行政會議成員、法官及立法會議員宣誓儀式;規定禮儀要「肅立和舉止莊重,無不尊重國歌行為」。
其二是就一些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歌的行為制定刑罰,草案列明四種侮辱國歌的罪行,包括任何人意圖侮辱國歌而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或國歌曲譜,或以歪曲及貶損方式奏唱國歌;任何人公開及故意以任何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罰款5萬港元及監禁3年。
此外,國歌、歌詞或曲譜不得用於商業廣告、私人喪事,以及公眾場所作背景音樂,這類違法行為處以罰款,毋須監禁。
香港電台11日最新消息稱,出爐的草案於今日刊憲,本月23日將被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
香港特區政府稱,會全力配合立法會的審議工作,爭取草案早日通過。
特區政府指出,草案的立法原則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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