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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近代史期間的賣國條約年限都是99年?多加1年有什麼後果?

說起中國近代史,那可真是一部充滿著災難、落後挨打的屈辱史,從晚清第一次鴉片戰爭開始(1840年)到新中國成立(1949年)這段時間,我們國家經歷了晚清時期、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時期、北洋軍閥時期和國民政府時期,這是一段半殖民半封建社會從形成到瓦解的歷史,不知各位發現一個問題沒,雖然近代史期間我們簽訂了很多喪權辱國的條約,但年限基本都是99年,要是多加1年會有什麼後果?

早在鴉片戰爭以前,清朝的統治就開始腐朽衰落,國內更是爆發了各種階級矛盾,但是隨著強大的資本主義國家英國的到來,徹底改變了華夏歷史,英國人一開始來中國傾銷英貨,但銷量並不容樂觀,於是乎,英國人決定向中國推銷鴉片,隨著吸食群體數量的劇增,清政府慌了,1839年3月,林則徐受到朝廷旨意前來廣州處理此時,到了6月左右,林則徐將繳獲的鴉片在虎門全部銷毀,惱羞成怒的英國人借著此事開始對中國發動了侵略戰爭,歷時兩年時間後,以清政府失敗而告終。

1842年8月,英國侵略者強迫清政府簽訂了近代史上第一個不平等條約《南京條約》,隨後各國列強開始了不斷找借口逼迫清政府簽訂不平等條約,比如《望廈條約》《黃埔條約》《天津條約》《璦琿條約》《北京條約》《中法條約》《馬關條約》等等。但無一例外的是這些條約都是喪權辱國的賣國條約,其中凡是涉及到土地租借權的年限最多都是99年,這是為何呢?

網上很多網友言之鑿鑿的說道:租借土地最高的年限就是99年,如果加1年超過了100年的話,這就表明這塊土地將會被永久佔領。但小編仔細翻閱各種典籍後,也沒找到國際法上有這樣的說法,經過一系列的考證資料後得出結論,西方列強之所以侵略中國時候租借年限為99年,原因跟他們本國的法律傳統有關係,在中世紀的歐洲,土地使用權分為兩種,一種是永久使用權,一種是有年限的租借使用權,為了保證土地的靈活性,歐洲大部分國家對於年限都是設定為最高999年,到了英國與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時候,之所以年限定位99年而不是999年是因為英國等列強根本無法徹底瓜分中國,只能退而求其次的來蠶食土地。

英國除了跟中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年限是99年,英國跟埃及簽訂的不平等條約也是99年,如果非要在99年的基礎上加1年,那麼或許將會造成清廷的誓死抵抗,將會造成英國成為眾矢之的,歐洲各國來中國本來就是掠奪財富的,跟亞洲某兩個國家始終想蠶食我國領土,滅我華夏種族不一樣。清政府滅亡後,「亞洲覺醒」時期到來,雖然中國這個殖民地沒有沒有甩掉「三等國家」的帽子,但隨著國際獨立地位的上升,歐洲國家忙於應付世界大戰,民國政府開始實現租界收回,作為戰勝國之一的中國,逐漸收回了很多在不平等條約中喪失的土地。

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國與國之間的交往本來就沒有所謂的平等一說,所謂的平等不過是建立在國際地位和自身實力上罷了,為什麼說弱國無外交?難道你會和一隻雞去探討紅燒還是清蒸的問題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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