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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內地教師資格

昨(10)日,中國教育部辦公廳、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秘書局、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秘書行政司發布《關於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有關問題的通知》,消息指出,在內地(大陸)學習、工作和生活的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根據通知,港澳台居民可申請幼兒園、小學、初中、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和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學歷要求,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相應普通話水平等級標準。申請中小學教師資格的其他條件、程序和提交材料與內地(大陸)申請人相同。在內地(大陸)就讀師範專業的港澳台居民執行就讀省份相應師範生政策。

在證件要求方面,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可在內地(大陸)居住所在地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和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台灣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可在內地(大陸)申請參加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在考試所在地認定中小學教師資格。

據悉,2012年教育部等部門曾頒發《關於港澳人士和台灣同胞在內地(大陸)高校申請教師資格證有關問題的通知》,曾規定,港澳人士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有效證件為港澳居民身份證,台灣同胞申請教師資格證的有效證件為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2019年1月10日頒發的新通知稱,相關規定不一致的,參照新通知執行。

此外,港澳台居民申請認定教師資格需提交的無犯罪記錄證明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有關部門開具。如有需要,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為港澳台居民申請無犯罪記錄證明提供函件等便利。

澳商綜合國家教育部網站、新京報報道

編輯: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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