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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懲戒「搶方向盤」體現公共安全至上原則

近日,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根據該意見,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具有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實施的;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等7種情形的,從重處罰,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應該說,乘客搶奪公交車方向盤、變速桿,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現象,早已發生多起。其中,造成極端惡性後果的重慶「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然而,遺憾的是,在此事件發生後,卻仍然有不少人置若罔聞,我行我素,隨意發泄坐過站、司機不按無理要求停車等怨氣,以致類似事件時有發生。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不斷高漲,勢必以毫不放縱的態勢從嚴懲處無視規則和公共安全的行為,方能形成威懾,架起公共安全不可隨意侵犯的紅線。

我國《刑法》中,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指的公共安全主要指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權和財產權。之所以強調公共安全的重要性,並對其著重加以保護,主要在於其涉及到不特定、不固定的多數人。換句話說,每一個人都是公共安全的受益者,也是危害公共安全現象的潛在受害者。

具體到搶奪公交車方向盤事件中,每個人都可能是公交車上的乘客,也可能是公交車行駛線路的交通參與者。如果放任、寬宥此類事件,無疑將極大地降低公眾的安全指數,導致人人自危,即誰也不能保證自己所乘坐的公交車上不發生此類事件,更不能保證出行途中所「偶遇」的公共交通工具上不發生此類事件。

由此可見,嚴懲搶奪公交車方向盤等行為,既是出於一旦出現類似事件便會帶來不可估量的惡劣後果的現實需要,也是提升公眾安全感的必要舉措。可以說,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及類似行為,將使該車輛成為「遊走的炸彈」,其危害後果不亞於放火、決水、爆炸、投毒等傳統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而且,其危害後果往往連行為人自身都難以預料和控制,因此,誰也沒有理由對行為人予以寬宥和放縱。特別是,危害公共安全系行為犯,行為人只要著手實施相關行為,就構成犯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該受到處罰,這也是一般不對此類犯罪適用緩刑的法理基礎。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該意見,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符合條件的,應認定為正當防衛。同時,根據相關規定,此類行為也屬於見義勇為。這無疑極大地鼓勵了乘客向此類行為說不,將無視公共安全者置於人人喊打的境地。

必須強調,遵守法律和規則既是公民的義務,更是乘客的義務。僅僅因為小糾紛,或者自身過錯而發泄不滿,搶奪方向盤、毆打拉拽司機,顯然既是對現有規則和秩序的破壞,更是對不特定人生命權和財產權的漠視和踐踏。嚴懲此類無法無德行為,並讓其成為全民公敵,方能逐漸形成「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就是犯罪」的共識,豎起公共安全不可隨意侵犯的紅線,切實保護好每一個公民的生命安全。

文丨史奉楚

編輯丨汪垠濤

本文為紅星新聞(微信號:cdsbnc)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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