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購新規一圖看懂!回購規模、用途、減持約束等都有明確,「不當套利」被封堵
回購新規來了!
1月11日,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上市公司回購股份實施細則》,並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比較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實施細則》完善了已回購股份出售制度、強化特殊主體回購期間的減持限制和信息披露義務、規範已回購股份用途變更等重要事項,防範「忽悠式」回購,同時對新舊規則銜接也做出了相應的安排。
完善已回購股份出售制度 防止公司「不當套利」
此前,《公司法》修改,新增公司可以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同時指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而回購的股份,可以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在履行預披露義務後,通過集中競價方式出售。
不過,市場對於已回購股份可以出售的制度安排表示擔憂,認為該做法可能暗藏套利空間,會造成公司低買高賣,滋生操縱股價、炒股盈利等問題。
對此,滬深交易所此次的《實施細則》對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出售已回購股份做出了較為嚴格的限制,主要有:
持有期屆滿12個月;
敏感信息窗口期不得減持;
減持數量限制:每日減持的數量不得超過減持預披露日前20個交易日日均成交量的25%,但每日減持數量不超過20萬股的除外;在任意連續90日內減持數量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
減持價格申報限制:申報價格不得為公司股票當日交易跌幅限制的價格;
預披露:首次賣出股份的15個交易日前進行減持預披露;
「有言在先」: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回購的股份,擬用於未來集中競價出售的,公司必須在披露回購方案時就予以明確,否則此後不得再變更用於出售;
減持資金用途:要求公司將減持所得的資金用於公司主營業務;
減持時間限制:不得在開盤集合競價、收盤前半小時內及股票價格無漲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內進行減持申報。
上交所表示,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的回購,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半被動式」回購,與其他情形的回購有所不同。允許該情形下出售所回購的股份,可以為其提供更為靈活的市場化手段,有助於這部分公司在緊急情況下更好地平衡股份回購和生產經營的資金需求,可以視為鼓勵股份回購的必要制度嘗試。
此外,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對股份回購、出售或註銷應當作為權益的變動處理,不應當確認權益工具的公允價值。公司出售已回購股份所得如果高於原回購成本的,其差額並不能計入當期損益,應當作為權益性交易計入資本公積。因此,公司想通過出售已回購股份來操縱股價和套利並非易事。
掩護特定主體減持?交易所say no
對於董監高、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等特殊股東在回購期間減持,滬深交易所做了兩方面的要求:
一是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進行回購的,其董監高、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回購股份提議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之日起至發布回購結果暨股份變動公告期間,不得直接或間接減持本公司股份。
二是進一步強化包括持股5%以上的大股東在回購期間的減持信息披露義務,要求公司在首次披露回購股份事項時,一併披露向董監高、控股股東、實控人、提議人、持股5%以上股東問詢是否存在減持計劃的具體情況,並根據回復充分提示減持風險。
防範「忽悠式」回購
考慮到公司法修改決定將已回購股份的持有延長到3年,上市公司變更已回購股份用途確有客觀需要。滬深交易所《回購細則》允許公司確有正當事由的,可以按規定對回購方案相關內容進行變更。但需說明變更或者終止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可能對公司債務履行能力、持續經營能力及股東權益等產生的影響。
同時,交易所還增加變更回購股份用途的「負面清單」。具體包括兩大方面:
一是回購股份擬用於註銷的,不得變更為其他用途;
二是回購股份擬用於未來出售的,應當在一開始即予以明確並披露,否則不得出售。
新舊規則的銜接:適用新規
為了確保《回購細則》的順利施行,針對新老規則適用的銜接安排事項,滬深交易所在規則發布通知中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一是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規則適用。對於《回購細則》施行前披露的回購方案未實施完畢的,在新規施行後繼續實施時,應適用新規關於回購實施的一般規定、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等要求。
二是給予上市公司3個月時間明確存量回購股份方案的具體回購用途。《回購細則》施行前,不少上市公司披露的回購方案包含多種用途但未明確具體情況。為明確市場預期,公司應當在3個月內明確各用途具體擬回購的股份數量或者資金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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