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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離婚,走法律程序對男方有利還是對女方有利?

由於職業的關係,經常聽到有一些人說:夫妻兩個過不好了,要讓對方先提出離婚,誰先提出離婚誰吃虧。

這實際上是一種誤解,按照法律的規定,當事人無論是男方或者是女方?在打官司的時候,原告和被告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原告就是有理,被告就應當吃虧讓步的情形。

同樣的,夫妻兩個人在婚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享受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是平等的。如果兩個人過不下去了要求離婚,無論對男方或者對女方都是一樣的,不存在男女有別之說。

結婚自由,離婚自由。這都是男女雙方的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限制和剝奪。離婚的時候如果屬於男方的過錯,男方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屬於女方的過錯,女方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在子女撫養和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照顧無過錯一方的權利。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既然結婚了,就應當珍惜夫妻已有的感情,好好地過日子。且記千萬不要輕易離婚,但是如果實在過不下去了,才不得不離婚。

如果是走法律程序離婚,相信法律是公平的,對男女都是一視同仁的。只要敬畏法律,明白事理,一定會得到公平合理地處理的。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離婚的途徑只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形。協議離婚具有程序簡單、時間短的優點,相比於訴訟程序的繁雜及耗時,協議離婚確實是首選途徑。

一般來說,離婚主要涉及的無非就是離婚、撫養權歸屬、共有財產分割、共同債務處理這些事情。若是想通過法律程序途徑離婚,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收集有利於自己的證據及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行為。

例如,撫養權的歸屬可能是離婚中爭議最大的一個方面。一般來說,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時候,要保護未成年人。孩子到底歸誰更合適,父母哪一個做監護人更合適。我們就要採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則,要看孩子跟誰更親近,誰更有社會責任感,對孩子更有愛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於兩周歲以上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的,法院會考慮以下情形: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所以根據相應的法律規定及司法裁判實踐,若能將孩子帶著身邊撫養共同生活,這種情形下對於起訴離婚爭取撫養權歸屬,則將是非常有利的條件。

如果男女雙方對於是否離婚,或者對於財產及孩子撫養權問題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只能選擇去法院起訴離婚,法院會根據對方的情況,及提交的證據依法作出判決。所以第二種離婚方式就是去法院起訴離婚。

所以大家儘可能放心,如果你著急離婚就可以作為原告主動去法院起訴,如果你不著急,那你就可以等著對方去法院起訴你!結果只會是因為你的證據和你的主張是否有法律依據而改變,而不會因為你作為原告或者作為被告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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