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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撞死自己,如何理賠?

駕駛員算不算第三者?

2009年4月23日,工程車司機朱華下車小便,忘了拉手閘。很不幸,工程車停在斜坡上,慢慢地滑下來。沒有防備的朱華躲避不及,當場被壓死。工程車上了保險,但保險公司認為主要責任在於朱華忘了拉手閘,拒絕理賠。朱華的妻子怒而向法院起訴,根據交強險責任限額11萬,第三者責任險限額50萬,要求賠付51萬。但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的對象都是第三者,而朱華是司機,司機不屬於第三者範圍,這在保險合同里是有明文規定的,所以拒絕賠付。無奈之下,朱華妻子轉變訴訟要求,訴求賠付車上人員險5萬。最後,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5萬元的車上人員險。

2006年5月,葉某開車送貨到某地,他忘拉手閘,下車與對面司機閑聊。貨車緩慢移動,他挺身阻擋,被夾在兩車之間,搶救無效後死亡。交警鑒定事故責任完全由葉某承擔,保險公司拒絕理賠。僱傭葉某的某貨運公司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同樣辯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對象是第三者,而葉某是駕駛員,正在履行職務,不屬於第三者。而貨運公司的辯護律師認為,駕駛員應該是正坐在駕駛座上進行操作的駕駛人員,葉某已經從車裡走下來,他的身份已經從駕駛員轉化第三者,所以保險公司應該理賠。在司法中有這麼一條,當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對保險條款有爭議時應傾向於投保人。所以,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進行理賠。

從法律條文上看,第一個案例的法院判決是正確的;但從這條法律的立法意義上看,第二案例中法院的判決更符合立法的本意,因為駕駛員都是被動死亡的,保險保的就是由汽車引起的意外險。

車主及其親屬算第三者嗎?

上面兩個案例講的都是駕駛員自己撞死了自己,但如果車主被撞死,保險公司會陪嗎?

來滬經商的韓女士,2006年買了一輛貨車,雇了司機為自己開車。某天卸完貨後,韓女士在車旁等候司機把車轉過彎來,然後上車。沒想到車突然失靈,竟然從韓女士身上碾過,韓女士經搶救無效死亡。交警鑒定,韓女士沒有任何責任,司機承擔全部責任,並且已被刑拘。當韓女士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說韓女士是車主,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險人,而她投的險種卻是第三者責任險,只對第三者進行賠付,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被排除在第三者之外,所以保險公司拒絕賠付。韓女士家屬告到法院時,法院支持了保險公司。

不過也有相似案例的不同判決。2010年6月,山東濰坊市民張女士在指揮自己的貨車倒車時被撞死。當家屬向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同樣以張女士是車主,不屬於第三者,拒絕理賠。家屬怒而向法院起訴。法院審理認為,被保險人的損失沒有納入受害人損失,主要是為了防範道德風險。而在這個案例中,駕駛員與張女士是親戚,刑偵已確定屬於過失,保險公司也沒有拿出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騙保行為。所以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張女士的身份發生了變化,由車主轉化成了受害人,因而張女士屬於第三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這兩個案例的法院審理與前面司機的情況一樣,都是一個傾向保險公司,另一個傾向受害人,這都是由於對法律條文和法律精神理解的不同導致的。

此外,如果受害人是開車人的家屬,要求保險公司理賠也同樣會遭遇這類問題。因為根據保險條款規定,駕駛人員及其家屬都不屬於第三者,而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對象都是第三者,所以保險公司常常拒賠,而引致官司。

他們理賠難的秘密

通過上面幾個案例,我們了解到,車主、駕駛員及其他們的親屬在被自己的車撞死時,理賠起來非常困難。一方面,能得到賠付的比例非常小;另一方面,他們都需要艱難的打官司才能得到賠付。為什麼賠付這麼難呢?我們先了解一些車險的基本常識。有關人身傷亡的車險主要有兩種:一種是交通強制險,這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是政府強制要求必須買的,否則機動車不能上路行駛;另一種是第三者責任險,當保險車輛發生意外、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時,保險公司負責賠償。這是商業險,購買自願。

以上兩種車險的賠付對象都是第三者,即投保人、被保險人以及他們的直系親屬都排除在外,這在每一份保險合同中都有明文規定的。保險公司制定這個條款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騙保,防止投保人為了騙保而惡性傷人。但在現實生活中,法院並沒有傾向於保險公司,而是傾向於受害人。這說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

在實踐中,騙保的人不能說沒有,但絕對是少數。為了保險公司的私利,不顧大多數投保人的利益,這樣的條款必然是霸王條款,違反公平原則,應該廢除。保險公司想防止道德風險很簡單,只要舉證投保人騙保即可。因為保險公司處於絕對優勢,舉證責任應由保險公司承當。另外,致人死亡案件一般刑偵單位都會介入,刑偵單位的意見,對雙方都是公平的,也可以作為是否騙保的依據。所以,自己開車撞死自己,保險公司應該給予理賠,應該成為我們的生活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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