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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做公益訴訟的原告?

如果一個人或一個團體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受害者就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公正判決。但是,如果公共利益受到了損害,由誰來提起訴訟呢?如今隨著社會公共領域事務的日益頻繁,我們國家的法律正面臨著如此問題。

公益訴訟的急先鋒

1996年,福建公民丘建東到法院起訴龍岩市電信局,因為它沒有執行在半夜和節假日打電話半價的決定。但初次上訴遇到了障礙,電信局長和法院院長都找他談話,他不得不撤訴。過了一段時間,他發現電信局仍然沒有執行半價的決定,於是二次上訴,但在巨大的壓力下,他又一次撤訴。這一次,他看到了人們失望的眼神,心裡有一種難以名狀的痛楚。他離開家鄉,專門到北京,第三次上訴電信局,這一次他成功了。僅僅一塊二的官司,他不圖利,只是要個說法。丘建東一夜成名,被人們稱為中國公益訴訟第一人。

2004年,中國政法大學的法學碩士郝勁松在五棵松地鐵站上廁所收費五毛,索要發票未果。於是,郝勁松把北京地鐵公司告到法庭,要求開五毛錢的發票。最後,郝勁松勝訴。2005年,郝勁松發現在火車上買東西也不給開發票。在4個月內,他連續3次把鐵道部告上法庭。雖然沒有勝訴,鐵道部隨後向各鐵路分局發出通知,鐵路系統出售商品必須開發票。郝勁松被稱為打破部門霸王條款的第一人。

2006年,北京朝陽區法院審理法學博士李剛狀告全國牙防組涉嫌欺詐,被駁回。原來去年,李剛在物美大賣場買了一盒樂天口香糖,發現上面有全國牙防組的認證標誌。他從衛生部和認監委(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的網站上都沒有查到全國牙防組的名字,這說明全國牙防組根本沒有認證資格,對消費者造成了欺詐。於是,他在西城區法院把物美賣場、樂天公司和全國牙防組告上法庭,由於全國牙防組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被告資格,無法立案。因而,李剛又把物美賣場、樂天公司和衛生部告上法庭。雖然這次上訴失敗,但隨後衛生部和認監委解除了全國牙防組這個團體。這些先行者被大眾稱為刁民,但他們是為了大家的利益而戰,是值得我們欽佩的。我們發現這些先鋒們進行的訴訟都是成本比較小的訴訟,如果遇到了大案怎麼辦呢?

公益訴訟的困境

2011年6月,美國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灣石油鑽台發生泄漏,由於公司遲遲不作處理,導致6000多平方公里的海域遭到污染,漁民損失達1億元。中國國家海洋局認定康菲石油公司是責任方,但康菲石油公司百般辯解,稱沒有證據表明海水遭到嚴重污染。

社會的公益遭到損害,誰來對康菲公司進行公益訴訟呢?國家海洋局本來想進行這場訴訟,但法律上沒有公益訴訟主體的規定,沒有法律的支持,很難勝訴。107名漁民聯合向康菲石油公司提起民事賠償訴訟,但法院不給予立案,因為他們的證據不足。訴訟代理人向政府有關部門呼籲,希望能提供必要的證據,但得不到回應。

2012年5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陸良化工鉻渣污染案進行宣判,7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人們一直密切關注著這個案件的進展,因為這次公益訴訟的主體是非政府公益組織:北京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色志願者聯合會。非政府公益組織能夠進行公益訴訟,被認為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但訴訟並不是那麼輕鬆的,其中的艱辛恐怕只有訴訟成員才能體會到。他們要調查,他們要取證,他們要聘請專家,特別是污染技術鑒定費用非常高昂,少則幾萬多達百萬,一張來回機票就幾千,如果打輸了怎麼辦?

2010年7月3日,由於大暴雨,福建紫金礦業的污水發生滲透,汀江水受到嚴重污染。福建環保局在龍岩市法院起訴紫金礦業,紫金礦業被罰款近3000萬元。2010年9月21日,廣東紫金礦業分公司發生潰壩事件,22人死亡,大量房屋倒塌,公共基礎設施和農田損失嚴重。此後,兩地受害者852名農民群體向法院起訴紫金礦業,索賠1.7億元。我們看到這次訴訟的主體是環保部門和農民群體。

從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公益訴訟的困境關鍵在於訴訟的主體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使得立案困難,這引起法律界的爭論。

誰來做原告

公民個人能否做原告?贊成者認為,公民個人可以做原告。因為不合理的甚至醜惡的現象方方面,只有發動群眾的力量,打人民戰爭,我們這個社會才會更快地好起來。比如當前比較泛濫的食品安全問題。反對者則認為,公民個人只適合比較小的案件,如果遇到大案,如雲南鉻渣污染案,公民個人根本沒有財力來支撐。如果遇到群體性案件,如852名農民起訴紫金礦業案,假設每個人都去起訴,那企業和司法機關將不堪其擾。

檢察機關能否做原告?贊成者認為,檢察機關做原告是最合適的。因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代表人民、代表社會的利益,是最有權威的。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就是做原告的。檢察機關不僅可以做原告,而且在公益訴訟的主體中應佔有主導地位。反對者則認為,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是不同的,刑事訴訟中國家和被告之間的地位是不對等的,而民事訴訟中原告和被告之間是對等的。檢察機關是司法監督機關,如果它既是原告又是監督者,這樣對被告是不公平的。

行政機關能否做原告?贊成者認為,行政機關做原告有它特殊的優勢。一方面表明政府的態度是支持的,另一方面行政機關有強大的技術力量來支撐,還有一方面即實踐中已有了先例,如環保機關對污染企業的訴訟。反對者則認為,行政機關掌握行政權力,管理者社會單位,一方面有可能與被告串通一氣,損害公眾利益,另一方面,如果它做原告,行政機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這樣對被告同樣是不公平的。

社會團體能否做原告?贊成者認為,社會團體做原告是一個重大進步,在雲南鉻渣污染案例中,草根組織北京自然之友和重慶綠色志願者聯合會做原告,被認為是公益訴訟的重要里程碑。反對者則認為,社會團體太寬泛,可以把一切社會成員都納進去,這樣容易造成濫訟,再說司法機關也不容易把握。

此外,從司法實踐看,公益訴訟的原告還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大量公益訴訟案件就是因為法院認定原告與案件之間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而不予立案或被駁回起訴。

但不管怎樣,民事訴訟法中已經把公益訴訟寫了進去,這是一個重大進步。但有關公益訴訟的主體規定得比較模糊,難於把握,這需要我們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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