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半法盲對張扣扣案件檢方報告的一點思考
1月8日,陝西省漢中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張扣扣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認為,本案雖然事出有因,張扣扣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但是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宣判後,張扣扣當庭表示上訴;其辯護律師的辯護核心是以下幾點:
血親復仇,罪犯沒有更好的仇恨排遣通道;而復仇有深刻的人性與社會基礎,法律應該適當吸納民間正義情感。
作為一個公眾號寫手,辯護律師的說辭文采斐然、撥動人心,但作為一篇辯護詞是失敗的,因為他表述的每一點都不是基於法律的依據。
不被法院採納是理所當然的。
古人早已經把「德」與「法」的關係講的很清楚了,儘管它們的目標一致,在於「防亂」,但它們的本質卻判然分明,「德」是「本情以正褒貶」,它遵循的是「好」與「壞」的模糊定性;「法」是「窮理以定賞罰」,它依據的是「錯」與「對」的清晰證據。
德是「始」,我們做事的出發點,法是「末」,人們行事的最終規範。
而復仇是一個古老的心理沉澱,動物世界就已存在,還會存續於高等動物——人類的世界。
有仇必報,君子報仇十年不晚的觀念,牢牢紮根在人們的思想深處。
這或許是無論種群還是個體,自我保護的一種本能反應吧。
但,動物世界有動物們遵循的自然規則,而現代社會的法治已經徹底杜絕私力復仇的制度空間;即使是正當防衛也設定了嚴格的前提條件。
那隻能讓法律更好地保護我們共通的感情。
當然,即使法律再完善,理論上也可以給予被害人最大限度的公正,但具體到每一個案子,不排除出現公正不及時甚至不公正的情況。
而即使出現這種情況也不允許私力復仇。這是因為,千人千理,任由當事人根據自己的判斷私自行事,將導致無休止的「復仇循環」,社會將處於無序和混亂。
道理也許就這麼簡單。
現在我們再來看《陝西省漢中市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的有關內容。
1、本案是一起有預謀、有準備的嚴重暴力犯罪。
張扣扣作案前幾日通過家中窗戶,觀察被害人一家的活動情況;先後購買單刃刀、玩具手槍,用汽油做了多個燃燒瓶;準備了用來偽裝自己的口罩、長檐帽等物品。案發過程中,持單刃刀對三名被害人胸、腹、頸部等致命部位進行49刀的反覆捅刺,作案手段兇殘。他本來還想等老二回來一起動手報仇。
選擇的作案時間是大年三十正午,大多數村民闔家團圓、祭祖回鄉、光天化日眾目睽睽之下;作案地點是村委會旁、村民返鄉回家的必經之路;
刻意偽裝、公然行兇;
又在縱火燒損汽車之後,掏槍威脅前來勸阻之人,並在作案後潛逃。
其極大的人身危險性,給人民群眾心理蒙上了陰影,也給社會造成了巨大的恐慌。
以上種種說明,張犯是經過認真思考、周密布置的,不是即時起意,激情殺人;犯罪對象是特定的王家人,而不是見人就殺。49刀,刀刀要害,三條人命,足見其恨意至深。
這僅僅是生活工作的失意所致?他饑寒交迫,走投無路了嗎?
至於檢方說用口罩、長檐帽偽裝自己,不知張犯為什麼還要在大庭廣眾之中行兇?
持槍威脅,應該改為持玩具槍威脅,槍的模擬度如何,沒有具體說明不得而知,在下不敢妄加揣測。
2、張犯至今仍然堅持其「報仇有理」觀點,認罪但不悔罪,還要上訴,足見其主觀惡性之深。
張犯處以極刑應無懸念,無論說其惡性多大都不為過,沒必要添其一筆罪大惡極,我們需要掰一掰的是,該犯為何如此執拗地認為自己是正當的復仇,這可是他如此殘忍瘋狂的心理支柱。而這也正是那些「有仇必報、替母報仇」錯誤輿論洶洶而不自知的根本。
這才是法律需要正告天下的:無論與前其母被殺案有沒有關係,都不是他現在殺人的理由,或者是其減刑的依據。
作為法律專業機構,你擔心什麼?
而作案後,有多少自首者是心甘情願的?還不都是懾於法律的威壓,走投無路才投案的,再添一筆,能證明什麼?
到案後,張犯起初對於殺人兇器的去向故意作虛假供述,故意誤導偵查人員耗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在錯誤的地點進行打撈,偵查,浪費司法資源。學到了一個名詞,「浪費司法資源」。
是故意,還是記憶模糊、思想混亂。到了局子里可是什麼狀態都可能的。
自首又想逃罪,張犯意欲何為?明知光天化日、眾目睽睽,又如何逃罪?
刑偵細節一般不向社會公開,這些偵查細節的表露給人的感覺是否疊床架屋,竭力羅織?
官宣只要兩點足矣:張犯此次作案證據確鑿;無論其母被殺案是否是張犯作案的理由,對此案判決沒有任何影響。
這才是言簡意賅,言少懾尤。沒有必要很多的畫蛇添足。
二、檢方從被告人的工作、生活經歷去揭示張犯犯罪的根源,本是很恰當合理的。
張犯初中畢業後即外出打工,期間因找工作被騙,兩次被傳銷所騙;後由於文化程度不高、學習適應能力不強,收入不高,不能滿足其旅遊愛好。
「文化程度不高,學習適應能力不強」等詞就像勵志文章的雞精;旅遊愛好是什麼玩意?他特別濃厚到什麼程度呢?請檢方具體說明一下他的這份小資味,究竟在其犯罪動因中佔有幾成比例。
張犯為能儘快掙大錢而遠赴阿根廷、斐濟,在遠洋貨輪上打工,但僅三個月就因工作環境艱苦、收入比預想要低,又與同事交惡等原因返鄉。
哪個人出去不是為了掙大錢?返鄉在家期間,又因未成家、需要錢交電費、修房子等瑣事與其父多次爭吵。這種種人生苦惱甚至絕望,確是一個人鋌而走險的原因。
請問,這是一個老實本分的打工仔瘋狂殺人的全部理由和直接因素嗎?
檢方還要在縱觀張犯的工作生活經歷中,得出其「在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外出打工、經商都會面臨各種困難和挑戰,需要不斷豐富自身知識儲備、增強競爭意識、提高自身技能、增加社會經驗來應對」的泛泛而談的雞湯結論。這是在討論案件嗎?
檢方在揭示張犯犯罪的真實心理活動時表述:張犯不相信任何人,只相信錢,因為錢是萬能的,所以我就想辦法掙錢,沒有掙到錢,加上我多次外出旅遊,相當花錢,手頭上也沒有多少存款,思想壓力非常大,經常晚上睡不著覺。
這說明張扣扣已經因其工作生活的不如意,陷入了金錢至上的錯誤觀念。請問,這種金錢至上、貪圖享樂的人生觀跟其後的瘋狂殺人之間有何邏輯聯繫?
「那天我在我家窗口又看到王自新的三兒子王三娃,我當時就在想我媽22年前被他用棒打死,王三娃認為這個事情對他來說過去了,但是對我來說這事還沒有結束。我認為報仇的機會來了。」
這個檢方表述我覺得倒是張犯真正的心理。
而檢方的「可見此時的張扣扣已經因為沒有宣洩途徑,而選擇了被害人一家作為宣洩對象。」沒有殺母之仇的潦倒之人會用這麼瘋狂的方式宣洩嗎?
多麼的臆斷又武斷!
「因為其自身原因,對生活現狀不滿,對未來失去信心,為宣洩其情緒所尋找的出口。」固然是其犯罪的原因,但大夥想想,有這樣苦逼遭遇與偏執心態的人全國有多少?照檢方的說法,我們是不是有了陷於仇恨者的汪洋大海之中的趕腳?
「他其實是打著「為母報仇」的旗號,掩蓋其宣洩工作生活不如意之實。」多麼精到與入木三分,只是這種人沒有經歷張犯之痛。
在遭遇殺母之痛時,試想,一個只有13歲的少年能承受多少?尤其當著他的面,解剖其母,(對於警方這樣的處理另行討論),刺激有多少?兩個字,毀了!
張犯供述的「如果我生活過得好了,自己有錢娶妻生子了,也不會發生今天殺人的悲劇。」其姐張麗波也證明「我弟弟張扣扣如果早點結婚成家了,就不會發生殺人的事情了,他自己有家庭了,心裡頭就有牽掛,做事情考慮的就多了。」
這點,我相信,有家小,有奔頭,想法肯定多起來,或許真的不會這樣瘋狂殺人,甚至故意忘卻。
但,檢方所說的96年的案件只不過是張扣扣殺人的借口而已。
我看,已經不僅僅是喪失了一個法律專業人士的基本認識,你說得好像如果96年的殺母案如果有冤屈,此次的殺人案就可以減刑似的;
而且,也已經喪失了基本的人性。請問,有多少苦人是以殺人,且49刀,三條人命為宣洩方式的?
這裡,我不想去重辨96年案件的事實真相,因為我也相信法院當時的判決。
但為了實錘張犯之犯罪的惡劣,弄出這麼多的道道兒,我真心是醉了。
這和去年9月河南魯山強姦案,檢察院的「冰釋前嫌、握手言和」言論是何其相似奈爾:兩個極端,一個性質!
一個絕對不能受到玷污、不能不學無術的地方,你怎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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