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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毒販一審15年不服,重審死刑!

據新華社消息,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因犯走私毒品罪被依法判處死刑。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環球時報》曾報道,自2000年至2014年,已有來自英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南非、緬甸、寮國等國的十多名外國人在華被判死刑(不含死緩),罪名多以販毒為主。


事件回顧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6年3月15日對該案依法進行公開開庭審理,於2018年11月20日宣告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加拿大駐華使館派員到庭旁聽。宣判後,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提出上訴。

2018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走私毒品一案依法進行二審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提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當庭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後,於12月29日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對事實、證據和被告人上訴理由等進行審查,充分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檢察機關意見。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當庭提出,正在查證的線索顯示,被告人羅伯特極有可能參與了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在走私毒品犯罪過程中起重要作用,一審法院認定其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建議發回重新審判,根據新線索查證情況,依法懲處。法庭經審理,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當庭裁定將本案發回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應當享有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開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通知了加拿大駐華使館,該館官員到庭旁聽。各界群眾、部分中外媒體記者50餘人旁聽了庭審。


專家解讀「發回重審」

對於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被發回重審,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認為,檢察機關應該是掌握了比較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參與的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而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屬於犯罪行為,如果原一審中起訴書與判決書並未涉及此事實,就需要查清後依法處理。

同時,檢察機關提出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羅伯特為從犯和未遂明顯不當,是依據被告人在走私毒品犯罪過程中實施的具體行為、所處的地位、所起的作用以及新的證據線索作的判斷,基於此,檢察機關提出發回重審的意見,體現了審慎的辦案態度,符合法律規定。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二審開庭審理情況,綜合考量後採納了檢察機關意見,並作出發回重審的裁定。由此可以看出,二審法院認為依據該案正在查證的線索,存在可能影響被告人量刑的新的犯罪事實,因此二審依法作出撤銷原判,發回一審法院重新審判的裁定。

二審法院秉著審慎的態度,依照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如上裁定也是正確的、於法有據的。

案件發回重審後,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將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該案。一般情況下,對於因被告人提出上訴而發回重審的案件,法院重新審理後判處的刑罰不會重於原審判決判處的刑罰。

但就本案而言,從目前檢察機關的出庭意見看,根據新查證的線索,被告人實際所犯罪行可能重於原審認定的事實,檢察機關已經明確提出原審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的意見,極有可能出現檢察機關補充起訴新的犯罪事實的情況;如果出現此種情況,原審法院重新審理後則有可能根據新線索的查證情況認定新的犯罪事實,判處被告人更重的刑罰。


外交部回應

1月11日,外交部發言人陸慷主持例行記者會,有記者就謝倫伯格案提問。

問:我想問關於謝倫伯格的問題。下周一中方將對他的案件進行重審。我們得知此案法律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規情況。外交部是否了解這些法律方面的問題?是否認為這違反了中國的法律法規?

答:該由法院處理的事就應當由法院來處理。作為行政部門,外交部是不應當干預的。這就是法治的體現。

至於你提到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被告人自己應當非常清楚,如果他覺得有什麼不對的地方,完全可以根據正當法律程序提起申訴。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受審過程中都是這麼辦的。他也完全可以這麼做。

問:謝倫伯格案從關押到初審,已經持續了四年。檢方上月表示此案有新的線索,要求重審。從那時算起十個工作日後,就要進行重審。一些人認為如此迅速進行重審說明其中有政治操弄和外交考量。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答:你說有些人懷疑其中有政治操縱,你可以去問問這些人,中方有關司法部門和機構採取的舉措違反了中國的哪些法律條款?如果沒有違反,希望這些人不要因為自己把法律問題政治化,就輕率地懷疑其他國家也把法律問題政治化。


庭審詳細信息

2019年1月14日,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加拿大籍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以下簡稱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依法進行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併當庭宣判,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提出上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人民檢察院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為從犯和犯罪未遂並從輕處罰明顯不當,經審理,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大連市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了新的犯罪事實。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此案公開開庭審理。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均在逃)等人實施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控制著中國境內平安銀行、招商銀行的兩個賬戶,為其毒品犯罪提供資金支持。2014年10月中旬,凱姆僱傭翻譯許某為其工作,指使許某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訂購輪胎,接收「周先生」、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另案判處無期徒刑)從廣東省運往大連市的藏有222包冰毒的20噸塑料顆粒並放入倉庫,同時告知許某,將委派一名外籍人士處理此批貨物。11月19日,凱姆指派謝倫伯格到大連與許某會合,擬將毒品藏匿在輪胎內膽中走私至澳大利亞。此後,謝倫伯格要求許某帶其購買了用於將毒品與輪胎內膽重新包裝的工具,訂購了輪胎、內胎和二手集裝箱。謝倫伯格查看貨物、評估工作量後,將船期由11月更改為12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給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另案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打電話,要求其幫助另找倉庫存放毒品。麥慶祥隨後給大連倉儲經營商戶打電話聯繫倉庫事宜。29日,許某向公安機關報案。謝倫伯格察覺後,於12月1日凌晨離開酒店前往大連機場準備逃往泰國。途中,謝倫伯格扔掉手機SIM卡、更換新的SIM卡。當日13時,飛機經停廣州時,謝倫伯格被公安機關抓獲。經鑒定,公安機關查獲的222包冰毒凈重222.035千克。

經審理還查明,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指使簡祥榮兩次雇車將混裝有毒品的貨物從廣州運至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分別負責接運。12月5日,公安機關將麥慶祥抓獲,查扣501千克冰毒。在上述犯罪期間,凱姆、史蒂芬與「周先生」等人控制的兩個賬戶多次向簡祥榮、麥慶祥等人賬戶轉款用於相關支出。

公訴機關當庭出示了物證照片、書證、現場勘查筆錄、毒品鑒定意見、另案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等證據,證人許某出庭作證。

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謝倫伯格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夥同他人走私冰毒222.035千克,其行為構成走私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謝倫伯格系主犯,且系犯罪既遂。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嚴重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被告人謝倫伯格死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審判長在宣告判決時,當庭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決,有權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的辯護、翻譯等各項權利。開庭前,人民法院依照相關規定通知了加拿大駐華使館,該館官員到庭旁聽。各界群眾、部分中外媒體記者50餘人旁聽了庭審和宣判。

資料來源: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法制網、外交部、環球時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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