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州縣衙門流傳一句「要把財發,必先估家」,這話什麼意思?
清代時流行這這麼一句話:「殺人的知州,滅門的知縣」,意思是說州縣官對百姓握有生殺之權。當然這不是說州縣父母官可以隨意踐踏人命,而是指百姓在發生刑事訴訟時,往往因為官府的偏袒而導致家破人亡。
因而,清代時的百姓在不到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都不希望和官府打交道,一般普通的糾紛往往通過「開祠堂」,由家族或地方上有名望的士紳從中調解。可即便如此,百姓和官府之間也難免要接觸,尤其是發生盜案、命案以及較大的經濟糾紛時,都要到州縣衙門打官司。
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是清代官場最盛行的風氣,以至於民間流傳著「要把財發,必先估家」的說法。這句話的意思是說,父母官遇到打官司的,先要估計他的家產有多少。因而又有「一字不可入公門,一入公門家便傾」的詩句。
「估家」的做法在清代各類案件中普遍存在,而且以經濟糾紛、遺產繼承等直接涉及錢財的民事案件為最多,此外便是人命案。以人命案為例,清代律法規定有「四限」,第一限是半年,後三限分別都是一年。在「四限」規定的三年半時間內,如果州縣官未能破案,那麼就要受到降一級留任的處罰。
而且法律規定,州縣官在接到報案後,必須第一時間到命案現場進行驗傷,可是實際執行過程中,很少有州縣官會這樣做。而是事先派出衙役到現場做一些準備,然後帶著書役和忤作來到現場。正是因為如此,所以很多舞弊的事情往往在州縣官到達現場之前已經發生。
最先到達現場的衙役們可能收取了一方的錢財,從中做了手腳,真相往往會被掩蓋。現場驗屍,是一項十分專業而又需要常年的經驗積累,這是州縣官本身所不具備的。因此,他們只能聽信忤作的一面之詞。比如受傷部位以及致命情況都會有很大的出入,最多的就是替兇手辯白,將故意殺人說成是失手殺人。
以道光年間的一起人命案為例,道光初年浙江德清縣發生民婦徐蔡氏身死一案,該案歷時三年之久,也沒有審出個結果。到了道光五年,經浙江巡撫程含章等督審,該案才案情大白。
原來,這是一起姦殺案。案犯徐倪氏因與徐蔡氏的丈夫徐敦誠通姦,被徐蔡氏捉姦在床後,買通徐蔡氏的婢女秋香,趁徐蔡氏卧病在床時,一同進入卧室將其勒死,隨後向徐寶華、徐敦誠告知實情。因擔心徐蔡氏娘家人蔡家不依,徐敦誠買通忤作捏造是自縊而亡,蔡家對此也無異議,致使真相隱瞞三年之久。
可就在案情水落石出之時,徐倪氏承認謀殺徐蔡氏並畫押後,卻在監獄內自縊身亡。案件上報刑部後,道光帝認為這裡面肯定有受賄情弊,作弊的官員擔心徐倪氏供出內情,因而招致滅口。為此,道光帝派出刑部侍郎王鼎為欽差會同浙江巡撫審辦此案。
王鼎是道光朝著名的大臣之一,有清廉之名。他在途中時便得知徐倪氏頗有家資,後來因此案而傾家蕩產的傳聞。後來,查出了原驗、復驗忤作等人接受徐倪氏的賄賂聽其囑託的事實,又審出德清縣知縣黃兆惠受賄的情節。
一個月後,王鼎基本查清了德清縣令、刑書、忤作等接受徐寶華及徐倪氏賄賂的事實。知縣受賄一千兩,其下的長隨、忤作等人從四百兩到一百兩不等,也就是說,徐倪氏為了此案花費了二千多兩銀子,搞得自己傾家蕩產。最終,涉案人員均受到應有的懲處。
州縣一級行政機構和百姓打交道最多,上至長官知州、知縣下至長隨、書吏、衙役無不借著各種各樣的名目對訴狀雙方敲骨吸髓,而且事先還會準確得知雙方的具體家產,在營私舞弊的同時也將雙方家產耗盡。這種天理不容的事在清代絕非個例,大清1342個縣不說全部如此,但至少十有八九。


※古代州縣衙門都有一個「戒石碑」,不過上面刻的話從來沒有人信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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