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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訓新政:保護青訓機構權益規範首簽權 嚴防出國涮水

規範首簽權保護青訓單位權益

1月17日,2019年中國足協青訓工作會議在深圳召開,會議上對2018年1月發布的《中國足協關於調整青少年球員轉會與培訓補償標準管理制度的實施意見》進行了修訂,修訂版《實施意見》調整最大的一項是:增加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相關要求(首簽權)。

青訓新政:保護青訓機構權益規範首簽權 嚴防出國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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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長期重視與培養青少年球員的培訓單位的相關權益,中國足協對青少年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成為職業球員的要求進行了修訂。

(一)將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年齡從16周歲提高到18周歲,即:不滿18周歲的球員不得簽訂工作合同(由俱樂部職業聯賽一線隊報名的除外)。

(二)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培訓單位有權選擇與業餘球員簽訂不長於三年(含三年)的工作合同:

1、培訓單位已按《中國足協註冊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的相關規定為業餘球員辦理了年度註冊與備案;

2、業餘球員已在該培訓單位連續註冊且每年代表該培訓單位報名參加中國足協組織的官方比賽的時間超過四年(含四年);

3、該培訓單位成為該業餘球員現註冊培訓單位;

4、培訓單位提供的薪酬水平不低於培訓單位所屬會員協會地區(城市)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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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若該球員與培訓單位協商一致,可提高合同約定的工資水平或延長工作合同期限,但需符合中國足協關於工作合同的其他相關規定。

(四)若俱樂部依據有關培訓單位首次簽約權的規定與相關球員簽訂了工作合同,但該合同履行一個賽季後球員依據《轉會規定》第四十六條享有正當體育理由解除工作合同的,俱樂部應該主動與球員協商是否繼續履行工作合同,協商成功的,則工作合同解除。

(五)在同一培訓單位連續註冊時間未滿四年的業餘球員,若其與原培訓單位的培訓協議到期,則可選擇與其他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

(六)具有首簽權的培訓單位系指在中國足協註冊並具備參加中超、中甲、中乙、中冠聯賽資格的俱樂部。

與原版《實施意見》相比,需要注意的是,球員首次簽訂工作合同的年齡從16周歲提高到了18周歲,也意味著連續四年業餘註冊的培訓單位享有首簽權的球員年齡從12周歲提高到了14周歲。同時,滿足條件的培訓單位有權與球員簽訂的工作合同從兩年(含兩年)延長到了三年(含三年)。

另外,對享有首簽權的培訓單位進行了明確,即只有在中國足協註冊並具備參加中超、中甲、中乙、中冠聯賽資格的俱樂部。也就是說,部分有完整梯隊建制的業餘俱樂部也將可以擁有首簽權。

嚴厲打擊出國涮水

針對部分經紀人鑽培訓補償漏洞的「出國涮水」行為,中國足協明確表示堅決予以打擊,並對原版《實施意見》中的相關條款進行了調整,取消原有關於球員23周歲的年齡限制,並將原有對違規球員處以停賽24個月的處罰改為違規球員須轉回原俱樂部或經過原轉出單位書面同意方可辦理轉會手續。

《實施意見》修訂版中明確規定,無論何種原因,球員從其他國際足聯會員協會轉回國內的,若該球員在此次轉回之前存在以下兩種情況之一的:

1、培訓協議未到期且未與培訓單位就培訓協議終止達成一致的;

2、業餘球員符合已連續在同一培訓單位註冊四年以上,培訓單位可提供簽訂首次工作合同的規定條件,且在規定期限內未放棄該球員首簽權的。

則該球員須轉回原俱樂部或新轉入該球員俱樂部須提供原轉出培訓單位同意其轉會至其他俱樂部的書面同意函,否則不予辦理轉會手續(原轉出培訓單位已不在中國足協註冊的不在此限)。

不可否認,青少年球員權益的保護和青訓補償機制在未來仍有可能引發一些新的問題,但總體而言,新政是積極的,如果在執行力度上不打折扣,勢必將更有效地推動中國青訓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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