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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門當戶對」的清代婚姻

「桃之夭夭,灼灼其華,之於子歸,宜室宜家」,無論是民間還是宮廷,婚姻的形式在內涵上大同小異。清朝女子的婚姻也並不複雜: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於是一場婚姻,成就了兩個家族之間的悲喜。

清朝入關之前,施行早婚制。入關之後,清承明制,規定男子十六可婚,女子十四可嫁。

《列子·湯問》有言:「男女雜游,不聘不媒。」《詩經》里亦言:「氓之蚩蚩,抱布貿絲。匪來貿絲,來即我謀。」可見在早期男女雖有大防,但婚姻之事依然有自由戀愛的存在。反而是清朝,受儒家思想影響,婚姻桎梏最為沉重。

圖1:《詩經》

清朝婚姻講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此時社會極其維護家族勢力,無論男女,其婚事一定由長輩做主,這是上位者賦予整個家族長輩對子女的絕對權力。

《後漢書·梁鴻傳》:「同縣孟氏有女,狀肥丑而黑,力舉石臼,擇對不嫁。至年三十,父母問其故,女曰:『欲得賢如梁伯鸞者。』鴻聞而聘之。」清朝之前,男女對於婚姻還有一定的自主選擇權。孟光之嫁梁鴻,不在乎世俗評說,是昔人完全自主婚姻的代表。但此事若是發生於清朝,不僅會受到社會譴責,被世人斥為「不通禮教」「無恥」,甚至還會受家族族規及社會法律的刑罰。

圖2:《後漢書》

在清朝,若是男女的婚姻不經過父母之命,那麼這段婚姻可以說是不合法的,並不受官府保護。父母族長對於子女婚姻的絕對控制權,由不得任何人挑釁。

在清朝,家中長輩對子女婚姻之事存在矛盾的事情,實在是數不勝數。

但清朝受儒家思想影響,以「孝」治天下,故而,男女的婚姻由親屬或族長插手干預做決定的現象,也時有發生。甚至這些親屬、族長比父母更有權威。

圖3:清朝婚禮上的新郎新娘

陝西呂氏婚後兩年,生下一女,丈夫因病過世。在族規之下,丈夫名下所有房屋及田產全部歸公。呂氏及家中幼女與叔伯一起生活。

幼女年十三時,當地有一富戶年四十,正妻過世三年,膝下有三男二女。清明時節,呂氏攜幼女於寺廟拜神時,被此富戶遇見。歸家後,富戶擇一媒人上門求娶幼女為妻。

呂氏勃然大怒,但因富戶在當地頗有名望,家中田產上千,家中資產更是數以萬計。由族長出面與富戶在當地官府處出具婚書,此婚即成。最終十三歲幼女嫁給四旬富戶為妻,成了五個孩子的母親。

這種由長輩出面,罔顧婚姻當事人意願訂下婚事的悲劇,在清朝並不少見。

編輯|季我努學社青年會會員蘇子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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