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友照顧4歲女施虐致腦出血,女同志情侶分判囚32及34個月
兩名女被告陳天佑(右)及馮嘉寶。圖:星島
香港一對相戀12年的女同志情侶前年代友照顧對方4歲女兒時,聲稱不滿女童常說謊,以不同手法施虐,包括拳打、用打火機燒女童腿部,捏其陰部等,最終令女童腦出血昏迷。兩人早前認罪,今日在區院分別被判入獄2年10個月及2年8個月。
兩名女被告依次為37歲陳天佑及42歲馮嘉寶,承認一項虐兒罪,指她們於2017年11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旺角花園街一分間單位內故意虐待女事主X;作男性打扮首被告陳天佑另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適合或擬用作吸服危險藥物的器具罪。
涉事女童及親友
暫委法官何俊堯判刑時表示,涉事女童事發時只有4歲,兩名被告亦受女童母親所託照顧女童,認為二人沒有儘力,向脆弱生命下手的行為令人髮指。從二人用鐵鋏夾鼻虐待女童的片段可見,是「惡意的泄憤」,認為沒有寬大處理的理由,遂判首被告入獄2年10個月,次被告入獄2年8個月。
首被告代表大律師蕭震然求情時指,有傳媒刊登了女童的照片,又質疑傳媒何以獲得庭上未有公開文件的資料,何官質疑:「同求情有咩關係?對當事人有無影響?」
兩人在事件揭發後被捕。資料圖片
蕭表示沒有,何官指該些事項「唔系由你嚟提出」(不是應該由你提出的),蕭仍表示希望何官可以在判詞中,指出傳媒報道手法的問題。何官反問:「你睇過幾多份判詞有提到傳媒?」(你看到有多少份判詞提到了傳媒?)認為蕭的論點並不恰當,「跳得太遠」,並要求「集中返需要做嘅事」(集中精力做該做的事)。
案情指事主母親於獄中認識首被告陳天佑,案發時是事主母親第2次托兩名被告照顧事主。事主母親於2017年1月24日至30日期間曾經以WhatsApp及Facebook訊息聯絡首被告,但不得要領,即使登門造訪而沒有人應門。
首被告於2017年12月1日早上致電事主母親指事主弄傷下巴並失去知覺,在事主母親及生父到場時,事主已經陷入半昏迷並遍體鱗傷,在送院途中不斷抽搐嘔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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