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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人怎麼保護弱勢群體,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么?真相是這樣的!

我們都知道,現代的我國法律越來越完善,對於弱勢群體的保護非常嚴格,尤其是《未成年人保護法》的實施,更加讓未成年人有了很多的保障。無論是教育方向,還是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以及幼女免受非法侵犯方向,都有著許多詳盡的規定。

那麼,古代有未成年人保護法么?

事實上,我國古代從秦朝開始,就對未成年人非常重視。

當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並不是按照18歲來界定的,每個朝代都有著不同的規定。

比如秦朝規定身高六尺以下的孩子,是不追究任何刑事責任的,那個時候的六尺大概是一米。當時的人身材並沒有現代的孩子發育得好,大概也得9歲左右才能長到一米。不像現在的孩子,5歲多都能超過一米了。

漢朝的時候,曾經規定8歲以下的孩子受法律保護,只要不是親手殺了人,就不用坐牢。

而唐朝時,唐代法津規定,7歲以下的孩子就算是殺了人也不處罰,7-10歲的孩子,大部分不太嚴重的罪行是免於處罰的,對於重罪則可以通過贖金讓孩子免於牢獄之災,10-15歲的孩子雖然嚴格了一些,只要是成年人有的罪名他們犯了也都有這些罪,但判決的時候量刑是比較輕的,而且也可以通過金錢讓孩子免於坐牢。

至於其他方面的細節,每個朝代也是各有不同,比如宋朝對人販子是絕對的零容忍,不僅嚴打拐賣兒童的人,對於買方也是重罰。明朝的時候,如果有人販子膽敢把發育期的孩子弄殘廢,被抓獲之後只有一種結果,那就是凌遲處死!

大家對此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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