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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大利律師解讀刑事被害人的權利

義大利法律規定刑事被害人是刑事案件訴訟參與者之一,是合法權益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

在刑事案件中,原告地位由公訴人(檢控官)來擔任,被害人只能作為參與人之一參加。

所以,刑事被害人是處於被動的位子,因為他不能直接對犯罪者提起訴訟,而是由檢察院代替他提起刑事訴訟,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雖然刑事被害人不能直接對犯罪者提起刑事訴訟,但是他有權利參與調查,參加庭審辯論,有權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犯罪者索要金錢賠償)等。

另外,在大多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也會被公訴人要求出庭作證,所以這時他會承擔雙重身份:他即是刑事被害人也是證人,所以他即享有法律規定的被害人的權利,同時也要遵守法律規定的證人的義務,比如有義務出庭作證,需如實回答問題,不得捏造事實等。

義大利的刑事案件一般分為 「公訴案件」 和 「需被害人告訴才受理的案件」。

如果是公訴案件,檢控官在無需被害人行使告訴權的情況下,可以直接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需被害人告訴才受理的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向檢察官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時,案件才能受理; 如果被害人不告訴,則不能受理,不能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

無論是公訴案件還是需告訴的案件,被害人都有權利參與。

義大利的法律沒有對被害人做出專門的定義,但是刑法第120條和刑事訴訟法的90條規定了刑事被害人都有哪些權利。

根據刑法第120條規定,「所有刑事被害人在那些不應當實行公訴或者只有在提出要求或申請時才追訴的案件中享有告訴權。如果被害人未成年或者患有精神病,告訴權由其父母或者監護人行使。告訴權需在得知犯罪消息之日起的3個月內行使(簡單來說,就是要在受害後的3個月內去警察局或者律師那裡報案)」.

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 「除最高法院的審判外,被害人除有權行使法律明確承認的那些權利以外,在訴訟的任何階段和審級中均可以提交並指出犯罪證據...如果被害人因犯罪的後果而死亡,法律所規定的權利由其近親屬行使」。

另外,刑事被害人有權:

1.向警察,檢控官報案或者控告;

2.委託任命自己的律師,在經濟條件不允許的情況下,有權利申請法援;

3.要求通知他庭審的日期,時間與地點;

4.要求把文件翻譯成自己能看得懂的語言,要求庭審時有翻譯陪同;

5.閱讀,查看案件的卷宗檔案;

6.參與庭審,辯論;

7.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8.對公訴人延長調查期限的要求提出意見;

9.對公訴人的撤案要求提出異議,並可以要求公訴人繼續進行偵查,可以補充偵查的事項和有關的證據材料;

10.參與不可重複的技術核查;

11.要求公訴人對判決書提出上訴;

12.等。

義大利律師解讀刑事被害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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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刑事被害人處於被動的地位,不能直接要求重判犯罪者,所以在眾多權利中,可能最實際的就是有權任命自己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正因為如此,被害人律師的位子有時會比較尷尬,尤其是在刑事法庭上做最後陳述時,因為那時被害人會看到檢控官慷慨激昂地指控犯罪者,被告人律師盡心儘力的替他的客戶辯護,而自己的律師說話的機會卻不多,因為法律規定他要提交書面結論去索要民事賠償。

有時候,多數人認為既然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責任是檢控官的事情,不是刑事被害人的事情,那麼完全沒有必要聘請一位律師參與。

尤其是在被害人並不想得到犯罪者的賠償,又或者被害人清楚知道就算得到刑事法院的賠償判決書,犯罪者實際上也沒有任何支付能力的情況下。

但是我個人建議,無論刑事被害人提或者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都應該積极參与案件的所有訴訟過程和階段,享受他應當享受的全部權利。

註:上述信息僅供參考,不構成本所對訪問者和信息接收者的法律意見或者建議,如有需要,可與本所聯繫,我們會提供全方面的法律諮詢和服務。——華人街網站(鄭帆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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