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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8年關鍵詞「維權」,解讀2019年投資新思路

2018年中國的金融行業暴露出了很多問題,也給許多投資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進入到2019年,相信很多朋友仍然會關注在新的一年應該怎樣去做投資理財,或者說還能不能再去投資,把錢放到哪裡更加安全等等這些問題?本篇文章我想跳出金融學或投資理財問題本身,從社會價值觀與社會問題的視角來分析。

2018年對於金融從業者與投資人來說無疑是多年後仍然會記憶猶新的一年,由於國內外金融與經濟的大環境與政治政策的多重因素,給中國的金融行業與廣大投資人帶來了巨大的損失。從6月份開始P2P網貸出現雷潮,數百家公司發生了跑路、詐騙、清盤或延期兌付的各種問題。不僅是P2P領域,很多大型或小型的資產管理公司、財富管理公司的私募基金、債券產品等理財產品都出現了各種各樣的問題,而蒙受損失的投資人在2018年卻是在四處忙於維權但又收效甚微。其實一直以來每年都會出現很多類似的問題,只不過今年涉及的金額與人群更大更廣,導致老百姓對於金融詐騙、投資維權等信息關注的更多。

「維權」二字無疑成為了普通投資者在2018年的關鍵詞之一,其實維權不僅僅發生在金融行業,比如共享經濟中比較突出的OFO小黃車今年也出現了問題,網上關於小黃車押金難退的消息成為很多人熱議的話題。有的用戶的押金經過30個工作日也沒返還,至於餘額要退回來更是困難重重。押金與餘額本是用戶的個人私有財產,如果僅是用於用戶的消費行為,是不存在無法退還的情況的。但出現了無法退還就說明了企業有將用戶的私有財產挪用到了其他的地方的可能性。

再比如買房,購房是中國家庭中的一件大事情,我居住在天津,我就發現了一個現象,周圍朋友中購房後很少有不用維權的。有購房後無法拿到房產證的,也有央企開發商項目關於用電方面兌現不能承諾的。甚至還有天津某大型國企開發商合同欺詐購房者,在購房者簽署合同後,私自在合同中加入購房者未知的內容,導致LOFT二層無法搭建,房屋面積嚴重縮水,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購房者要求退房後,開發商未能給予合理的賠償。此時質量監督局半路殺出,證實此國企開發商存在欺詐行為,並且罰款一百多萬元人民幣。開發商借被罰款的理由,稱沒有錢賠償購房者,質量監督部門對於購房者在維護合法權益方面,從結果上看並沒有起到任何積極的意義,反而出現了反效果。

同樣是發生在天津的一件事,國內某知名快遞公司,在天津到天津市內寄送的過程中,將寄件人價值數千元的財物丟失,事發後快遞公司拒絕調監控錄像調查,拒絕承認存在工作人員監守自盜行為,同時也拒絕給出合理的賠償。寄件人報警後也沒有立案調查,至今未給寄件人一個滿意的結果。

以上僅僅舉出了幾個發生在身邊的案例,可能還有更多的類似的事件發生。購房、快遞與小黃車出現的問題與我們所說的投資理財問題看似毫無關係,但是在我看來這些問題卻有著相同的內在聯繫,這就需要我們把不同事件的外在形式,也就是事件的外衣撥開,來看事件問題的本質。金融理財公司詐騙跑路、老賴欠款債務違約,導致投資人無法拿回投資本金,因為這些錢是投資人的私有財產,所以本質上就是投資人的私有財產受到侵犯。我們再來看用戶存在OFO小黃車公司的押金與充值餘額,這些錢同樣是用戶的私有財產,購買的房屋與寄送的快遞也同樣是個人的私有財產。所以我認為上述出現的問題在本質上都是老百姓的個人私有財產受到了侵犯,只不過各種事件的表現形式不同而已,但是維權的結果卻不盡如人意。

出現上述現象在我看來是由於兩個方面原因,一方面是普通群眾對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的自我保護意識不足,另一方面是現階段在我國對個人私有財產有效合理保護的相關制度還不完善。

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問題,我們就需要從社會與制度角度來談這個問題。在中國兩千來,不論城市和農村,土地的個人所有是土地佔有的主要形式。在1949年後,我國變為了社會主義國家,我國所採用的是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題的經濟制度,建國初期講的是都要做無產階級。隨著意識形態主導的三大改造運動(把生產資料私有制轉變為社會主義公有制的運動)的開展,農村的農民土地所有制轉變為集體土地所有制。城市私營工商業者擁有的經營性房地產也轉變為國營國有了。同時,超過一定標準的居住性的民宅也被納入社會主義改造的範圍,由國家進行租賃經營,俗稱「經租房」。到了1982年,我國出台的憲法明確規定城市土地歸國家所有,農村土地歸集體所有,城市原擁有個人房地產的居民從法律意義上也正式失去了對房產下面的土地所有權,同樣農村農民也失去了對土地的所有權。經過制度與革命性的運動在數十年中一系列的「改造」,否定了個人私有財產演變的歷史性、傳承性和合理性,也導致中國老百姓對自我保護個人私有財產的意識逐漸被沖淡,所以私有財產不可侵犯的價值觀也就不可能形成。

其中在憲法中是有寫對公民私有財產保護的相關內容,《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但是我們來看憲法對於公有財產的描述,《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很容易發現對於公有財產用了「神聖」二字,而對於個人私有財產則沒有,這也就表明了二者的區別與地位的不同。因此公有制、公共財產的地位很明顯不可能被個人私有財產所超越。所以當保護個人財產的「維權」遇到國家利益的「維穩」時,維權就變得無比的渺小微不足道,兩者之間也形成了鮮明的矛盾,由此也可以看出,現階段對個人私有財產的維護不可能超越對所謂「國家利益」的維護。

我們來看一個日本保護私有財產的案例,東京成田機場每年有超過4千萬人的客流量,但是身為東京的重要門戶,成田機場其實並不是24小時通航,原因是60年代時,日本政府為了建機場,徵收附近開墾農民的土地時,引發激烈衝突,有8戶農家拒絕搬遷,所以政府無權拆他房子。考慮到8戶農家的睡眠,機場每天必須晚上11點關門,直到隔天才恢復航班,而這全是因為機場旁,有號稱全球「最強釘子戶」。

茅於軾先生談到過,市場化改革的背後是私有產權,這就必須首先通過法律制度與社會價值觀等多維度來樹立對個人私有財產的保護意識。直至今日,社會上出現了種種問題,仍然反映出了現階段在我國個人私有財產還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合理的保護。

我們再回到2019年投資理財這個話題,之所以回顧2018年的種種事件,是為了從中歸納出一些比金融投資本身更深層的規律,來指導2019年甚至更長遠的投資行為,這就是回顧歷史的重要性。面對當前的問題與現狀,我提煉萃取出了一條規律:現階段當你把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暫時性的委託給其他機構或個人來進行包括並不限於投資、運送、質押、寄存等業務時,你就有一定的概率在約定歸還時間到期後無法拿回自己的個人私有財產。

人們因為投資理財造成的財產損失,其實並不單純是金融機構合規、守信、商業模式、風控水平或者維權這些表面上的問題,還有更深層的社會問題。搞不清這些內在深層因素,老百姓今後在新的理財模式下,仍然會造成財產損失,只不過試收割的方式不同而已。所以未來做投資理財前,首先要考慮的不是收益率或者盈利與虧損的問題,而是考慮能不能到期後拿回個人私有財產的問題,這就需要對於自己的私有財產增強保護意識,預防財產被侵犯而不是被侵犯後再去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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