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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有一個渣男,想將自己的女人送入監獄

講一個渣男的故事吧,故事發生在南宋。

宋理宗時,有一個叫江濱臾的讀書人,是個「媽寶男」。他的結髮妻子叫虞士海,大概與婆婆(即江濱臾的母親)不合,江濱臾便想休掉妻子。

古代是男權社會,丈夫當然有權休掉自己的妻子。不過,古時的禮法規定,丈夫只可以在七種情況下單方面休妻,叫做「七出」。哪七出?「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意思是說,如果妻子不孝敬公婆,或不能生育,或淫蕩,或妒悍,或有惡疾,或長舌,或盜竊,丈夫便可以休掉她。當然,「七出」是男權社會的產物,我們要批判。不過換一個角度來說,按古代的禮法,妻子如果沒有犯下「七出」範圍內的過錯,丈夫則不可以單方面休掉她(之所以說「單方面」,是因為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話,是允許的,這叫做「和離」)。唐宋法律規定,「妻無七出及義絕之狀,而出之者,徒一年半。」丈夫休掉不屬於「七出」的妻子,是要坐牢的。

另外,古代禮法又有「三不去」的規定,對「七出」作了補救。什麼是「三不去」?「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去;與更三年喪,不去;前貧賤後富貴,不去。」意思是說,妻子離婚後若無娘家可歸,或者妻子曾為公婆守孝三年,或者妻子與自己共過患難,如今富貴了,那麼,在這三種情況下,即便妻子犯有「七出」之過,丈夫也不可以單方面休掉她。唐宋法律規定,「雖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丈夫如果休掉「三不去」的妻子,要判杖刑。

所以,江濱臾想單方面休掉妻子虞氏,並不容易。怎麼辦呢?江濱臾便想出了一個惡毒的方案,將妻子告上衙門,稱妻子虞氏「得罪其姑」,即不孝敬婆婆,又不守婦道,「與人私通」。這樣,虞氏犯有「七出」中的「不順父母」與「淫」兩大罪過,可以合法地休掉。

江濱臾這麼做,顯然是,為了達到休妻的目的,不惜毀掉妻子虞氏的聲譽。特別是檢控妻子「與人私通」一事,更是想將妻子送入牢房。因為按宋朝法律,「和姦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二年。」也就是說,虞氏與人私通的控罪如果被法官認定,就要服刑二年。

宋朝法律又規定,「奸從夫捕」。什麼意思呢?意思是說,婦女與他人通姦,法院要不要立案,以婦女之丈夫的意見為準。換成現代的說法,即宋朝法律認為通姦罪屬於親告罪,受害人(丈夫)親告乃論,政府與其他人都沒有訴權。這麼規定,是為了保護婚姻家庭與妻子權益,以免女性被外人控告犯奸。

但是,「奸從夫捕」的規定也可能給丈夫濫權提供便利,比如江濱臾便可以控告他妻子與人通姦。那麼本案的法官會如何判決呢?

受理此案的法官叫胡石壁,是南宋一名深明大義的理學家,他說,「在法,奸從夫捕,謂其形狀顯著,有可捕之人。江濱臾乃以曖昧之事,誣執其妻,使官司何從為據。」他認為,丈夫儘管可以控告妻子與人私通,但必須拿出確切的證據。現在江濱臾卻無證據,顯然是誣告。

江濱臾見誣告妻子與人通姦的方案沒有成功,又補充了控詞,稱「虞氏曾令妾搬去房奩器皿,是虞氏盜與奸俱有」,即指控妻子盜取江家財產,犯下「七出」的竊盜之過,完全可以休掉。

胡石壁一調查,發現所謂的「搬去房奩器皿」,原來「皆虞氏自隨之物」,是虞氏當初嫁入江家的陪嫁奩產。按宋朝法律,妻子的奩產,產權與處分權均歸妻子所有,虞氏搬走自己的奩產,是合法的,不屬於竊盜。江濱臾仍然屬於誣告。

胡石壁據此認為,江濱臾對妻子虞氏的全部控罪,「大概是撰造無根之詞」,用意無非是「使虞氏坐困,不願複合,而休離不出於己,其小人之尤者」,將屎盆子扣到妻子頭上,自己不用承擔無故休妻的道德壓力。

最後,胡石壁作出判決:「古者交絕不出惡聲,謂其實有此事,猶當為之掩覆,今江濱臾撰造事端,以鳥獸之行誣其妻,虞氏亦人爾,尚何面目復歸其家。……虞士海先放,江濱臾勘杖八十,押下州學引試,別呈。」也就是說,法官沒有採信江濱臾的控告,並且懲罰他:杖八十。考慮到江濱臾是讀書人,又命人將他押到州學考試,試一試是不是真有什麼學問。

那麼江濱臾與虞氏的婚姻呢?胡石壁判兩人離婚,但判離的理由,並不是因為虞氏犯有「七出」之過,江濱臾有權休妻;而是因為,「虞氏亦人爾,尚何面目復歸其家。虞士海既稱情義有虧,不願複合,官司難以強之,合與聽離」,是虞氏自己不願意跟江濱臾過下去,法官尊重她的意見,讓她有尊嚴地與渣男離婚。

這個故事收錄在南宋法官判決書輯錄《名公書判清明集》中。有興趣的朋友可以找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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