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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都不能赦免的一種罪行,被抓到就不能原諒,全家跟著受罪

正所謂國有國法,家有家規,刑罰自古以來就已經出現,,甚至有人列出了滿清十大酷刑,其中就包括了凌遲處死。雖然古代律法嚴明,但其實真正被判處極刑的多是窮凶極惡的罪犯。

基本上被判處死刑的人都是活不了的,除非龍顏大喜,大赦天下才有可能逃過一劫。皇上的赦免主要是為了表示天恩浩蕩,聖上仁慈,所以可以放的基本上被釋放,但有些罪行卻是無法逃脫審判。

明清時期規定,謀反,弒兄殺親,害夫篡命,採生折割等皆不在大赦範圍之內。其他的還好理解,採生折割又是什麼罪行?采是獲取,生是生命的意思,也就是說捕獲正常人,並採取不正常的手段將其折磨成殘疾人。

採生折割最早可以追溯到漢代。漢高祖獨寵戚夫人,招來皇后呂雉的妒忌,呂雉對戚夫人施以極刑,砍去她的雙腳雙手,挖去雙眼,割去舌頭,用銅水灌其耳朵,將戚夫人做成了又聾又啞又瞎的人彘。

戚夫人被泡在糞坑中三天三夜,最後凄涼死去。歷朝歷代中,這種酷刑多有出現,施刑人倒不是對受刑人有所厭惡,而是另有目的。受刑人多數為兒童,被拐賣之後施刑人用刀斧傷成殘疾,甚至被弄成動物類型。

《清碑類鈔》上記載一件關於「大頭畸形人」的故事,水缸當中放置了一個人,頭大如斗,身子卻如同幼童一般。水缸的底部開了一個小洞,用來排泄。這個大頭人被一個男子帶在身邊,四處行乞。

很快這兩個人就被官府抓去審訊,一問之下才知道原來這個「缸中人」還是個孩子的時候就被男子拐賣,並且放入缸中。缸的大小限制了他的長大,所以就變成現在這個樣子。最終拐賣的男子就被知縣處以極刑,凌遲而死。

《大清律》對採生折割處以嚴格的懲罰:「凡採生折割人者,不管受害人已死或受傷,首犯凌遲處死,財產斷付死者之家,妻子及同居家口雖不知情,併流二千里安置。」犯人被處以凌遲,家產全都賠給受害者,家人即使不知情也會被流放到兩千里外的地方。

嚴重的打擊之下仍然有人會在金錢的誘惑下向兒童伸出「魔手」,時至今日,這種拐賣虐待兒童的情況依然有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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