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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秀波出軌,噹噹網創始人呼籲給吳秀波改過自新的機會,憑什麼?

近日,吳秀波與小三陳昱霖的撕逼大戲吵得沸沸揚揚,對於這件事,噹噹網的創始人李國慶發表了自己的意見。

他發文表示:吳陳風波,我的拙見:

1,法律不該認為是敲詐勒索刑事案件,而是分手費或封口費的民事糾紛案件。且今後以曝光名人隱私而索要金錢都不該列為敲詐!呼籲立即釋放陳女士。

2,法律上,積極核查吳,陳稅收。

3,強烈譴責陳女士喪失契約精神,呼籲法官不支持她的合同之外索要並對違約給予處罰。

4,道德上譴責吳出軌小三!包養!尤其譴責喪失誠信,讓公關公司就有小三事實對全社會撒謊。

5,道德上強烈譴責陳女士破壞婚姻及奢靡炫富。

6,要求吳就撒謊而道歉。

7,在吳誠懇道歉後,請社會增加寬容度,給吳改過機會。

老表認為,李國慶這番純屬「和稀泥」,縱容渣男和小三的不良社會現象,堪稱曲高和寡的一邊倒論調,未必會取得眾人的點贊與喝彩。

甘當破壞他人婚姻家庭的可恥小三陳昱霖,以索要分手費為名,一而再再而三地巨額敲詐吳秀波,不是觸犯刑法的敲詐勒索罪是什麼?

據網友爆料,做了吳秀波七年地下小三,始終無法上位的陳昱霖需要「青春補償」:女方曾多次開口要錢,第一次要了600,第二次300萬,第三次2000萬,吳秀波都給了,到了第四次開口要6000萬,吳秀波只給了200萬(加起來3100萬),第五次要10億,然後吳秀波報警了。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明確規定,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刑法還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而陳昱霖此舉,已經是確鑿無疑地觸犯了刑法,目前已被當地警方刑事拘留。

所以,噹噹李國慶所謂的「今後以曝光名人隱私而索要金錢都不該列為敲詐!立即釋放陳女士」的荒唐呼籲,警方根本不會為之所動,他也是站著說話不腰疼,圖圖嘴皮子之快而已。

02

對李國慶提出來的第2-6條,表示有保留地支持。然而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這並非李國慶的獨特發明與「良心發現」,而是眾口一詞的觀點被他偶然表達出來而已。

03

作為社會公眾人物、知名演員,吳秀波對(包養小三,有損社會道德風尚行為)誠道歉後,社會該不該給其容度改過的機會呢?

作為本應該德藝雙馨,以弘揚社會正能量為己任的公眾人物和知名演員,背地裡偷偷包養小三居然長達七年,並與小三發生矛盾糾紛後攻擊互捶,可謂正面形象轟然倒塌,社會影響極其惡劣!

為以儆效尤,警示來者,對此類破會破壞社會道德底線的可恥、缺德行為,應該發生一起痛打一起,絕不能姑息縱容,養癰成患,讓它壞了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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