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次日發酬勞,男子告贏鴻海集團,獲賠200萬
曾任職鴻海集團的王姓男子去年3月30日離職,不料次日鴻海就發放2016年度的員工酬勞,且鴻海集團不給他發放。男子為此狀告鴻海,昨天,新北地方法院判他勝訴,鴻海須給付208萬元(新台幣,下同)。
王姓男子興訟稱,2014年9月15日他受雇於鴻海精密工業,負責大數據研究相關工作,每月薪資10.2萬元,任職期間年年考績(業績考核)為A等以上,直到2018年3月30日自請離職。
鴻海集團
王主張,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如果公司獲利,應提撥5%-7%作為員工酬勞。他去年6月收到通知書,書面上記載他可領取208萬,但提出申請時,公司以發放的時間點他已離職而拒絕給付,已違反了「勞動基準法」,因此興訟求償。
鴻海主張,「員工酬勞」屬於獎勵性質的給予,是鼓勵員工為公司獲利,也是鼓勵員工在發放酬勞之前能繼續留在公司。王去年3月30日自願離職,之所以會收到通知書,是因為內部行政作業疏失,未將應作廢的通知書抽出。王雖輾轉收到通知書,但因為他於分配前已經離職,不能以持有通知書就認為其有領取資格。
鴻海說,王曾在2016年領過2015年的年度員工酬勞股票6000股,熟知發放規定,去年2月也簽下「員工酬勞分配承諾書」,承諾「不得於2018年6月30日之前離職」,但他仍於3月1日以「私人健康及家庭因素」為由請辭,並於3月30日離職,應不得請求給付。
法院認為,依據「公司法」規定,員工酬勞就是員工紅利,除非鴻海有虧損要彌補,否則應依規定發放。此外,鴻海雖稱員工酬勞是恩惠性給予,且主張王也簽下承諾書,但此為鴻海單方面的限制,違反契約正義,也不符「勞基法」規定,因此判鴻海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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