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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獲取法人資格,這意味著什麼?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獲取法人資格,這意味著什麼?

近日,國家宗教事務局會同民政部聯合下發《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根據《通知》,從2019年4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宗教活動場所可以申請辦理法人登記。

《通知》的下發有哪些意義,又有哪些值得我們關注呢?國家宗教事務局的官方公眾號「微言宗教」及中共中央統戰部官方公眾號「統戰新語」中都發布了一些權威評論,禪風君從中節選了一部分,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大家對《通知》的疑惑

一、宗教活動場所是什麼法人?

答:《民法總則》第九十二條規定:「依法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具備法人條件的,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取得捐助法人資格」。根據這一規定,宗教活動場所屬於「非營利性法人」中的「捐助法人」一類。

二、宗教活動場所是否都可以申請法人登記?

答:登記為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的宗教活動場所才可以申請法人登記,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不能申請法人登記。

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申請法人登記,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有必要的財產,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三、宗教活動場所是否必須申請法人登記?

答:宗教活動場所按照自願原則申請法人登記,可以申請也可以不申請。

四、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法人資格應當履行什麼程序?

答: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需要履行下列程序:

1.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首先應當取得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

2.取得宗教團體同意的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將申請材料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

3.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五、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提交什麼材料?

答: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法人登記申請書;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副本)》;擬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屬於宗教教職人員的,同時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註冊資金驗資憑證;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章程草案。

宗教活動場所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提交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

六、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法人資格後應當辦理哪些事項?

答: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法人資格後,應當憑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並將印章式樣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

七、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法人資格後,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是否有變化?

答:宗教活動場所取得法人資格後,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變。

八、宗教活動場所法人被註銷登記後,是否還能以宗教活動場所身份開展宗教活動?

答:不能。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依法應當終止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回《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並指導宗教活動場所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宗教活動場所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註銷的文件,向原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註銷登記。法人註銷登記後,宗教活動場所在法律意義上已經不存在,不能再開展任何活動。

成為法人的意義

1

滿足宗教界合法需求

長期以來,宗教活動場所因沒有法人資格,致使其在開展民事活動方面存在諸多困難,也不利於對宗教活動場所的依法管理。

近年來,宗教界多次通過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等方式,反映宗教活動場所因沒有法人資格遇到的困難,迫切希望能早日得到解決。

2

明確民事主體資格

拆遷的寺廟

過去,由於宗教活動場所不具備法人資格,民事主體資格不明確,給宗教活動場所從事民事活動帶來諸多問題,如在拆遷補償、訂立勞動或建設合同、開設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房地產登記、機動車登記、訴訟維權、銀行貸款等方面面臨不少困難。

3

防止宗教商業化

過去,由於宗教活動場所不是法人,宗教活動場所財產權歸屬問題得不到解決,宗教活動場所財產與國家、集體財產以及個人財產之間的界限難以釐清,容易造成宗教活動場所財產以及國家、集體財產的流失。

獲得法人資格後,宗教活動場所既可以解決開展民事活動存在的困難,也有利於明確其財產歸屬,防止合法財產流失,解決「被承包」「被經營」等問題,遏止宗教商業化,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4

提升宗教場所自我管理水平

雖然宗教活動場所的自我管理水平日益提升,但在決策、行政、財務等方面仍存在諸多亂象。

宗教活動場所申請的法人種類為「捐助法人」,根據《民法總則》的規定捐助法人應當依法制定法人章程,設立理事會、民主管理組織等決策機構,並設立執行機構以及監事會等

宗教活動場所進行法人登記後,需按照章程要求進行更為規範、嚴格的自我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制度,實行民主管理,這將極大地促進宗教活動場所管理的規範化、制度化和長效化。

5

加大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力度

過去,由於宗教活動場所管理不規範,財務不透明,對宗教活動場所的信譽有較大的威脅。

獲得法人資格後,宗教活動場所將執行國家統一的財務、資產、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會計核算、財務報告、財物公開等制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可以組織對其進行財務、資產檢查和審計;場所將依法辦理納稅申報,稅務部門對其實施稅收管理;場所的財務將更加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的監督。

通過這些舉措,可以有效保證宗教活動場所的規範、透明,對宗教活動場所本身以及廣大信眾、政府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附:關於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事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宗教局、民宗委(廳、局)、民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宗局、民政局:

為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工作,保障宗教活動場所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宗教事務條例》有關規定,現就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應當經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後,向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二、宗教活動場所申請法人登記,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於經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登記的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

(二)有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財產,註冊資金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四)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財務、資產、會計的有關規定;

(五)有組織機構和健全的規章制度。

宗教活動場所應當以《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記載的名稱申請法人登記。

三、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前,應當提交下列材料,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進行審查:

(一)法人登記申請書;

(二)所在地宗教團體同意的書面意見;

(三)《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副本)》;

(四)擬任法定代表人和管理組織成員、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和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從業人員的基本情況、身份證,屬於宗教教職人員的,同時提交宗教教職人員證;

(五)註冊資金驗資憑證;

(六)具有審計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七)章程草案。

四、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對審查同意的,向申請人出具審查同意的文件;對審查不同意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審查同意的文件應當載明宗教活動場所名稱、住所、註冊資金、擬任法定代表人、管理組織成員姓名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五、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登記。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准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的決定。對於准予登記的,發給《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六、《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載明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金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代表人原則上不得同時擔任其他宗教活動場所的法定代表人。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式樣由民政部制定。

七、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核准,自法人登記之日起生效。

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章程示範文本由國家宗教事務局制定。

八、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憑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制印章、開立銀行賬戶、辦理稅務登記,並將印章式樣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和民政部門備案。

九、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變更法人登記事項的,應當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的文件,到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十、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依法應當終止的,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收回《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並指導宗教活動場所成立清算組織,依法進行清算。完成清算工作後,由宗教活動場所持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查同意註銷的文件,到原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法人註銷登記。

十一、宗教活動場所的法人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公告。

十二、取得法人資格的宗教活動場所違反《宗教事務條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批准設立機關處理的,由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處理;情節嚴重應當吊銷登記證書的,由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登記證》,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吊銷《宗教活動場所法人登記證書》。

十三、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民政部門依法指導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民政部門做好宗教活動場所辦理法人登記工作。

十四、本通知自 2019年4月1日起實施。

國家宗教事務局民政部

2019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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