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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年,在華日本戰犯被起訴,起訴45人,沒有死刑和無期

提起日本戰犯,你會想到什麼?靖國神社?東京審判?還是南京大屠殺?或者慰安婦?總之,應該不會是什麼好的印象吧。那麼,日本投降後,這些戰犯應該被怎麼樣?

1945年 ,日本投降簽字儀式

1955年9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向中央遞交了第一份日本戰犯量刑的請示報告,計划起訴日本戰犯155人,其中死刑7人,死緩3人,無期徒刑6人。但是這份報告被中央駁回了。

原瀋陽審判公訴人郭春來回憶說:「一開始,我們想不通,我們認為最底線要殺一批。中央最後定了,根據當前形勢和在押戰犯的表現尚好,中央決定,審判少數,一個不殺,釋放多數。」

日本在華戰犯

中央的決定,引來基層工作者的不滿,撫順戰犯管理所的職員金源回憶:「不僅一般幹部不能接受,就連一些領導幹部也想不通。」

於是,檢查組譚政文和所長孫明齋帶著工作人員的意見,進京面見周恩來總理,並提議改變決定。

周恩來總理

當時,周總理是這樣回答的:「基層的工作人員對量刑有意見,是因為你們沒有十分理解中央的意思,才說服不了他們。中央對於日本戰犯處理的決定,你們二十年之後就會知道是正確的。」

戰犯島村三郎

譚、孫二人帶著總理的話返回撫順,工作人員最終達成共識,認為「黨中央的決定,必須無條件執行」。

1956年4月25日,中央發布主席令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量刑幾經修改,最終確定:起訴45人,無一死刑,無一叛無期徒刑,其餘1017人全部免於起訴,釋放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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