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呂新書》編撰始末考
《律呂新書》是中國古代音樂史上頗受關注的一部樂律學文獻。筆者所見的元、明、清諸家著述中,引用其立論者有元代熊朋來、劉瑾,清代王建常、都四德等,攻訐其立論者有清代毛奇齡、童能靈等,為之箋釋或作注者有明代韓邦奇、張敵、李文察、許珍、鄧文憲,清代何夢瑤、周模、羅登選等。數十年來,楊蔭瀏、繆天瑞、陳應時、鄭榮達、黎松壽、高效鵬、沈冬、李玫等學者對其中的樂律學理論進行了深入探討,但因蔡元定晚年遭貶,客死異鄉,其絕大多數著述和書信又因「慶元黨禁」等原因未得以傳世,故目前國內學界除了從《律呂新書》序言中知其成書時間外,對其始撰時間、編撰過程和文獻特點,涉及極少。所幸蔡氏生前與朱熹亦師亦友,過往甚密,學術書信頻繁,部分材料賴朱子文獻的流傳可窺一斑。筆者在整理朱熹音樂著述中,發現其明確提及蔡氏《律呂新書》(或稱《律書》、《律說》)者共一篇序文、二十餘條書信體文獻、兩條語錄,主要見於《朱文公文集》(以下簡稱《文集》)卷44~46、《文集》續集卷2~3、《朱子語類》卷92等,可資參考,略做考證如下。
一、《律呂新書》的始撰
蔡元定於乾道二年(1167)始入朱熹門下,從此開始了二人長達三十餘年亦師亦友的交往。其時,朱熹正在眾多學者幫助下致力於宋代新儒學的集大成工作,家學淵源、精通天文地理、律歷術數的蔡元定,自然地成為朱熹在構建《禮》學、《樂》學體系,尤其是樂律學研究領域的合作者和得力助手。《律呂新書》正是這種文化背景下的產物。但作為一部有分量的學術專著,《律呂新書》的編撰,非一朝一夕之功,其始撰於何時?
筆者遍檢朱熹音樂著述,在《文集》續集卷2發現與《律呂新書》始撰相關的三段書信如下:
引文1:
《律說》幸早為寄。但以聲定律及均弦用聲之說,非面莫扣為可恨,不知幾時可相會?寒泉精舍才到即賓客滿坐,說話不成。不如只來山間,卻無此擾。公濟亦每以此為言也。曆法恐亦只可略論大概規模,蓋欲其詳,即須仰觀俯察乃可驗。今無其器,殆亦難盡究也。(《答蔡季通》第六)
引文2:
精舍數日紛紛,無意思,只得應接酒食,說閑話而已。亦緣屋舍未就,不成規矩,它時須共議條約,乃可久遠往來耳。《律書》緩寫不妨,曆法莫亦可草定一梗概否?若用先天分數,不知日月五星之屬,遲速進退,皆可於此取齊否?若得此二書成,亦不為無補於世也。某今歸山間,懶未欲出,意欲後月末間一到雲谷度暑,未知果能動否?恐不能動,即奉約一來家中,相聚數日,殊勝它處惹客生事也。(《答蔡季通》第七)
引文3:
《律說》幸寫寄,但以聲定律及均弦用聲之說,非面莫扣為可恨,不知幾時可相會?寒泉精舍才到即賀客滿坐,說話不成,不如只來山問,卻無此擾。公濟亦每以此為言也。曆法恐亦只可略說大概規模,蓋欲其詳,即須仰觀俯察乃可驗。今無其器,殆亦難盡究也。《大學》等已令進之料理矣,或入大源,告為致問。公濟既平心和氣以觀義理之所在,則不患無鄰矣。草絕交之書,似於禪學亦未得力也。觀過之說競未安,嘗思之矣。(《答蔡季通》第九二)
這三段文字提及朱熹已看到《律呂新書》,說明在朱熹書寫此信時,蔡元定已開始《律呂新書》撰寫工作。但《文集》續集卷2~3輯錄的朱熹與蔡元定百餘段通信,均未註明時間且多為只言片札。陳來《朱子書信編年考證》將《文集》續集卷2第六和第七繫於戊戌(1178)、續集卷2第九二繫於辛卯(1171),筆者認為有兩個問題值得討論。
第一是關於書信文本的問題。筆者在比對《文集》續集卷2《答蔡季通》第六、九二後發現:除了增加部分文字外,兩段書信內容幾乎完全相同,出自同一封書信當無疑問,繫於同一時間應該比較合適。翻檢宋刻元明遞修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宋刻元明遞修本《晦庵先生文集》、明嘉靖刻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明天順賀沈/胡輯《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等數個版本,此處基本一致,僅第六段的首句略有差異:元明遞修本《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賀沈/胡輯《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作「律書幸早寫寄」,明嘉靖刻本作「律書幸早為寄」。這說明這兩段書信在宋元舊刻中已是如斯,可能系編撰時重複收入所致。
第二是關於書信系年的問題。陳先生將《續集》卷2第六、七係為戊戌(1178)的根據是「四書『律管分數甚荷見示』,六書『律說幸早為寄』,七書『律書緩寫不妨』,似相承。又六書云:『曆法恐亦只可略論大概規模』,七書『曆法莫亦可草定一梗概否』,亦明相承。按七書尾云:『蓋欲後月末間一到雲谷度暑,未知果能動否?』《文集》卷6《秋日登天湖詩》題注云:戊戌七月與季通諸人登雲谷,疑七書即指此行。故以此三書皆列於本年。」筆者贊同陳先生關於「六書和七書相承」的判斷,兩段文字可以確定著於同一時間。但在具體時間的考訂上,筆者建議同時考查書信內出現的名物。
在三段書信中有《律說》、《觀過說》、寒泉精舍、公濟、雲谷等數項名物。因《律說》為求證對象,不具備成為內證的條件。後4項名物中,公濟乃吳楫,建寧府崇安縣人,長期從學於朱熹,但又生性喜禪。朱熹對此頗有微辭,並屢加教誨,稱其「未必瞿曇有兩心,莫將此意攪儒林。欲知陋巷憂時樂,只向韋編絕處尋」。4項名物雖均有特定時間相聯繫,但從《文集》卷6~9中朱子與吳楫的唱和詩、《朱子語類》卷12中門人楊道夫所錄吳楫談話可知,公濟不僅從學於寒泉精舍,亦從學於雲谷晦庵和武夷精舍等,從學時期跨度相當大並不具備解決問題的特殊性,姑視之為旁證。《觀過說》成於乾道四年(1168)夏,但朱熹感覺「猶未安」,至乾道八年(1172)又與張敬夫、胡廣仲、彪居正等湖南諸公辯「觀過知仁」。引文3中提及「觀過之說競未安,嘗思之矣」正與此相合,說明這段文字當書於1168~1172年之間。三段引文中都提及的寒泉精舍乃朱子平生創建的第一所書院,位於建陽崇泰里後山,始建於朱子丁母憂廬墓守喪期間(1170)。《嘉靖建陽縣誌》卷5有云:「寒泉精舍,在崇泰里。宋乾道庚寅,朱熹葬母祝夫人於天湖之陽,遂築室其傍,扁日寒泉精舍。」雲谷指位於建陽蘆山的晦庵草堂,始建於1170年,1175年完工。這數年間,朱子常往返於寒泉、雲谷、屏山之間,三段書信所提及的「山間」當是指屏山潭溪故居。由此,又可將這三段文字的通信時間進一步縮小到1170~1172年間。
相反,若將第六、七書信繫於1178年,不僅無法解釋第九二書信中提到的1172年再辯《觀過說》之事,而且與文中另外兩句話也自相矛盾,今臚列於下:
內證1:「寒泉精舍才到即賀(賓)客滿座,說話不成。」寒泉精舍建成於庚寅(1170),朱子持喪期滿、雲谷晦庵草堂落成後,講學中心即已從寒泉轉至雲谷。若這幾段書信成於戊戌(1178),寒泉精舍中賀客滿座並不符合情理。內證2:「精舍數日紛紛,無意思,只得應接酒食,說閑話而已。亦緣屋舍未就,不成規矩,它時須共議條約,乃可久遠往來耳。」上文已經提及,寒泉精舍建於1170年,雲谷晦庵3間草堂於淳熙二年(1175)乙未七月也全部竣工。因此,若這些書信成於戊戌(1178),不僅寒泉精舍已建成8年,雲谷晦庵草堂也已建成3年,而且其時朱子已屢受朝廷催促,準備赴南康任。很難想像其時精舍還「屋舍未就,不成規矩」,以至朱子覺得有「它時須共議條約,乃可久遠往來耳」的必要。
通過對以上三段書信中出現名物的分析,筆者更傾向於依靠內證,將這三段書信的成書時間定為庚寅、壬辰年間,而非戊戌,從而也就進一步證明,蔡元定至遲在1170~1172年間就已經著手撰寫《律呂新書》了。
二、《律呂新書》的編修
通過對朱熹音樂著述的編年研究,可以發現:自乾道年間《律呂新書》開始編修起,朱熹先後給蔡元定、蔡淵父子去了十餘通討論《律呂新書》編修細節的學術書信。從其中可以看出:自《律呂新書》撰寫伊始,經編撰、修訂至定稿的過程中,朱、蔡2人不定期地交換書稿,並通過書信不斷就編修中出現的學術問題進行辯論詰難。筆者通過將《律呂新書》和這些書信的內容相比照,從篇章結構的調整、對原稿內容的修改、對論證方法的改進等三個方面對此加以揭示:
一是對篇章結構的調整。《律呂新書》卷1《律呂本原》篇章順序依次為《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一律第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謹權衡第十三》,這與是書初撰時的篇章結構頗有差異。朱子在丁未(1187)前後給蔡元定的信中建議:
第一章《圍徑》之說,殊不分明,此是最大節目,不可草草。《候氣》章恐合移在第四、五間,蓋律之分寸既定,便當埋管候氣,以驗其應否。至於播之五聲、二變而為六十調者,乃其餘耳。況《審度》、《嘉量》、《謹權》,尤不當在《候氣》之前也。但《候氣》章已有黃鐘之變半分數,而前章未有明文,恐合於《正律》、《分寸》章後別立一章,具載六變律及正變、變半聲律之長短分寸,乃為完備耳。
從這段話看,可推測《律呂新書》卷1原稿內容的順序大致是《黃鐘》、《黃鐘之實》、《黃鐘生十一律》、《十二律之實》、《律生五聲圖》、《變聲》、《八十四聲圖》、《六十調圖》、《審度》、《嘉量》、《謹權》、《候氣》等,不僅《審度》、《嘉量》、《謹權》三章在《候氣》章之前,而且在討論「正律」和「分寸」(即《黃鐘之實》、《黃鐘生十一律》、《十二律之實》)章節後缺《變律》一章。比照《律呂新書》卷1《律呂本原》篇章順序,可確定蔡元定基本上採納了朱熹的意見,在第四章後增加了《變律》章,詳載變黃鐘、林鐘、太簇、南呂、姑洗、應鐘等6個變律及正變、變半之聲律長短分寸,並將《審度》、《嘉量》、《謹權》三章改置《候氣》章之後。
二是對《律呂新書》原稿內容的修改。如建議《律呂本原·審度》章中的「生於黃鐘之長」以下增加「以子轂櫃黍中者九十枚度之,一為一分,(凡黍實於管中,則十三枚而滿一重,積九十重則千二百枚而滿其龠矣。故此九十枚之數,與下章千二百枚之數,其實一也。)十分為寸」一句;建議卷2《律呂證辨·造律》「今欲求聲氣之中」的下句改為「而莫適為準則,莫若且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或極其短,或極其長。長短之內,每差一分而為一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焉。如是,則更迭以吹」,經筆者核對,兩處意見均與今本《律呂新書》同處所載一字不差,表明全部為蔡元定所吸收。
三是對《律呂新書》論證方法的改進。《律呂新書》卷1中的《審度》、《嘉量》、《謹權衡》講的是度、量、衡制度的換算,度有分、寸、尺、丈、引5個標準,量有龠、合、升、斗、斛5個標準,衡有銖、兩、斤、鈞、石5個標準。如果沒有實際的換算數字,閱讀起來必定相當費解。所以朱熹建議「《嘉量》章龠、合、升、斗、斛,皆當實計廣狹分寸」,今本《律呂新書·嘉量》將5個等級的標準換算具體化為一龠積810分;一合為兩龠,積1620分;一升為10合,摺合20龠,積16200分;一斗為10升,摺合200龠、100合,積162000分;一斛為10斗,摺合2000龠、1000合、100升,積1620000分。這正是吸收了朱熹意見的修改結果。
三、《律呂新書》成書之後的修訂
《律呂新書》成書之後,朱熹曾為其作序。該序文交代了《律呂新書》的寫作背景、寫作動機和主要內容,表達了對宋季禮樂荒廢、久疏樂律的憂慮,對蔡氏及《律呂新書》的貢獻頗多褒揚。文後註明該序文成書於淳熙丁未(1187)正月朔旦,說明蔡元定至遲在此之前已經完成《律呂新書》的主體寫作,並將其呈朱熹過目,這為《律呂新書》的成書時間確定了考察坐標。但是,這並不意味《律呂新書》的最終定稿。
事實上,《律呂新書》成書後不久,朱、蔡二人已開始考慮對其進行修訂。在成於丁未(1187)稍晚的一封書信中,朱熹一方面向蔡元定詢問《樂書》(即《燕樂本原辨證》)的撰寫進度,一方面針對《律書》中涉及的「空徑三分」和「琴準定律」等問題提出質疑,並要求察看《律書》的舊本。據筆者爬梳,在朱熹、蔡元定生前至少有過三次對《律呂新書》修訂或者改寫的討論。
第一次發生在癸丑、甲寅年間(1193~1194)。朱熹在癸丑(1193)三月給浦城門人詹元善的書信中提到:「其(指蔡元定)律書法度甚精,近世諸儒皆莫能及。但吹律未諧。歸來更須細尋訂耳。」其時,蔡元定正帶著他新成書的《燕樂本原辨證》出遊湖、湘、吳、越,還在臨安請樓鑰作了序。同年五、六月間蔡元定自臨安歸來,朱、蔡即開始著手修訂《律呂新書》的具體事宜。即使是甲寅(1194)朱熹外任知潭州、赴臨安立朝期間,蔡元定仍堅持學術活動,並不時通過書信與朱熹討論。
第二次發生在丙辰(1196)編修《儀禮經傳通解》期間。朱熹立朝時(1194)曾向宋寧宗上《乞修三禮札子》,其中提及「欲以《儀記》為經,而取《禮記》及諸經史雜書所載有及於禮者,皆以附以本經之下,具列註疏諸儒之說……而鐘律之制,則士友間亦有得其遺意者,竊欲更加參考,別為一書,以補六藝之闕」。「慶元黨禁」開始之後,朱熹落職罷祠,蔡元定被貶逐,朱熹組織門生同道編修《儀禮經傳通解》,其中卷13《學禮》部分的《鐘律篇》即由朱熹本人根據《律呂新書》改編而成。朱熹曾向蔡元定提及:「比因修《禮》,編得《鐘律》一篇,頗簡約可觀。大抵盡用《本原》之書,旦夕當奉呈也」。在另一段書信中還指出《鐘律篇》雖來自《律呂新書》卷1《律呂本原》,但編寫體例有一定差異:「蓋但用古書本語或註疏,而以已意附其下方,甚簡約而極周盡,學樂者一覽可得梗概。其他推說之泛濫、旁證之異同,不盡載也」。宋人王應麟《玉海》卷7《律呂新書》條下亦云:「朱子修《禮》編《鐘律》一篇,盡用《本原》之書。」
第三次發生在戊午、庚申(1198~1200)蔡元定遭貶春陵之後。今本《朱文公文集》續集卷3中存有至少17條二人來往於蔡元定流放途中的學術書信,時間直至戊午(1198)八月蔡元定客死於貶所。其中包括蔡元定向朱熹索要《律呂新書·序》的革本,以及朱熹對舊有草本略加訂正後,將訂正本和剛剛成書的《琴律說》寄於蔡元定等內容。元定歿後,朱熹又命蔡元定長子蔡淵負責校對《律呂新書》具體事宜,他在戊午庚申間(1198~1200)給蔡淵去的一封書信中提及:「《律書·證辨》中論周徑處,自『十一其長之分』至『二厘八毫者是也』,此一節未曉,恐有誤字或重複處,幸更考之。」至此,朱熹、蔡元定對《律呂新書》的修訂方告結束。
但筆者在傳世的《律呂新書》文本中發現有二十餘處標明朱熹論及樂律的文字。這些文字是否與上述書信一樣乃朱熹本人為《律呂新書》所撰,當視為《律呂新書》正文的一部分?抑或蔡元定在撰寫《律呂新書》時將朱熹的言論收錄其中,應視為對《律呂新書》的注釋?還是後人竄入,並非朱、蔡之原意?
現將這二十餘處文字的史料來源及考證出的成書時間一一列表揭示如下(以其在《律呂新書》中出現的先後為序):
從以上的表格可以做出如下推斷:
1.從史料來源上看,《律呂新書》中二十餘處標明為朱子論樂律的文字,或來自於朱熹與門人的課堂問答,或來自於朱熹與門人的學術書信,並非朱熹專門為《律呂新書》所撰,從而排除了第1種可能性。
2.從成書時間上看,《律呂新書》成於丁未(1187),而表格中筆者考得確知時間的17項條目中,丁未之前(含丁未)2條,其餘15條均記錄於《律呂新書》成書之後,而且朱門弟子裒集各種《文集》和《語類》出版乃為朱熹歿後之事。試想,蔡元定如何能夠預知數年之後朱熹在課堂上對其他學生所言之事?如何在生前得見死後才出現的各種《文集》和《語類》?從而排除了第2種可能性。
結語
雖然由於種種原因,蔡元定的許多著作和書信已經亡佚,但通過對朱熹音樂著述的整理和研究,可以了解到《律呂新書》撰寫的大致始末:該書始撰於蔡元定、朱熹初識後不久(約在1170年前後),成書於丁未朔旦(1187)之前並經朱熹作序,於癸丑(1193)前後開始修訂,於戊午(1198)完成定稿,最終由蔡淵等人校正於庚申(1200)前後。其成書的經過,恰好印證了《律呂新書·序》中所言蔡元定「旁搜遠取,巨細不捐,積之累年,乃若冥契」的寫作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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