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印發管理辦法: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教育
01-28
中國教育新聞網訊(記者 周仕敏 通訊員 郭子婷)為加強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規範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日前,廣西教育廳印發了《廣西壯族自治區校外培訓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廣西的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管理進行規範。
《辦法》對校外培訓機構的治理設置了9項標準,必須達到標準才能申請辦學、辦證。包括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中小學在職教師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從事語文、數學、英語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當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證,校外培訓機構實際使用的辦學場地建築總面積不少於200平方米等,同一培訓時段內的生均建築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時30分,不得布置作業,不得一次性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並且開辦資金不少於20萬元。
此外,根據《辦法》,校外培訓機構開展語文、數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培訓的,其招生對象、培訓內容、班次進度、上課時間等應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並向社會公布。培訓內容不得超出相應的國家課程標準,培訓進度不得超過所在縣(市、區)中小學同期進度,不得組織舉辦學科類等級考試、競賽,培訓時間不得與學生所在中小學校教學時間相衝突,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於20:30,不得布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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