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分手費,為什麼貝索斯這邊沒事,而吳秀波這邊卻算敲詐呢?
前段時間吳秀波的小三因為索要分手費被吳秀波以敲詐的形式送進了監獄,記得也是在前段時間,亞馬遜的老闆貝索斯和自己的前妻分手,他也給了分手費,而且他給的可是660億美元的天價,這就讓不少吃瓜群眾感到十分好奇了,為什麼同樣的分手費,為何吳秀波卻能以分手費是敲詐把小三送進監獄呢?
首先,要給大家普及一個知識點,分手費也叫青春損失費或者精神損失費,但是,分手費在法律上是沒有明確的概念,換言之就是沒有任何法律可以用來界定分手費這樣一個標準,這種費用一般都是由情侶雙方在分手時自願支付給對方的!這個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這也並不違法。
如果非要把這個分手費定義的話,在法律上可以被認定為是自願贈與,在這裡就得注意了,是自願贈與,我們就拿貝索斯和前妻來說,貝索斯給前妻660億的分手費,我們從一些內容中就可以看出來是貝索斯自願給前任分手費的,這些錢你可以理解成是貝索斯自願贈與前妻的!
這個在法律上只要是兩個人在私下做好了財產分割,基本上都是可以得到法律認可的,而我們回過頭再來說吳秀波和小三這邊就不同了,首先就是吳秀波早就結婚了,所以,從這一點出發的話,那麼,吳秀波的財產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妻子沒有同意的情況下,吳秀波是無權動用這筆錢的。
這就讓我想起來業界另外一位牛人,叫郎咸平,不知道還有沒有人記得這個哥們呢?他就是婚內包養一個空姐,還送了人家幾套房,結果人家分手後聯合前妻把這些已經贈與出去的房子又給全部要了回來,這就是因為婚內的財產,男方是不能再未經妻子允許的情況贈與出去的。
所以,即便是吳秀波贈與的,他妻子也是可以完全要回來的,這裡又有人會說了,即便這樣了,吳秀波這檔子事也屬於是民事糾紛,並不會上升到刑事上啊!別著急,上邊我也說了,是自願贈與的,但是,吳秀波的小三這可不是自願贈與了。
根據吳秀波妻子通過工作室發出的相關內容顯示,吳秀波的這個小三是多次向吳秀波索要錢財,而且一次比一次要大大,這可不就是簡簡單單的民事糾紛了,而是真的是刑事案件了。
敲詐勒索根據我國法律的認定是指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而且這小三還是屬於敲詐數額非常巨大的一種類型,換言之就是她很有可能要進監獄住上十年以上的時間。
說道這裡,大家是不是明白了,為什麼吳秀波這檔子事卻能把對方送進監獄了吧!其實這個女的也是夠賤的,一次兩次就行了,還多次三番,估計吳秀波也是忍了好幾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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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可取代蔡徐坤,就因不肯炒作,出道十四年一直不溫不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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