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何以保障社會正義
來源|新華月報官網
現實生活中某些屢見不鮮的腐敗現象,儒家的血親情理精神難辭其咎,無法推卸它所應承擔的那一部分責任。那麼,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我們該如何安放儒家角色?
舍公義而全親情使得充滿理想性的「推恩」說陷入了窘境,那麼,反其道而行,「大義滅親」是否是讓「推恩」擺脫困境的出路呢?筆者以為不是,原因就在於大義滅親之說無法被孟子的倫理思想體系所容納。
孟子本人從來也沒有認可與肯定過任何大義滅親的行動,不過,孟子倒是說過「乃所願,則學孔子也」(《孟子?公孫丑上》),孔子似乎在一定程度上認同大義滅親之舉。據《左傳》記載,叔向的弟弟叔魚曾經因審案不公而被敗訴方所殺,叔向接手此案後秉公而斷,對於其弟,他稱叔魚「鬻獄」,並判以戮屍之刑,孔子聽說此事後評價說,「叔向,古之遺直也。治國制刑,不隱於親」(《左傳?昭公十四年》)。我們知道,孔子有「父子互隱」的主張,攘羊人之子公開揭發其父的過失,孔子態度鮮明地表示了反對,為什麼在這裡卻又支持「不隱於親」的做法?孔子稱「父子互隱」為「直」,這裡怎麼又贊叔向「不隱於親」「可謂直矣」(《左傳?昭公十四年》)?筆者愚見以為,孔子並沒有籠統地肯定大義滅親,叔向的「不隱於親」最多只能算作大義滅親的特例,因為叔向之舉並未傷及親情。孔子所謂「直」,系指真情實感,愛親的情感正是一種真情實感。「父子互隱」之行顯然是出於愛親之情而為的,故而「直在其中」(《論語?子路》);叔向的「不隱於親」發生在親人亡故之後,且彼時其弟的罪行恐已昭然於世,所以,由於背景特殊,其時即使承認親人有罪也不可謂不「直」。反之,假設親人尚在、罪行未彰,讓親人因自己的公正執法而死,情何以堪?心何能忍?此舉如果還稱得上是「直」,那恐怕就如同孔子所譏諷的攘羊人之子的「直」,那不是一種正常的、健康的情感。
一言以蔽之,孔子對於一般意義上的大義滅親也並不贊成。在孔子那裡,大義滅親有損於「直」德,在孟子這裡,大義滅親則有損於「仁愛」,因為愛親之情正是仁的一種表現。不僅如此,「推恩」說更加不能與大義滅親之說並存於孟子思想的體系。如果孟子的思想體系容受了大義滅親,那麼「推恩」的起點——親親便會毫無疑問地自行瓦解;而且,「推恩」的行為是基於情感而做出的,而大義滅親的行為卻是基於理性而做出的,緣此之故,大義滅親並不是「推恩」的題中應有之義,採取「推恩」之法,永遠推不出大義滅親之事。在親情與公義的兩難選擇前,倘若「親親相隱」,則「推恩」的起點得以維護,但愛親之情卻沒有推出去,倘若大義滅親,則社會正義得到實現,但正義的實現卻不是靠著「推恩」,概而言之,「推恩」的有效性在情義兩難的境遇下喪失了。
當情義兩難時,當事人應選取親情,這是孔孟所倡導的,但這種價值導向難免會在普通民眾中間造成極其負面的影響。傳統社會中的中國人往往在一切境遇下都只重血緣親情,不顧社會公德,換言之,縱使碰不到情義兩難的選擇,他們的愛也照樣推不出去,這種狀況與孔孟所倡導的價值導向恐不無關係。據范忠信先生考證,「中國舊法向來沒有規定無親屬關係或無保護關係者之間的虐待遺棄之罪」 ,意即在中國的傳統社會裡,彼此間若無親屬關係,見危不救者無罪,蓄意虐待但未致死致傷者亦無罪,不止無罪,甚至連「輿論譴責都不會有」 。中國傳統社會的民眾只見親情、無視公義,於此可見一斑。劉清平先生曾指出,「對於現實生活中某些屢見不鮮的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儒家的血親情理精神也應該說是難辭其咎,無法推卸它所應承擔的那一部分責任」 ,此說雖廣受爭議,但筆者認為,只消把「現實生活」四字替換為「傳統社會」,爭議便可大大消除。
「推恩」說帶來了上述社會流弊,又有自身無法克服的困境,那麼為了實現公平、正義,「推恩」的設計方案是否應當被拋棄呢?筆者以為不然。「推恩」從「孝悌」開始,家庭是實踐仁愛的起始點,只要有家庭的存在,「推恩」就有它生存的土壤,而家庭暫時是不會消失的。畢竟,我們人類還不可能依照柏拉圖《理想國》的設想,使得「任何人都不得與任何人組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 ,並且讓「父母不知道誰是自己的子女,子女也不知道誰是自己的父母」 。家庭是我們每個人走向社會的起點,我們一生中的大多數時間也要與家人在一起度過,讓愛由家庭向社會蔓延,「以其所愛及其所不愛」(《孟子?盡心下》),合乎世情、人情。毋庸諱言,在家庭存在的前提下,採取「推恩」以外的其他方案也會有助於社會公正的達成,比如接納基督教的教義。可是,基督教要求限制家人之間的感情,它「要引起不和:叫兒子與父親不和,女兒與母親不和,媳婦與婆婆不和」(《聖經?馬太福音》10:35),這種限制親情的方案與中國人重親情的國情不符。括而言之,雖然「推恩」的設計方案在實行中屢屢受阻,但對於我國這樣一個極度重視血緣親情的國家而言,我們不僅不應拒斥此方案,而且還應因勢利導地推行此方案。
「推恩」說並不是打造理想社會的完美方案,但是它自身所無法克服的問題卻可以從外部加以解決。從列維納斯倫理學中,我們就可以獲得啟示,就可以找尋到解決的途徑。列維納斯說,「當他者與第三方同時出現在我們面前,自我就必須對這雙重責任作一衡量算計,於是我與他者的超越關係就轉入公共領域,轉而追求政府、制度、法律,它們是普遍化的來源」 ,從這段話來看,當他人和第三方對我的要求不一致時,我應當如何取捨,列維納斯並沒有對此提出明晰的取捨原則,而是訴諸政府、制度、法律,這正是值得孟子學習的。既然孟子一遇到情義兩難就必然選擇親情,那麼「推恩」理想的兌現、社會正義的保障便亟待憑藉人性以外的力量,這力量是用以牽制親親之情的,這牽制親情的力
量應當來自製度、法律,進而言之,應當來自完善的親屬迴避制度。
筆者所謂的「親屬迴避」,是指在涉及親屬利益與公共利益有可能發生衝突的事務時,相關人員無權介入該事務。這又可以分為兩類情況:一類是指相關人員不可以在該事務中做對親屬有害的事情,這是為了保護親情;另一類是指相關人員不可以在該事務中做對親屬有利的事情,這是為了維護公義。孔子所提倡的「父子互隱」就屬於前一類;後一類情況則是孔孟所不曾言及的,以「瞽瞍殺人」的案例為例,假如舜的權力受到了制約,他雖貴為天子,也不得干涉瞽瞍的殺人案,那樣的話,則符合後一類情況。為了適應前一類情況,完備的親屬容隱制應當被建立起來;為了適應後一類情況,嚴格的親屬避嫌制應當被建立起來。
親屬容隱制是法律所授予的隱匿親屬罪行而免受制裁的權利和義務。這種制度的建立顯而易見是對親情的回護,試想,假設我們自己的親人是某案件中的嫌疑人,允許容隱的訴訟程序顯然可以使我們避免直接指證親人時的內心煎熬;容隱制也在一定程度上兼顧了社會正義,禁止犯罪嫌疑人的親屬出庭作證至少能夠免除其作偽證的可能。親屬避嫌制是指擁有公權力的人員不得運用其權力處理與其親屬有關的事務。這種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對正義的維護,設想一下,假如一起案件的庭審法官就是罪犯的親屬,我們能夠指望他不製造冤假錯案嗎?如果因避嫌制出了漏洞,而發生了徇情枉法、以權謀私之類的事,那麼應當為此承擔責任者並不是事件的當事人,而是制度的制定者。避嫌制也未嘗不可以成全親情,假設我們的親人不幸成為了某案件中的受害人,無私情可循的法官便是我們為親人討還公道的最佳依靠。
總之,親屬迴避制度的建立讓親情與公義得以兩全,之所以如此,就在於建立起完善的親屬迴避制度後,情義兩難的情境不致出現,公義與親情不會互為障礙。在這種情況下,孟子「推恩」的方案恰可以在公共領域發揮積極的、正面的作用,愛親之情可以無阻隔地推擴出去。由於親屬迴避制度的建立能夠大大地減少徇私情現象的出現,這對許多中國人僅以親情為重的價值觀也會產生潛移默化的矯正作用。歸根結底,覆蓋全社會的健全的親屬迴避制度體系才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好保障,也是走出「推恩」困境的唯一出路。
當下,我國上至政府,下至民間,都在積極地復興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學:官方大力提倡傳承優良家風、清明節等傳統節假日得到恢復、各地紛紛興建民間書院、兒童讀經現象日益普遍……此舉對於國家精神文明建設和公民道德素質提升的積極意義自不待言;然而,對於傳統文化、特別是儒學的正面作用,我們也不宜誇大,更不宜迷信。國家應當認識到,極度重視血緣親情既是儒家的優勢,也是儒家的劣勢,對血緣親情的重視使得儒家倫理具備了現實的可操作性,也使得儒家倫理在實現社會正義方面有其天然的缺陷;國家在弘揚儒學的同時,還需要通過加強制度建設,特別是建立、健全親屬迴避制度,來抵消儒學因過分重視血親、私情而對公權力的執行所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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