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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上今天——1995年1月26日,《我的前半生》著作權糾紛

一、《我的前半生》寫作和出版經過

溥儀的父親載灃,是光緒皇帝的弟弟。1908年11月14日光緒帝去世,光緒沒有兒子,慈禧太后命溥儀繼承皇統,過繼於同治帝載淳。12月2日三歲的溥儀即位,由光緒皇后隆裕太后和載灃攝政。到六歲,發生了辛亥革命他被迫退位。到1917年張勳復辟時又坐了十幾日的龍椅,到1932年在日本扶植下到東北又當了一回滿洲國皇帝。

1945年8月8日,蘇聯對日宣戰並進攻滿洲國,滿洲國政權覆滅。8月15日,日本投降,溥儀頒布《退位詔書》。被蘇軍俘虜,在蘇聯被監禁五年。1950年8月1日,溥儀與其他滿洲國263名「戰犯」在綏芬河由蘇聯政府移交給中國政府,送撫順戰犯管理所受到約十年的思想教育和勞動改造。

溥儀在撫順戰犯管理所服刑時,由其口述,其弟溥傑執筆,寫過一份題為《我的前半生》的自傳體悔罪材料。1960年群眾出版社將此材料少量印刷成冊,供有關部門參閱。因裝訂灰色封皮,故稱為「灰皮本」。

「灰皮本」不能完全算正式出版物,不僅因為其中還有瑕疵,被領導同志指出,而且有些地方還是犯忌的,這都需要進一步修訂。當時負責外交事務的陳毅副總理要求有關方面儘快組織力量修改,爭取正式出版,然後由外文出版社譯介到國外去。於是,群眾出版社派本社編輯室主任李文達幫助溥儀「修訂」。

1960年4月開始,李文達在香山飯店為溥儀整理修改稿件。經過兩個月的時間,整理出16章24萬字的修改稿。對原書上冊主要是增刪和精選,下冊表達東北時期和改造時期,則幾乎全部是重新選材。初稿完成後,公安部相關領導閱過,表示基本上同意改寫的觀點和方法。同時指出這是個雛形,寫的粗糙,還需佔有更多的材料認真加工。

1960年7月至8月,李文達等赴東北實地調查,收集了大量豐富、生動的材料,1961年3月底李文達提出「我的前半生修改二稿大綱」。同年8月當修改工作已進行一半,為了彙報修改工作進展情況和徵求意見,群眾出版社於15日召開了《我的前半生》修改情況彙報會。據這次會議的紀要記載,會上李文達先簡要彙報了修改工作過程,然後談到修改計劃:擬將該書改成一部25萬字左右的回憶錄體裁作品。與會者進行了討論,對主題、回憶錄的形式、對溥儀思想性格的反映,強調內容真實性等提出了重要的意見。姚垠主任最後表示,爭取同年10月底將全稿完成,年內印成大字本送審。

晚年溥儀

在以後的撰寫工作中,仍由李文達執筆,溥儀回憶口述、提供材料,其中包括繪出了御膳時的場景,宮內服飾等細節圖等等,以及對寫成稿件的審閱修改。同時,出版社還安排了幾位同志專為此書進行收集、核對史料的工作。

1962年3月《我的前半生》修改二稿完成。同年6月印出了《我的前半生》的3卷本。在廣泛徵求專家、領導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進行了修改。於同年10月印出了2卷本。在此基礎上,於1964年3月正式出版《我的前半生》。該書以愛新覺羅·溥儀署名。

1964年2月6日群眾出版社於浩成在關於《我的前半生》一書稿費支付問題的請示報告中稱:「溥儀是此書的名義作者,曾口頭提供資料。為了照顧外界影響,我們考慮應付他適當數目的稿費,但也不宜過多,具體意見以一半為宜,一次付清,加印時即不再支付------對於此書的實際執筆者,擬按本社稿費辦法第十九條辦理,即付給一半稿費」此報告經出版社、公安部辦公廳、公安部領導批准後執行,首版稿酬11700餘元,由溥儀和李文達各得一半。當時公安部的常務副部長徐子榮在該請示上批示:「這種事弄不懂,可同中宣部、統戰部談談確定」。中宣部表示「此事無意見,統戰部商議一下決定即可」。全國政協辦公室也答覆:「政協沒有意見,也不太懂得,最好問問中宣部,如果他們沒有意見,那就行了」。

二、著作權糾紛的發生

1965年,外文出版社將《我的前半生》譯成英文出版,英文本定名為《從皇帝到公民》。1981年9月《我的前半生》重印,群眾出版社在重印說明中稱「對書中所述一些歷史事實提出商榷意見,而因溥儀已於1967年逝世,不可能在作任何修改,為此,在徵得清史學者朱家金同志的同意後,將其所著《從我的前半生部分史實錯誤的修正》一文,作為附錄刊於書後,以供廣大讀者參考。」1984年為與義大利以及香港新崑崙營業有限公司改編拍攝《我的前半生》一書。

此書一連再版、暢銷,隨著此書傳播途徑的增多,此書的影響力更是不斷擴大。李淑賢(溥儀的遺孀)、李文達、群眾出版社發生了誰享有該書著作權的爭議。隨後,群眾出版社按照有關領導同志的意見退出了糾紛。

三、國家版權局的意見

1985年3月5日群眾出版社的主管單位公安部致函文化部,詢問《我的前半生》版權歸屬問題。1985年11月4日國家版權局以(85)權字第6號文答覆公安部,「《我的前半生》一書是溥儀和李文達合作創作的,他們之間的關係不是作者與編輯的關係,而是合作作者的關係。當時出版此書時,李文達是一位不署名的合作作者。因此,此書的版權應歸溥儀與李文達共有。」據此,群眾出版社將1985年以前數次重印《我的前半生》一書的印數稿酬和拍攝新片的酬金,付給李淑賢和李文達各一半。李淑賢對國家版權局的處理仍有異議。

四、發生訴訟和案件審理判決

(一)起訴和立案

1987 年6月李淑賢以李文達侵害溥儀《我的前半生》一書著作權為由向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溥儀是該書唯一作者,李淑賢是該書著作權的合法繼承人;並 要求李文達停止侵害,公開聲明挽回影響、賠償損失。但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該糾紛已經國家版權局處理為由,不予受理。

1987年12月李淑賢向最高人民法院鄭天翔院長申訴。1988年1月鄭天翔院長批轉最高人民法院民庭審查處理,並要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報告。1989年4月25日,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李淑賢訴李文達《我的前半生》著作權權屬糾紛。1990年2月27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公開審理了本案。1991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了該案。 會議認為,《我的前半生》一書的著作權應屬溥儀所享有。

(二)審理判決情況

1、一審判決

1995年1月26日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認定:《我的前半生》一書是溥儀的自傳體作品,在該書的寫作出版過程中,李文達根據組織的指派,曾幫助溥儀修改出書,李文達在該書的成書過程中付出了辛勤的勞動,但李文達與溥儀之間不存在共同創作該書的合作關係。因此應認定溥儀為《我的前半生》一書的作者,並享有該書的著作權。關於李淑賢要求李文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一節,因李文達並非直接侵害了該書的著作權,故本院不支持李淑賢的這一請求。關於該書出版後的稿酬分配問題,因雙方未提出異議,本院不予處理。依據民法通則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判決如下:一、《我的前半生》一書的著作權歸愛新覺羅·溥儀個人享有。二、駁回李淑賢其他訴訟請求。

李淑賢

2、二審判決

李文達的合法繼承人其妻王瑩,其子李金酉、李金河、李海不服一審判決,上訴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其上訴理由主要是:一審判決判定該書的著作權歸溥儀個人與事實相互矛盾;李文達與溥儀之間不存在委託與被委託的關係,故李文達作為該書的創作者,理應享有著作權;如該書屬於職務作品,也應屬於個人職務作品,李文達擁有著作權,若是法人職務作品,李文達也擁有署名權等一些權利;該書有人物心理和環境的描寫和刻畫,還塑造了虛構人物,因此該書應為溥儀的「自傳體文學作品」或「文學傳記」,不應是「自傳體作品」。李淑賢服從一審判決。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的前半生》一書從修改到出版的整個過程都是在有關部門的組織下進行的,李文達是有組織指派幫助溥儀修改出書,故李文達與溥儀不存在合作創作的事實。《我的前半生》一書既是由溥儀署名,又是溥儀以第一人稱敘述親身經歷為內容的自傳體文學作品;該書的形式及內容均與溥儀個人身份聯繫在一起,它反映了溥儀思想改造的過程和成果,體現了溥儀的個人意志;該書的輿論評價和社會責任也由其個人承擔;因此,溥儀應是《我的前半生》一書的唯一作者和著作權人。綜上,上訴人王瑩等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準確,原審判決處理結果正確,應予維持。1996年6月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五、版權再起糾紛

《我的前半生》著作權糾紛塵埃落定不久,李淑賢於1997年去世了,去世後無兒無女,也沒有其他繼承人,去世時她也沒有留遺囑。2007年,由於種種原因溥儀的胞弟溥任將其著作權轉交給同心出版社,從而又引發著作權糾紛。

因為從上世紀(20世紀)60年代開始,《我的前半生》一書一直由群眾出版社出版,群眾出版社認為溥任沒有授權資格,並向北京西城法院提出「無主財產」的申請。

溥任

西城法院受理此案,於2007年9月25日發出財產認領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年內,如果無人認領,法院將依法判決。《我的前半生》因無人繼承也無人受遺贈引發了法學界關於無主著作財產權的歸屬問題的討論。大概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我的前半生》歸作品原作者溥儀的第二順序繼承人,即溥儀的弟弟溥任所有;第二種觀點認為,《我的前半生》應視為無主財產,歸國家所有;第三種觀點,《我的前半生》進入共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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