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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案件數量增加,凸顯檢察監督成效

據新華社報道,在剛過去的2018年刑事檢察工作中,我國檢察機關堅持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嚴格罪與非罪標準,嚴格按照法定標準審查批捕、審查起訴,依法決定不批捕29萬餘人,不起訴14萬餘人,同比分別上升10.8%和22.3%;對認為確有錯誤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訴8504件,同比上升7.2%;監督糾正不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3.9萬人,同比上升38.9%。

這些看似枯燥的數字,其實每一個都與司法正義休戚相關。比如,檢察機關對29萬餘人作出不批捕的決定,意味著這些當事人的人身自由不被強行限制。再如,檢察機關對14萬餘人決定不起訴,這意味著這些當事人將免於受到刑事責任追究。

或許,對於抽象的數字公眾難以感受到檢察監督的力度。但聚焦到一個個案件中,檢察機關的檢察監督力量就可見不一般了。比如崑山反殺案,正是因為江蘇檢察機關的提前介入,支持公安機關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從而成功激活了公民的無限防衛權。在張文中案中,正是因為檢察機關同步審查監督,張文中被改判無罪,讓保護產權和企業家精神進入司法實踐。這些「峰迴路轉」的案件,離不開檢察機關的監督、糾錯。

誠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重要職責。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也明確,檢察機關有「對有關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准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對判決、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工作」「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等監督職權。之所以為檢察監督立法,目的是以權力制約來保證司法公正,而真正的制約,就不能是「和風細雨」。

客觀而論,檢察監督的存在,以及職能作用的積極發揮,在某種程度上會對司法效率有所影響。但從長遠來看,正是因為有了檢察監督這一「制約性」法治角色,既能「事先把關」,又可「事後糾錯」,不僅給當事人以個案的公平正義,更有利於防止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司法機關等出現偏差,或將錯誤影響降至最低。換句話說,檢察監督「指標」的同比增多,不僅說明了法律監督正常,更證明了整個司法體系的運行健康。

當然,司法正義的實現,不能光靠檢察監督「一枝獨秀」,立法監督、公民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也是監督司法的重要力量。在充分發揮檢察機關作用的同時,也應加強各種監督力量的整合與保障,讓司法更加透明、公平、公正,從而讓公眾感受到更多的司法正義。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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