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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殘酷的獄制,清朝終於進行了改革,都是列強逼的

上一篇文章我們提到清朝獄制的殘酷,本篇文章將著重闡述清王朝在鴉片戰爭之後對自己獄制的改革。

19世紀中葉以後,監獄的改良運動在歐洲大陸方興未艾,恰逢中國國門打開之際,出國遊學考察者日漸增加,在他們的遊記或日記中,除了對往訪所到之處的政治風俗予以關注外,亦不乏為獄制費墨者。同治九年(1870年),王韜參觀了英國的貝德福(Bedford碧福)監獄,留下了百餘字的記錄,「居舍既潔凈,食物亦精美,獄囚按時操作,無有懈容,七日一次,有牧師來宣講,悉心化導之,獄囚住此中,真福地哉!"後來的出國者,比如,工商界人士李圭、駐外使節郭嵩燾、薛福成等人,也都有相似的記敘,其間無不流露出一種欽羨之情,且對「西方的良法美製同樣不乏所嚮往之情」。

固在西方監獄面前,中國監獄的黑暗已是不言自明,誠如鄭觀應所言,「土室棘垣,暗無天日;赭衣黑裳,慘受禁攣。禁卒既毒甚虎狼,穢氣又蒸為癘疫。蓋斬絞以下輕犯本無死法,而又系庾斃者往往有之,其冤慘可勝言哉?」兩相對比之後所形成的反差,在給國人以極大震動的同時,也促成了改良監獄思想的萌生,要求改良監獄的呼聲漸趨強烈。

清王朝對監獄制度的改革可不是統治者的良心發現,在內憂外患的前提下最主要的還是外患,即國際社會對清王朝殘酷獄制的譴責。

清王朝被迫打開國門以後,一直因刑罰過於嚴酷、監獄黑暗而受到國際社會普遍抨擊,清朝司法在國際上處於卑微地位。

領事裁判權對清末監獄改良的推助

領事裁判權是指凡享有領事裁判權的國家,其國的僑民不受所在國的司法管轄,不論其發生何種違背所在國法律的犯罪或違法行為,都不成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當事人,所在國的司法機關無權裁判,只能由該國的領事或其設在所在國的司法機構根據其本國法律裁判。而對於生活在積貧積弱的國家中一般國人來說,領事裁判權所導致的司法主權的部分喪失而使其恥辱感與危機感與日俱增。「法權既失,主權隨之"。因此,要求撤廢領事裁判權遂成為當時朝野強烈的一項共同主張。

由於西方國家在中國攫取的領事裁判權本身即是嚴重違反國際法的行為,為在其醜惡的嘴臉上蒙上一層「遮羞布"。於是這些國家便借口中國的律例殘苛、司法狀況不良、監獄制度黑暗腐朽,與其法制文明相去甚遠,其在中國的僑民不能按照中國的法律接受羈押和審判。它們虛偽地承諾,只要中國進行有關的法制及司法、監獄改良,及至與西國標準一致,它們便同意放棄在中國的這種特權。

光緒二十八年(公元1902年)八月,時任清廷商約大臣、工部尚書的呂海寰、侍郎盛宣懷與英國商約大臣馬凱,在上海續議通商行船條約時,雙方議定:「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允願儘力協助以成此舉,一俟查悉中國律例情形及其審斷辦法,及一切相關事宜皆臻妥善,英國即允久棄其治外法權」。這是最早在商約中明確規定裁撤領事裁判權條件的承諾。於是,這便讓痛感急欲收回領事裁判權無方的國人總算看到了一絲希望的曙光。

如當時的法部即持這種看法:「東西各國以囹圄之良窳覘政治之隆污。日本能撤去領事裁判權,首以改良監獄為張本"自此,領事裁判權的撤廢與監獄改良的關係由是建立,來自司法主權喪失之壓力竟成為當時監獄改良的最大動力。不知是改高興還是悲哀,高興的是清朝在殘酷獄制上終於進行了改革,悲哀的是這竟是別人逼著進行的改革,近代進步制度改革莫不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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