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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為何要借鑒英國的法律?

文|陳卿美

師夷長技以制夷,是晚清改革的中心指導思想。在中國人看來,西方的「長技」更多屬於器物性質,如戰艦、火器等看得見、摸得著的東西,也是最容易學的。因此,很多人以為,晚清的改革,基本都是器物層面的改革。其實不然,在制度層面也有不同程度的改革,如兵制、法制這些看不見、摸不著,但能感受到,且深刻影響國家命運的制度變化。比如在法制領域,清政府就是「學習英國好榜樣」。一般人很難想像,一個向中國傾銷鴉片,發動兩次鴉片戰爭並索要割地賠款的侵略頭子英國,竟然成為了中國的老師,讓中國乖乖向英國學習。

先說大的層面。清末時,清政府一度要推動憲政改革,其中最大的變革便是效仿英國,實行君主立憲制。眾所周知,英國是君主立憲制的老牌帝國。作為憲政的發源地,英國自然是一座世界的燈塔。清政府派出代表多次出洋考察,均把英國的政治制度作為重要考察內容。

據《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記載,出洋考察五大臣之一的載澤對借鑒英國的君主立憲制給出的意見是「棄短用長,尚須抉擇」。1906年9月1日,清政府頒布《仿行立憲上諭》,宣布將設立資政院、咨議局、議事會,並公布相關章程。此舉被認為是模仿西方憲制的開端。

1908年8月27日,由慈禧親自拍板,清政府頒發《欽定憲法大綱》,這份文件被認為是清政府的第一個憲法文件。在此大綱中,清政府明確,實行君主立憲制度。但此大綱的主旨是學習日本憲法,模仿1889年的《大日本帝國憲法》,最大的不同則是刪除了限制君權的內容,且沒有設立責任內閣。

大綱頒布後,引起一片反對聲,尤以立憲派最甚。此時,清政府似乎已經聽到了革命的腳步聲。1911年5月8日,清政府廢除軍機處,宣布成立責任內閣。但這個責任內閣,仍為滿清權貴把持,13人中,滿人就有8個,其中皇族又佔了5個。很快,辛亥革命的槍聲讓清廷更加驚慌,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倉促頒發了《重大信條十九條》,正式確立學習英國君主立憲制,限制君主的權力。

既然學習英國的君主立憲制,就必須要擴大議會的權力。在《重大信條十九條》中也體現了這點。據《中國憲法史》記載,當時主流觀點對《重大信條十九條》評價認為,是深得英憲之精神。在《博弈與妥協——晚清預備立憲評論》一書中評價為「擁入英國模式的懷抱」。

君主立憲制、議會制、責任內閣制,這些典型的英國憲政制度雖然在清末短暫出現,卻猶如一道光亮照亮了兩千年帝制的黑夜。

學習英國,除憲政領域外,還有刑事訴訟領域。1906年,清朝第一個法學博士伍廷芳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在這份草案中,將英國的現代審判制度、律師制度、陪審制度全部引入到中國。比如法庭上的交叉詢問制度,允許原告、被告交叉詢問證人,允許原告與被告彼此相互詢問,允許被告與被告的律師詢問原告及原告證人。

草案中明確寫道:「被告或所延律師對詰原告各證人後原告或所延律師亦可復問原告各證人。原告各證人均已供證後,承審官即令被告申辯。被告申辯後,如被告亦有證人,則准該證人代為公證。原告或所延律師亦准向被告各證人對詰,對詰之後被告或所延律師亦可復問被告各證人。」其實,這就是法庭辯論環節。草案規定,凡是沒有經過法庭辯論的案件均不能宣判。

法庭辯論必須由律師參與,而律師制度也是照搬自英國。其實中國古代就有訟師一職,幫忙寫狀紙、出主意。但律師不同於訟師,必須經過專業的培訓,持證上崗,這些都被寫進了草案里。對於律師的權利與義務,草案也給予了明確規定,如詢問被告、原告、證人等各種交叉反覆詢問,甚至是詰問。

法庭審判,英國還有陪審制度,草案里也基本照搬了過來。草案規定,當法庭完成言辭辯論後,承審法官示意陪審團退下,一起到另外的房間去秘密商議案件,並作出決斷。「同至靜室密議,將全案各情細衡輕重,秉公決定。」然後在法庭上,陪審團推選一名代表「當眾將決詞覆答」。

另外,在公司法、商標法等民商領域也積極向英國學習。其中、股份公司、有限公司的概念就來源於英國。晚清海關一直被英國人控制,副總稅務司裴式楷與總稅務司赫德曾先後為清政府制訂商標法——《商標挂號章程》,對商標的註冊與保護提出了明確的規定。雖然有各國的反對,並進行了反覆修改,但清政府一直傾向英國方案。

英國對清政府百般折磨、狂虐,清政府還要向英國努力學習。難道清政府是受虐狂嗎?其實也差不多,清政府對這個凌辱自己的「第一個」西洋國家無法忘懷。不僅僅因為英國是世界上的頭號強國,主要還是英國與中國的淵源太深。

真正讓中國甘心低頭的是英國的一句承諾。1902年,中英雙方簽訂《中英續以通船條約》,其中第12條規定,「中國深欲整頓本國律例,以期與各西國律例改同一律……英國即允棄治外法權。」

正是這句話,讓清政府逐漸向英國傾斜,並最終作為學習的榜樣。治外法權是西方國家侵略中國後取得的特權,如清政府難以管理租界內的居民,外國人在內地犯法,大清的法律不能管,必須交由外國人去審判,這就是領事裁判權。這項權力,由英國第一個獲得,也是英國第一個做出承諾,願意放棄這項權力,條件是中國的法律要改革,向西方國家看齊。在英國人看來,當時中國的法律太過落後,甚至野蠻,不改不行。

強龍也壓地頭蛇,清政府不得不做出艱難改革。事實上,也是不改不行。據《郭嵩燾奏稿》記載,郭嵩燾曾上書清廷,「每遇中外人民交涉事件,輕重緩急,無可依循……惟原其故,由中國律例與各國相距太遠,又無能究知西洋律法。」1902年5月12日,清政府派沈家本、伍廷芳修訂新法。「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將一切現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悉心考訂、妥為擬定。」

中國第一個法學博士伍廷芳

沈家本是土生土長的法學大家,而伍廷芳則是受過西方法學教育的專家。伍廷芳32歲留學英國,就讀於倫敦大學法學院,後取得法學博士及大律師資格,是近代中國第一個法學博士,第一個律師。他在英國留學,學的又是英國法律,自然更熟悉英國法的背景。作為清政府任命的修訂法律大臣,自然也會傾向於向英國學習。

另外,英國傳教士對於英國法律的推廣傳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英國傳教士到中國較早,且發揮作用較大,比如第一個來華的新教傳教士馬禮遜、不僅著書,還開辦學校。郭實臘不僅是傳教士,還是東印度公司的翻譯,曾參與《南京條約》的談判。在馬禮遜編纂的《華英字典》中,向中國人介紹了很多英國法律名詞,如一直沿用至今的「法律」、「刑法」、「原告」、「被告」、「審判」等法律專用術語。

學習英國好榜樣,清政府做出了表率,雖然有些沒有成功,但歷史證明方向是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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