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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業態互聯網+環境下 知識產權保護路在何方?

鉛筆道簽約作者丨周鳴晨

周鳴晨:廣州標天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CEO,十年知識產權人。

2015年,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新形勢下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若干意見》提出: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以來,我國知識產權創造運用水平大幅提高,保護狀況明顯改善,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普遍增強,知識產權工作取得長足進步,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仍面臨知識產權大而不強、多而不優、保護不夠嚴格、侵權易發多發、影響創新創業熱情等問題,亟待研究解決。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加快轉變,創新引領發展的趨勢更加明顯,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創新的基本保障作用更加突出。

近幾年來,我國進入到了一個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時代,商標法修法、專利法修法,都將法定判賠額度提高了好幾倍,大大激勵了創新,一定程度上震懾了知識產權侵權行為。但是相對於當前我國高速發展、大力創新的大環境仍然存在一些政策、法律上的滯後性與不適應性。

問題主要表現在:

互聯網 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當前大量的互聯網 的企業出現,研發了很多的互聯網軟體、系統、工具等,很大方面方便了大眾的生活、工作等領域,但是大多數的互聯網的開發的軟體、系統、工具很難得到真正很有效的保護,很多是通過申請軟著來進行知識產權保護,因為軟著的維權比較困難,很難調查取證對方是否有侵犯自己的軟著,對方的代碼更是難以獲知,再者因為軟著的信息很難查詢,互聯網公司在針對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情報分析和收集時候也存在較大難度,對於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者的工作也比較難以開展,大多數中小型互聯網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者更多只能管理和監測本企業及競爭對手的商標情況,所以針對互聯網公司開發的軟體、系統、工具急需更好的維權突破口,當然現在也看到有一些互聯網企業通過專利來保護自身的一些技術,但是目前相對於傳統實體行業,互聯網行業的專利訴訟案件會少很多,難度也會大很多。

新商業模式的知識產權保護

近年來風起的共享租車,共享單車,共享充電寶,等等新型行業和項目,主要集中為商業模式的創新,把原本傳統的行業通過互聯網、移動互聯網或者其他新的商業方法和途徑進行模式創新,模式升級,會很大程度帶來行業的創新和升級,本身也是一種創新,但是目前在我國,這種模式的創新卻很難得到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所以很多的模式創新後,會湧入大量的模仿者、抄襲者,瞬間成為紅海,直接導致了真正最開始的創新者不一定能受益,反而後來者會通過資本或者其他的力量收割商業模式創新帶來的巨大紅利,或者整個行業都無人受益,劣幣驅逐良幣,商業模式的創新在美國可以得到專利權的保護。

1996年,美國發布的《專利檢查程序手冊》新版本中,商業辦法從非專利客體的規定中被刪去,對商業辦法的專利保護的申請被認可。但隨著對商業辦法專利申請的放寬,各種良莠不齊的專利申請也給美國專利商標局帶來了很大的不便,後來2008年Bilski v. Kappos案後,美國對商業辦法的專利申請門檻提高,聯邦法院對可申請專利客體進行了重新解釋,認為一項創造要依附於某種機械設備或者裝置,並且產生了物質上的轉化,才可以申請專利。然後,美國專利商標局對商業辦法專利的審查原來越嚴格,但截止到目前,美國仍然是對待商業辦法專利最為寬鬆的國家。

日本1999年公布的商業辦法檢查攻略,對單純的商業辦法不授予專利權,但是有「技能構思」的商業辦法可以授予專利權,使用網路或計算機的商業辦法可以在日本取得授權和保護,但難度比美國大。

相比美國和日本,歐洲專利局對待商業辦法專利要嚴厲得多。依據《歐洲專利條約》,商業辦法和計算機程序都不在專利授權範圍內。2001年,歐洲發布新的制度,規定:「一項含有技術性的產品或方法,即便該專利包含了或最少包含一項商業辦法,仍然有可能被授予專利權」,然後承認了歐洲專利局近年在計算機軟體和商業辦法上的擴展方案,依照新的規定,歐洲專利局主要關注的是技能構思並且考慮更多的是該商業辦法的創造性。

參考以上國家和地區對於商業方法的申請專利保護的態度和規則,我國也可以考慮將商業方法列入到專利保護的客體之中,但是建議對創造性進行比較大的要求,針對一些創造性比較大的商業模式或方法可以授予專利權,創造性較弱的商業模式或者方法不予授予專利權,達到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的有效平衡。

參考一些知識產權做的不錯的國家對商業方法和商業模式的專利保護的態度和做法,我國也有必要對商業模式好商業方法的專利申請作出適度的讓步,可以通過對商業模式新穎性和創造性方面做較為嚴格的審查,對於一些新穎性和創造性的確非常不錯的商業模式和方法可以適當開放申請和授權通道,初期對於商業模式的微創新和模仿式創新應該拒絕授予專利權。

一、新興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

新興行業的出現,如智能製造,物聯網,大數據,AI,VR,AR等新興行業和領域的出現,必然會帶來一波創新的機會和成果,但是對於新興行業和領域,因為過去沒有太多的知識產權申請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的案例可以借鑒,很多時候需要從零開始,對於行業剛開始的起步階段,建議對於專利的授權也應當權衡個人與公眾利益,專利授權率過高,保護力度過強會導致行業的自身發展受到一定製約,專利授權率過低,保護力度過弱又會打擊創新者的積極性,所以新興行業的初期專利的授權可以對於新穎性和創造性要求高一些,因為從無到有的過程,新穎性、創造性本身就比較容易實現,當後面發展到一定程度後,行業內很多的創新已經轉變為微創新,模仿式創新,自然新穎性和創造性會弱一些,這個時候的審查可以適當降低新穎性和創造性的要求,才能激發更多的微創新。

二、互聯網 環境下的知識產權維權

在互聯網及移動互聯網如此高效便捷的環境下,知識產權的侵權更便捷,傳播更快,傳播更廣,證據容易銷毀,也就需要更多的高科技的方法和手段調查取證侵權事實,固化證據,在新形勢下,需要從以下方面做更好的著手:

1、推動更多的知識產權侵權互聯網監測平台或者工具的發展,尤其是針對:商標文字或圖形侵權、外觀專利侵權、版權侵權的全網檢索系統,更快、更海量的自動抓取和檢索到疑似侵權的線索,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發現難的問題;

2、需要具有公信力的,更快捷的證據固化平台固化侵權證據,可以由政府部門牽頭,組建證據固化平台,或者公證行業協會或者相關部門牽頭組建證據固化平台,也可以由數家有足夠規模體量的上市公司進行聯合發起成立證據固化平台,

3、增加知識產權侵權網路調解平台,讓輕微的或者事實無太大爭議的案件進行訴前調解,大大節約司法資源;

4、增加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網路簡易法庭程序,針對一些輕微的或者事實無太大爭議的案件,雙方當事人不同意進行和解的,可以啟動網路簡易法庭程序,方便雙方當事人,提高判決效率;

5、提高網路侵權處罰力度,尤其是重複侵權,惡意侵權,多平台多領域侵權,要加大懲罰力度,對知識產權網路侵權者形成高壓震懾作用;

6、建立知識產權網路侵權黑名單與白名單機制,針對重複侵權,惡意侵權等行為人應該納入知識產權黑名單,黑名單可以在各大電商平台共享數據,防止進入各大電商平台再次實施侵權,同時對經常遭遇侵權的權利人建立知識產權白名單或者知識產權維權綠色通道,在各大電商平台以及知識產權侵權綜合平台對白名單或者綠色通道的企業的侵權投訴提供快速應急處理機制,在最短的時間內將侵權損失降到最低。

綜上所述: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仍然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歸納一下,就是知識產權行業本身也需要創新,要用更多高效的工具、系統,例如互聯網 的方式來進行知識產權申請、管理、維權等全方位的創新,包含但不僅限於知識產權智能撰寫、智能報件,知識產權管理、案件跟蹤、搶注監控、到期監控,知識產權侵權檢索、調查取證公證、在線調解維權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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