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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羽的職場起點只是個片警?《三國演義》里的馬弓手有多埋沒人才

編者按:在冷兵器研究所《弓手可不僅僅是弓箭手!》曾提及了在《三國演義》和《水滸》里經常出現的弓手這個職業。之後就有讀者曾問及,那麼關羽關二爺的馬弓手是個咋回事呢?

說我嗎?我這麼風騷還埋沒呢?

《三國演義》成書時間非常有爭議,學術界目前其實都沒定。不過關羽關二爺的馬弓手也好、張飛張三爺的步弓手也罷,這個職位在元代確實是「埋沒英雄」。因為這意味著關二爺和張三爺當時的地位是:片兒警

紮根元代基層的關二爺

假如我們認為關二爺是元代的「馬弓手」,按照元代的規矩,二爺的家底相對還是比較厚的。元代初期,必須是有一定技能的工匠戶、色目商戶、漢人及蒙古軍戶、蒙古民戶等諸色戶才有簽發弓手的資格。而且是百戶出一戶弓手。但大元這麼大,不是哪裡都有這麼多蒙古人色目人的。於是1266年,京府及各州、司、縣的巡捕弓手,還是百戶出一戶,但是範圍擴大到當地所轄境內的包銀戶中選。「包銀」是對漢民民戶所徵收的賦稅項目之一。簡單點說,就是能用銀子和絲綢作為賦稅上繳的中等戶才能當片兒警。

家底有了,關二爺功夫如何?那還用說,「弓馬嫻熟」呀。元代挑片兒警,只要戶籍資格到了,功夫這事兒,「弓馬嫻熟」就行了。至於誰弓馬嫻熟,劉備,也就是當地的里正、主首、社長這些人說了算。元代和宋代在這一點上略有不同。同樣是從中等民戶中挑人,宋代除了中等民戶,挑人的時候還多了考試武藝這一環。元代沒有,戶籍資格滿足就行。剩下的聽縣尉和主簿的。從《三國演義》的描述來看,劉備選關羽張飛當片兒警這事情是不太合規矩的。雖然關張家底有了,功夫也不差,但是大元為了讓片兒警們安心抓賊,通常要求選那些家中有兄弟的人當弓手。獨子是不當警察的。畢竟,當警察抓賊還是有危險的嘛。

那當了片兒警後,二爺的待遇如何呢?這個就小孩兒沒娘。說來話長了。招募弓手當片兒警是元承宋制,弓手們有編製,沒待遇。為什麼弓手是百戶出一戶,就是這一百戶中的其他99戶負擔出弓手這一戶的賦稅和徭役。稅是不用出了,再加上弓手本來就應該有點家底,平日吃喝是不愁的。不過光免了役稅,還不足以讓弓馬嫻熟的二爺為劉備大哥出生入死抓強盜。

元朝皇帝說:按時抓賊有賞,明碼標價。抓到強盜,賞五十貫,抓小偷,二十五貫。提供線索的好市民獎勵參照上述標準減半。要是抓到犯罪團伙,五人以上,弓手給公務員編製(與一官)。不過抓到五人搶劫團伙,說明轄區警署管理不力,所以弓手雖然陞官,但是弓手的上級要減一級資歷。要是抓到10人甚至以上的盜搶團伙,那就不一樣了,弓手還給的編製(與一官),上級領導有方,升一等官。比如元代歸德府有個弓手叫全青,親自抓獲強盜11個,就當了灑州虛塔的巡檢。

抓賊時弓手受傷害命了怎麼?官家出錢,撫恤。1312年,唐州(今河南唐河、社旗、方城、桐柏、泌陽一帶)有個弓手叫宋聚,他在抓搶劫曹州(山東菏澤)紙幣發行準備金的強盜時,奮勇向前,捨命戰鬥,不幸被強盜射死。皇帝給的撫恤金是按照宋聚應承擔的職役比照陣亡士兵標準發兩年撫恤,喪葬費按照抓到賊人的標準給付。這樣的案例在元代中書省的奏章中十分常見。可以說,關二爺如果在元代當弓手抓賊,後顧之憂基本沒有。

抓賊有賞,得是「按時」抓賊才有賞。這個「按時」是按照月來算的。百姓報官有賊,當夜值班的弓手會被勒令一個月內抓到強盜。一個月內抓不到就扣管弓手的捕盜官的薪水。抓不到強盜扣兩個月薪水,抓不到小偷扣一個月薪水。對弓手片兒警來說,抓不到賊就不是罰薪水的事情了,還得打板子。一個月抓不到強盜打17板子,抓不到小偷打7板子;兩個月抓不到強盜打板子27下,抓不到小偷打17下,三個月還抓不到再加10下。當然了,破案這事,大家都懂的嘛。所以元朝皇帝給個寬限的機會,如果在期限內抓不到全部的賊,抓到一半的賊也行。賞錢沒有,罪過也沒有【11】。

比如至元十年五月,據兵部、刑部所上呈的奏文中都說到,博州路王阿丁的房子被盜賊給燒了,而縣尉羅旺在兩次規定的時間之內都沒有抓獲盜賊,就讓其他人替代當縣尉,而剛上任的縣尉劉源在最後規定的時間內也還沒有捕獲賊人,因為任職時間不足,就沒有革去其官職。之後則終止其俸祿,在此當差的弓手也按照處罰條例進行懲處【12】。

除了抓賊,關老爺這個「弓手」還有無數的雜役要做。雖然大元政府三令五申不得騷擾基層,不得隨意差遣基層幹警「占差」,但是誰讓大元的基層養不起這麼多專職的公務員呢,於是關老爺這個元代基層幹警除了抓賊,還擔負很多別的職責。正經差事有:巡夜。元代宵禁是很嚴格的。晚上七點到九點就開始宵禁,行人不許外出;早上三點到五點解除,城裡的宵禁就由弓手執行【13】。碰上不守規矩的夜遊神,弓手抓到了就打他板子。沒官身的打27下,有官身的打7下。不過有官身的可以花一貫錢贖罪【14】。

嚮導。古代大宗貨物運輸時要分批,把每批分作若干的車或船,以若干的車或船為一組,一組一綱,稱作「綱運」【15】。比如「生辰綱」,「花石綱」。關老爺要是在元代當弓手,當綱運路過涿州地面時,他就得全副武裝,給車隊迎來送往當嚮導【16】,免得被好漢們截了。巡鹽。別管哪朝,鹽在中國古代都是專賣,查私鹽是必須的。元代巡查私鹽的差事就是正經落到弓手頭上的。因為是和抓賊一樣的正經差事【17】,所以關二爺要是出門「巡鹽」,官府會給米一升,馬支草料粟給三升。每天如此

既然縣尉手下養不起更多的專職公務員,弓手必然能者多勞。基層嘛,事兒少錢多責任重,應該的。除了巡夜是弓手天天要巡,小地方哪有這麼多賊每天要抓,所以關二爺這個弓手除了朝廷的正事,大哥的瑣事他不幹誰干呀,瑣事也是公務哦。比如說驗屍【18】。本來應該劉備這樣的主管做的,二弟三弟,你們倆弓手上吧。還有押車【19】。弓手的正差是當嚮導,不過二弟三弟,你倆這麼熟路了,順便幫大哥押車把縣衙的貨運了吧。兄弟嘛,快去快回!縣裡別的事兒還多著呢。終於說到裝備了。這就是元代弓手的日常裝備

???弓呢???

是的,沒有弓。至少在元初沒有弓。不過隨著元朝統一戰爭的結束,日常鄉里防賊抓賊的任務漸重,元代就逐漸放寬弓箭禁令,從只允許蒙古軍人持弓箭,到漢人弓手都能持弓箭,這個放寬的過程大約有15年時間【20】。不過弓箭畢竟殺傷力強,所以弓手的弓箭平時都是統一鎖在縣衙,只在弓手出門抓賊時發放。另外,跟傳聞的不同,元代從來沒有禁過菜刀,弓手也是允許佩弓的。但是弓手平時的任務是抓賊和巡邏,弓箭這樣致死性強停止能力不強的武器不適合弓手執行巡邏任務。

所以大部分時間弓手都是持上圖這種悶棍的。即使是這樣的長桿,平時也要給蒙古軍官管理,沒有蒙古軍官的由各路達魯花赤及色目官人收歸之後,交由提控官統一管理;弓手執行完任務之後,器仗則由各處的主簿、縣尉、巡檢等收齊後統一管理【21】。這待遇,這職責,讀到這裡,諸位讀者有沒有體會到公孫瓚看到涿郡片兒警關羽和張飛偉岸身影時說話的語氣?

參考資料

「隨處州府驛路,該置巡馬及馬步弓手。於本路不以是何投下當差戶計,及軍站人匠、打捕鷹房、幹脫、畜冶諸色人戶計內,每一百戶內,取中戶一名充役」《全元文》(第3冊)卷九六《世祖五·弓手戶免差稅詔》,江蘇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291頁。

「擬合斟酌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並止納包銀戶計內,每一百戶選中差戶一名當役」。《元史》卷一百一《志第四十·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5頁。

「科差之名有二;曰絲料,曰包銀」《元史》卷一百一《志第四十二·食貨一》中華書局,1976年,第2361頁。

「至元八年,御史台言:諸路宜選年壯熟閑弓馬之人,以備巡捕之職。」《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4頁。

「其當戶推到合該差發數目,切於九十九戶內均攤。」「京府司縣合用人數,止於本處包銀絲線,每一百戶選差中戶一名當役,本處合當差發稅銀,切令九十九戶包納從之。」《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5頁。

「諸人告獲強盜,每名官給賞錢至元鈔伍拾貫;切盜,二千五貫,親獲者,倍之。獲強盜至伍人,與一官。其捕盜官及應捕人,如本境失過賊,而捉獲別境作過賊人者,聽功過相折;數外合理賞者,比常人減半。獲強盜至伍人,捕盜官減一資歷;至十人,應捕人與一官,捕盜官升一等。」《元典章·刑部》卷之十一《典章四十九·諸盜一·強竊盜·強切盜巧通例》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626頁。

「唐州弓手宋聚因為捕捉強劫曹州鈔本賊人,捨命向前戰鬥,致被賊徒射死。」《元典章·刑部》典章新集《諸盜·巡捕·獲賊·獲賊升賞》中華書局,2011年.第2191頁。

「既宋聚歿於王事,理宜優恤其家。如將本戶身役,比依陣亡軍人例存恤二年,所據燒埋錢鈔,比及正賊敗獲,於本處系官錢內支給。都省準擬。」方齡貴校注:《通制條格校注》卷屯《軍防·存恤》中華書局,2001年,第328頁。

「若有失盜,勒令當該弓手,定立限盤捉,每限一月」《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5頁。

「外據弓手,如一月不獲,強盜決十七下,竊盜七下;兩月不獲,強盜二十七下,竊盜17下;三月不獲者,強盜三十七走下,竊盜二十七下。」《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5頁。

【11】「如限內獲賊,數及一半者全免正罪」《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5頁

【12】韓國中央研究院編《至正條格校注本》卷二十九《捕亡·捕盜責限》韓國中央研究院1988年,102頁。

【13】「一更三點,鐘聲絕,禁人行;五更三點,鐘聲動,聽人行」《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4頁

【14】「違者笞二十屯下,有官者笞七下,准贖元寶鈔一貫。」《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4頁。

【15】「二年,詔二廣、湖南北、江東西綱運輸送江寧府,京畿、淮南、京東西、河北、陝西及三綱輸送行在。」《宋史》卷一百屯十五《志第一百二十八·食貨上三·漕運》中華書局,1977年.第4260頁。

【16】「官有綱運及流徒者至,則執兵仗導送,以轉相授受」《元史》卷一百一《兵志四十九·弓手》中華書局.1976年,第2594頁。

【17】「巡鹽官吏弓手如遇出巡,所在去處官司支破飲食,每名支米一升,馬支草料粟三升」《元典章·戶部》卷之八《典章二十二·課程·鹽課·巡禁私鹽格例》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856頁。

【18】「至元五年六月,中書右三部契堪,隨路稱冤重囚,多為初檢屍時諸司縣官不行親去監檢,轉委巡檢或司吏、弓手人等到停屍處,亦不親臨監視,止憑件作行人檢驗文狀。」《元代法律資料輯存》浙江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13頁。

【19】「議得弓兵之設,本為巡警賊盜。其各處起納諸物不分貴細重,一概差撥官兵護送,實妨礙巡捕。合咨各處行省,除貴細物貨依例止差弓兵。」《通制條格校注》卷第七《軍防·巡軍》,中華書局,2001年,第316頁。

【20】至元八年三月,允許差出巡按的書史懸帶弓箭,每道給予弓箭陸副。至元十一年三月,允許都水鹽帶弓箭行事,「都水鹽管勾當官壞寨差出為勾當里去呵,山裡、水裡難田地里行有,別無瞪防器械,合無令各人帶弓箭一副。至元十四年,南省官人奏請給予持軍器,「蠻子田地里做去底?官人每,田地遠有,民戶新入來有,軍器不把著呵,沿路上做賊的歹人每,莫不撞著么。……酌量著教把軍器行呵,怎生?「至元二十三年,給予巡馬(巡防的±兵)的府衙配備弓箭,因為有「拿賊的將著悶棍呵,賊每道有弓箭,拿賊的人每傷著去也。「所備弓箭「路里一十副弓箭,散府州里各七副弓箭,縣裡教五副弓箭「。至元二十四年,允許沒地地區的沒人軍人執悶棍巡防。至元二十四年,允許沒地弓手持弓箭抓捕盜賊,給予江南地面漢兒、南人弓手執弓箭,每一個路里十副弓箭,散府里、州里走副弓箭,縣裡五副弓箭,由城裡的法魯花赤、達達、畏吾兒、回回官人進行管理,巡軍時持弓箭,完事W後拘收放置於軍庫里。元貞元年十月,允許江浙省、南京省巡禁私鹽的奴軍、新附軍執軍器。

【21】「弓手若有己前置到器仗,責令各處簿、尉、巡檢盡數拘收,置庫收貶。遇有盜賊生髮,斟酌緩急。逐旋關撥追捕,事畢卻行還庫。仍令本處法魯花赤提調施行」《元典章·兵部》卷之二《典章三十五·軍器·拘收·拘收弓手軍器》中華書局,天津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121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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