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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觀察|綜藝節目音樂、舞蹈表演頻陷版權糾紛,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獨家觀察|綜藝節目音樂、舞蹈表演頻陷版權糾紛,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獨家觀察|綜藝節目音樂、舞蹈表演頻陷版權糾紛,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千手觀音》舞蹈疑似侵權事件以《王牌對王牌》節目組的公開聲明暫告一段落。綜藝節目中的音樂、舞蹈表演內容的侵權現象近年來飽受關注,此類事件為何頻頻發生?綜藝節目製作方和播出平台又該如何規避潛在的侵權風險?

文 | 小熊

近日,知名舞蹈《千手觀音》在一場爭議中被推進了輿論的漩渦。2月15日,由關曉彤領舞,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助演的舞蹈《千手觀音》登上了《王牌對王牌》節目。隨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發表聲明稱,該節目或有侵權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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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目播出前後,中國殘疾人藝術團兩度就此事發布微博,認為相關方有侵權嫌疑。播出後發布的正式聲明中指出:「中國殘疾人藝術團擁有舞蹈《千手觀音》的版權,心靈之聲殘疾人藝術團表演的《千手觀音》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許可。舞蹈《千手觀音》的編導為張繼鋼導演,而非節目字幕中標註的茅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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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日下午,《王牌對王牌》節目組官微進行了情況說明,表示節目對《千手觀音》舞蹈由張繼鋼創作進行了特別介紹,而字幕中「編導 茅迪芳」則指節目是邀請茅迪芳老師指導了節目排練,同時向版權方張繼鋼及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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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涉嫌侵權事件中,矛盾點出現在節目組邀請的助演團隊並非擁有版權的中國殘疾人藝術團,而「心靈之聲」也並未獲得授權,其進行的商業性質演出的確具有侵權嫌疑。

16日,有媒體採訪中聞律師事務所趙虎律師,律師表示,標註「致敬」並不能避免侵權,是否對原著作權人的獨創性內容有所複製,才是判斷是否有侵權行為的標準。

綜藝節目中難免出現對原著作權的使用情況,近期的綜藝內容涉嫌侵權事件也並非個案。為何相關事件頻頻發生?綜藝節目製作方和播出平台又該如何規避潛在的侵權風險?

「案中案」:

綜藝版權爭議背後的《千手觀音》版權糾紛

2005年2月8日,《千手觀音》在央視雞年春節聯歡晚會上的演出震驚四座。隨後,《千手觀音》的編導、總政歌舞團團長張繼鋼順理成章地申請了該節目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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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春節聯歡晚會《千手觀音》

而那已經並非該節目第一次登上大舞台了。此前,這支由中國殘疾人藝術團21位聾啞姑娘表演的舞蹈,已經登上了雅典殘奧會的閉幕式。而後,又先後在華盛頓政府、北京殘奧會開幕式等諸多國際性舞台上登台亮相,成為中國殘疾人藝術團的「保留節目」。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茅迪芳與張繼鋼已經因為《千手觀音》舞蹈的版權問題打過官司。2006年9月,茅迪芳以舞蹈《吉祥天女》著作權人的身份向海淀法院起訴,稱張繼鋼的《千手觀音》與《吉祥天女》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而經過法院的判決和對比,認為《千手觀音》和《吉祥天女》的音樂、服裝、舞美、燈光等因素並不相同,從靜態造型來看很多動作造型並不相同,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因而駁回原告茅迪芳的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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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迪芳訴張繼鋼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民事判決書截圖

「茅張之爭」也並非《千手觀音》的唯一版權爭端。此前北京師範大學藝術系兼職教授的國家一級編導高金榮,以及茅迪芳的學生、舞蹈指導老師劉露,也分別因版權問題向張繼鋼提起過訴訟。

最終,法院判決張繼鋼擁有「張版」《千手觀音》,高金榮擁有「高版」《千手觀音》;而在劉露案中,劉露老師雖然在舞蹈編排中付出巨大的勞動和心血,但她只是一個輔助者而不能獲得著作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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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金榮版《千手觀音》

為何綜藝頻陷版權之爭?

事實上,嘉賓在綜藝節目中表演的歌曲、舞蹈等內容出現侵權現象屢見不鮮。

李代沫在《中國好聲音》中未經授權翻唱了曲婉婷創作並演唱的歌曲《我的歌聲里》,曾讓曲婉婷發出維權通告;《跨界歌王》等節目也先後面臨高曉松、唐映楓、劉昊霖等音樂創作者的侵權指控;《明日之子》自開播以來所涉及的歌曲翻唱糾紛就多達6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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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競演類綜藝節目不斷細分,歌唱類、舞蹈類、表演類、配音類節目不斷推陳出新,然而其內核仍然是嘉賓對相關作品的翻唱、演繹、改編等表演。受於綜藝節目招商、播出、獲益等商業現象,嘉賓在綜藝節目上的表演通常被視為帶有商業性質。

而嘉賓的表演如果通過翻唱、改編或重新演繹而來,則屬於對他人著作權進行使用的行為。

在我國,版權保護一直不能得到重視,而近兩年來,官方的頻頻「出手」才使版權氛圍逐漸濃厚。但即便如此,仍然有一些節目出於「省事」、「節約成本」等方面的僥倖心理並未獲得授權就進行表演,如此就難免陷入侵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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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如今的不少綜藝節目都配備了完善的法務部門,但涉及歷史比較久遠的作品或版權有爭議的作品則極易出現問題。正如本次《千手觀音》的侵權糾紛,由於該舞蹈的版權一直以來存在爭議,雖在法律上已經給出了判定,但或許還對節目組對版權方的授權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版權保護意識雖然已經樹立,但實際操作中涉及到的版權問題相對複雜,電視台的法務部門和節目組也常常在處理實際問題時遇到困難。

綜藝節目如何規避侵權風險?

綜藝節目身陷侵權糾紛,無疑為節目惹上一身麻煩。而如何規避侵權風險,則成為眾多綜藝節目在製作前就需要釐清的問題。

規避侵權風險,節目製作方應提前聯繫著作人,合法獲取授權,合法使用版權,防患於未然,而非侵權後道歉的「馬後炮」。

與此同時,有關部門也需對知識產權的確權、保護等方面進行更詳細的劃分、立法,切實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 音樂類節目

在眾多節目類型中,音樂由於其本身版權的易界定性,成為了糾紛的「重災區」。一般來說,音樂節目中嘉賓的直接翻唱和改編翻唱,都需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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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各大省級衛視一般都與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簽訂了「一攬子使用協議」,直接獲得音樂作品的使用授權,音著協再將相關費用向原著作權人進行分發。而在某些情況中,一些新晉音樂人並未加入音著協,使得「一攬子協議」中不包括相關音樂人的版權。

值得注意的是,「一攬子協議」中只含有「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複製權」、「表演權」四種權利,並沒有將「改編權」包含在內。

因而在音樂節目對翻唱作品進行改編時,還要確定是否侵犯版權人的改編權,如果涉及相關問題,則需要版權人對改編權進行授權。

《著作權法》中「改編權」的定義為「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對此,專家解讀,「只有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達的情況下通過改變原作品創作出新作品,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改編行為,例如,將抒情歌曲改編成搖滾樂……」

這意味著音樂行業常用的「改編」與著作權法術語中「改編權」中的含義差別較大。而根據著作權法中對「改編權」的規定,一檔音樂節目是否涉及改編權問題,簡單來說是看原作品是否被改編成新作品。

如果僅是對作品進行小範圍修飾,使作品表現力更強,則一般不會涉及侵權問題;而如果變成了新作品,比如將京劇改編成交響樂,或對原作品在情感、意境上的重新創作,則可能涉及改編權問題。

騰訊視頻出品的《創造101》,在節目錄製前就完成了所選用歌曲的授權洽談,避免了版權糾紛等問題的發生;李健在《我是歌手》中改編並演唱許飛原創歌曲《父親的散文詩》,事先主動聯繫許飛獲得許可並交付了版權費,避免糾紛的同時也獲得了粉絲點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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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舉措,無疑為音樂綜藝節目版權的正確使用做出了正向引領。相關節目容易陷入侵權風波,也應自覺樹立版權保護意識,對版權問題更加謹慎,在前期對相關事務進行聯繫,為後期減少麻煩。

  • 舞蹈類節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對舞蹈作品也進行明確保護:「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的作品。」

同時,《著作權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明確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員、演出單位)應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演出組織者組織演出,由該組織者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使用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進行演出,應當取得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作品的著作權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因此,綜藝節目中使用他人的舞蹈作品演出,也需要當取得著作權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不過,相比音樂,舞蹈本身存在的不確定性和模糊性,給舞蹈著作權侵權的認定帶來了很大的難度。

動作、姿勢、表情等肢體動作,由於不如歌曲有樂譜、歌詞等文本性證明,理解起來就會出現因人而異的差異。這樣的模糊性對確權造成了一定的困難。

曾經有針對秧歌舞的版權糾紛,最終法院駁回了原告請求,原因在於秧歌舞是我國民間舞蹈,中國民族民間舞蹈有傳承的特點,許多舞蹈動律來自民間,這些是屬於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用於設計舞蹈,而不是某位自然人自己享有的。

正是因為這些模糊性和主觀性,電視節目侵權舞蹈作品的公開資料並不多,而本次《千手觀音》侵權事件,則成了為數不多的示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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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隨著版權保護意識的逐漸樹立,相關部門對舞蹈作品的版權保護也會逐漸加強。電視綜藝節目作為文藝創作和大眾娛樂的主力軍和引路人之一,同樣不能心懷僥倖,需要對版權問題進行明確,合理合法的處理好知識產權問題。

結語

正如本次《王牌對王牌》節目組的情況聲明中所說,綜藝節目的製作方應「持之以恆的保持清醒的版權意識,尊重原創,維護版權。」如此,電視綜藝節目才能以良性姿態立於知識產權生態圈中,畢竟,「好借好還,再借不難。」

版權保護意識的逐漸樹立無疑為文化產業培育了更清潔綠色的空氣,綜藝節目正確處理版權問題,一方面需要以正確的意識引領,另一方面也需要法務部門對具體問題進行具體分析,合理妥善地解決每一起著作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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