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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博士因論文抄襲被撤學位起訴學校勝訴,二審:程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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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一博士因論文抄襲被撤學位起訴學校勝訴,二審:程序違法,法院二審後,確認了一審判決認定的李饒存在學術論文抄襲行為的事實,但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學校作出的撤銷李饒博士學位的決定,李饒勝訴。

李饒(化名)在博士畢業兩年多後,他的博士就讀學校決定撤銷其博士學位。

校方指出,李饒讀博期間發表的4篇學術論文的核心內容均系翻譯或抄襲自其它文獻。李饒認為,這幾篇論文是學術論文,不是博士學位論文,是否抄襲不影響取得博士學位,並指出學校處理的程序違法,起訴請求法院撤銷學校處理決定。

日前,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二審後,確認了一審判決認定的李饒存在學術論文抄襲行為的事實,但改判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學校作出的撤銷李饒博士學位的決定,李饒勝訴。

畢業兩年 學位被撤

李饒出生於1978年,湖北人。2010年9月至2013年12月,他在廣東一所高校H大學攻讀在職博士研究生,並於2013年12月27日獲得博士學位。

然而,就在李饒博士畢業兩年多後,H大學根據揭發和舉報文件開始「清算」其讀博期間發表的幾篇論文。

H大學J學院展開調查後,於2016年6月形成的《關於10級博士研究生李饒論文抄襲的說明》認定,李繞列為博士論文主要成果的4篇論文的核心內容都是翻譯或抄襲自其它文獻。

2016年7月19日,H大學作出《關於撤銷J學院李饒博士學位的決定》,並於2016年7月將此決定送至李饒手中,之後H大學通過電子郵件告知李饒有申訴的權利。

次月,李饒提出申訴。

2016年9月,由H大學J學院成立的校外專家組出具了評審意見,認同H大學J學院的處理意見。

2016年10月,H大學研究生院作出《關於李饒博士學位申訴的回復》,稱學校對其博士學位的處理是按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執行,程序規範,決定維持處理結果。

李饒不服這一處理結果,向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遞交行政起訴狀,請求法院判決撤銷《關於撤銷J學院李饒博士學位的決定》。

法庭爭議 是否該撤

一審中,李饒認為,撤銷學位的決定存在嚴重錯誤。他認為,涉案部分學術論文不構成博士學位論文的主要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十七條提及的舞弊行為,僅限於博士課程和博士學位論文方面的舞弊行為,不能擴大到在校期間學術論文的舞弊行為,而其博士學位論文沒有被認定為抄襲。

另外,涉案的部分學術論文的核心內容不存在翻譯和抄襲。「涉案的部分學術論文不是對方獨創的核心演算法,很多都是教科書、網路上普遍使用的,引用非原創性的內容定性為抄襲不合適。」

李饒還指出,H大學撤銷其博士學位違反了法定程序,侵犯原告的知情權、申辯權和救濟權。

H大學表示,其作出撤銷李饒博士學位決定的認定事實清楚。李饒的4篇論文的核心內容均翻譯或抄襲自其他文獻,而沒有在文中加以註明其引用來源。

同時,H大學稱,4篇「問題」論文中,3篇被列為李饒博士論文的主要成果,相當於李饒博士學位論文的第四章和第一章。

針對是否違反程序的問題,H大學稱,該校已充分履行了應當履行的程序,程序合法。

二審改判 博士勝訴

一審法院指出,李饒撰寫4篇論文存在抄襲行為,其發表的學術論文是其申請博士學位論文答辯的前提條件,不能有舞弊作偽行為,被告據此撤銷其博士學位,適用法律正確。

一審法院同時確認H大學處理程序違法。「本案中,被告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核決定撤銷原告李饒的博士學位前,沒有通知原告,也沒有向原告說明相關事實根據和理由、擬作出的決定,也未聽取原告的陳述及申辯……」

李饒上訴後,廣鐵中院二審判決認為,H大學作出《關於撤銷J學院李饒博士學位的決定》事實尚未查清,程序嚴重違法,應予撤銷;鑒於本案李饒有學術論文抄襲行為,H大學應當依法進行查處。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H大學作出的《關於撤銷J學院李饒博士學位的決定》。

二審判決書中寫道:「撤銷學位對當事人權益影響十分重大……公權力行使對當事人做出任何有重大影響的行為都必須合法、審慎,要事實清楚、程序正當、依據充分、處理得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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