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說「楚漢之爭」實際上是「第二次秦國東滅六國」?
秦朝滅亡之後,劉邦與項羽之間展開了長達數年的「楚漢之爭」,最終以劉邦的勝利而告終。但鮮為人知的是,「楚漢之爭」實際上是「第二次秦國東滅六國」。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首先,劉邦與項羽分別代表了大一統(秦朝)、分封制(戰國)兩種國家制度,而劉邦代表了的大一統繼承自秦朝並且順應歷史潮流的發展。「楚漢之爭」也是一次先進對落後的勝利。
得益於諸多「教科書」性質的學術著作的推廣,諸如李劍農(《先秦兩漢經濟史稿》)、林劍鳴(《秦漢史》)、林甘泉(《中國經濟通史·秦漢經濟卷》)等名家名作,均持商鞅變法施行「重農抑商」政策和秦「抑商」之說,幾乎成為戰國秦漢史研究的主導性觀點,
在此基礎上,經諸多「通俗說史者」不求甚解的傳播,更在大眾之中形成了壓倒性的「成見」,甚至衍生出諸多文學想像,比如秦對商業的「制度性歧視」。
其實,根本不是那麼回事!
一個相當基礎的問題就是,在《史記》、《商君書》等關於商鞅變法的第一手資料中,根本沒有「抑商」之說。
至於秦對商人的「制度性歧視」,又與大商人呂不韋在秦國政壇長期執政,以及秦始皇對烏氏倮、巴寡婦清的非常禮遇等事實產生抵觸,更與《史記·貨殖列傳》中描述的自秦國開始關中商運的發達景象相矛盾。
正是基於這一系列的矛盾,學術界一直有秦「重商」的論斷,如瞿兌之(《秦漢史纂》)、何茲全(《秦漢史略》)、翦伯贊(《秦漢史》),都有不同程度的表述。
而王子今在《秦「抑商」辨疑:從商君時代到始皇帝時代》(刊於《中國史研究》雜誌2016年第3期)一文中對該問題的重新討論,則是當前對秦的「抑商」、「重商」問題辨析的集合之作。
文章梳理了兩派學者的觀點,並指出需要依據《商君書》文本,對商鞅變法政策設定的出發點予以關注,尤其是「否定事末利」並非「抑商」,其傾向為「限商」而非「抑商」。
另一方面,強調了《史記·貨殖列傳》中對於關中「富饒」得益於商運的景象,實則始自秦國,而呂不韋、烏氏倮、巴寡婦清在秦國的尊崇,實則與「秦風」相關,也就是說,秦人世風,絕不「歧視商人」,反而「尊富」。
《商君書》中,提出具體的「抑商」措施的,只有《墾令》一篇:
使商無得糴,農無得糶。農無得糶,則窳惰之農勉疾。商不得糴,則多歲不加樂。多歲不加樂,則飢歲無裕利。無裕利,則商怯;商怯,則欲農。 窳惰之農勉疾,商欲農,則草必墾矣。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朴,然則商賈少,農不能喜酣奭,大臣不為荒飽。商賈少,則上不費粟。民不能喜酣奭,則農不慢。大臣不荒,則國事不稽,主無過舉。上不費粟,民不慢農,則草必墾矣。廢逆旅,則奸偽、躁心、私交、疑農之民不行,逆旅之民無所於食,則必農。農,則草必墾矣。重關市之賦,則農惡商,商有疑惰之心。農惡商,商疑惰,則草必墾矣。以商之口數使商,令之廝、輿、徒、重者必當名,則農逸而商勞。農逸,則良田不荒;商勞,則去來齎送之禮無通於百縣。則農民不飢,行不飾。農民不飢,行不飾,則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則農事必勝。農事必勝,則草必墾矣。
對於這五條,鄭良樹在《商鞅及其學派》一書中簡單總結為:
第一,商人不得賣糧;第二,提高酒肉價格;第三,廢除旅館經營;第四,加重商品銷售稅;第五,商家奴僕必須服役。
這之中,第四條的翻譯並不準確,關和市,實屬兩個稅種,前者為「過境稅」,後者為「市場交易稅」,徵收的原則不同,結果倒是一樣,即交易成本提升,只能在銷售價格上轉嫁給農民,則使農民對商人不信任。
不過無論如何,《商君書》確實提出了一系列的「抑商」措施,雖然是與對「高爵」、「官吏」和「游士」同列,至少說明曾經有這麼回事的理論探討。
不過,這是不是說明商鞅變法就已經施行了這些政策呢?
答案是否定的。
在睡虎地秦墓竹簡《為吏之道》中有如下記載: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壻後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枼(世)之後,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壻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叚(假)門逆旅,贅壻後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這是兩條被秦人沿用的魏國法律,一條是「魏戶律」,一條是「魏奔命律」,頒布時間應為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前252年),此後被錄入秦律沿用,也就意味著秦國律令,此前並沒有類似的規定,所以在這之後,照搬了這兩條「魏律」,一直沿用到身為秦吏的墓主人死去,一併帶入了墓中。
換句話說,相關規定,在商鞅變法(前356年-前338年)到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前252年)之間的100年間,在秦律中並不存在,或要「輕」得多。
「魏戶律」的條文翻譯過來就是,百姓有離開里邑居住郊野的,這也說明魏國的戶口管理也是基於「邑」的聚落,「邑」之外即「野」,也就是「脫籍」,而入人孤寡和徼人婦女,意思是男子入居孤寡之家和謀求人家的女性成員,對應的拋棄自己的「本戶」而進入他人之戶,即「後父」、「贅婿」。這些行為並非國家的舊例。
所以,自今以後,「叚(假)門逆呂(旅)」和「贅婿後父」,都要在戶籍上予以懲罰,不允許其單獨立戶,也不授予田宅, 子孫三代之內禁止入仕,直到三代之後才允許為官,並且還要在其戶籍上標明,「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仍孫」。
在「魏奔命律」中的條文則對上述「歧視」的理由說得很清楚,翻譯過來就是:
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在百姓中帶頭不耕種勞作,不修治家室的,寡人(魏王)實在看不上,要把他們都殺了,又顧慮他們的宗族兄弟,所以,把他們派到軍前,將軍不必憐惜他們,殺牛饗士的時候,給他們三分之一的飯吃就夠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的時候哪裡需要就派到哪裡,哪怕是填城壕也行。
這兩條律文結合在一起看,有巨大的信息含量。
先解釋下,「魏戶律」中所謂的「仍孫」,乃「七世孫」,見《爾雅·釋親》:
己之子為子,子之子為孫,孫之子為曾孫,曾孫之子為玄孫,玄孫之子為來孫,來孫之子為晜孫,晜孫之子為仍孫,仍孫之子為雲孫,雲孫之子為耳孫。
也就是說,上述人群,三代內不得為吏,七代內必須在戶籍標明為「贅婿」之後。
由於其餘幾個身份,也是律文規定的並列主語,也就說,叚(假)門、逆呂(旅)、「贅婿」、「後父」,都是一樣的待遇:
1,不許「立戶」,不授予田宅,也就是說,「立戶」=「授予田宅」;2,三代不得入仕;3,七代內要在戶籍內表明祖先「特殊身份」。4,戰爭動員後,即發「奔命」時,要入軍中成為「待遇縮水」、「送死優先」的軍人。
學術界對於「贅婿後父」的指代對象,爭論不多,「叚(假)門逆呂(旅)」卻有著諸多的解釋,有解為「商賈、旅館」的,也有解為「在旅館借居的遊民」,還有解為「里閭外居住的遊民」的,各種觀點各有依據。
三解個人傾向於簡牘整理小組最初的解釋,即叚(假)門=商賈之家,逆呂(旅)=私營旅館。
主要根據是《漢書·爰盎晁錯傳》的記載:
錯復言守邊備塞、勸農力本,當世急務二事,曰:「秦民見行,如往棄市,因以謫發之,名曰『謫戍』。先發吏有謫及贅婿、賈人,後以嘗有市籍者,又後以大父母、父母嘗有市籍者,後入閭,取其左。」
這個格式為《漢書》照錄的晁錯對策原文,具有相當高的可信性,因為晁錯對策的時代距離秦朝不遠,對策的對象是漢文帝,不談細節只談原則也就罷了,如果關於秦朝制度的細節描述不實,就屬於典型的自討苦吃。
也就是說,秦朝發「謫」,第一順位的是「有罪吏」,緊跟著就是「贅婿」和「賈人」,之後是本人「曾經有『市籍』者」,再往後是父母、祖父母曾有「市籍」者。這當然是秦國和秦朝對「商人」施行身份歧視的證據,但如果只認識到這一步, 這書就白看了。
「贅婿」和「賈人」作為沒有違法的「良民」,在法律地位上只比「犯法吏」高一點,兩者的同列,也就意味著,叚(假)門=賈門=賈人的可能性極大,再結合《商君書·墾令》中的說法,「廢逆旅」、「商賈少」是同等概念下的「好事」,也在側面印證「叚(假)門逆呂(旅)」並稱的合理性。
而綜合以上信息,我們可以得出一個有趣的結論,就是《商君書》中很多議論性的篇目可能確實代表著商鞅的思想和目標,卻不代表商鞅變法的實際內容,也就是說,「說」和「做」是兩碼事兒。
當然,像《境內》這種制度性描述,而非《墾令》中「如果這樣做,則『草必墾』」的句式,則更具現實意義。
所以,「魏戶律」和「魏奔命律」的條文,至少告訴我們,在商鞅變法後的100年間,秦國對賈人的管理,並沒有達到如上的嚴苛,更沒有達到《商君書·墾令》中期望的「完美形態」。
但是在秦昭襄王五十五年至秦始皇三十年(睡虎地秦墓墓主死去),上述律文已經成為事實上的法律,通行於秦國、秦朝,這也從一個側面印證著「秦制」並非一成不變的靜態,而是不斷吸收關東六國「管理創新手段」的動態體制。
其次,如果大家仔細研究地圖就會發現,在「楚漢之爭」的大部分時間裡,劉邦控制的地區基本上就是秦始皇剛剛登基時的故秦之地,而項羽及其支持者控制的地區則是原來的六國故地。
可以說項羽分封諸王的最大錯誤就是給了劉邦輕易控制幾乎所有故秦之地的機會,讓劉邦在綜合實力上完全繼承了秦國對東方六國的優勢,而項羽自己卻沒能控制東方六國的全部故地。
最後,秦國之所以能掃滅六國、統一天下,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秦國的主導階級是代表了當時先進生產力發展的地主階級,而東方六國則依然是舊封建領主佔據主導,這就是落後導致滅亡。
在進入關中之後,劉邦基本上繼承了秦朝制度,其統治階級也是以新興的地主階級為主,而項羽卻還是舊封建領主貴族的代表。從主導階級上講,「楚漢之爭」也是「第二次秦國東滅六國」。


※劉備臨死前,安排關乎蜀國命運的事情,諸葛並沒有照做
※紅軍軍服誕生始末:鮮為人知的早期紅軍軍服款式當中的設計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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