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天臨「論文抄襲」陷輿論風波 法官:可能涉民事責任甚至刑
知名藝人翟天臨因「學位論文事件」,近日陷入輿論風波,當事者是否涉及論文抄襲尚待有關單位的最終認定。對於論文抄襲在法律上有無認定標準、論文抄襲將可能承擔哪些法律責任等社會公眾關心的問題,今天北京海淀法院張江洲法官進行了詳細解析。
資料圖 李嘉 製圖
法官:如何認定論文涉嫌抄襲?
「論文抄襲」亦稱「論文剽竊」。《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關於如何認定抄襲行為給某某市版權局的答覆》(權司[1999]第6號)中,將「抄襲」定義為「將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竊為己有發表」。
「低級抄襲」,即原封不動或者稍作調整複製他人的作品內容;「高級抄襲」,即將他人作品中的獨創性內容通過改變作品類型、表現形式的方式竊為己有。
北京海淀法院中關村法庭張江洲法官認為,審判實務中認定「低級抄襲」較容易,可通過比對重合內容的比例數據進行一般判斷。
而認定「高級抄襲」難度較高。判斷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時,需要考慮的認定標準有:相似部分有無獨創性,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達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實質性部分,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比例和重要程度以及相關公眾對作品的整體認知等。
瓊瑤(原名陳喆)訴於正(原名余征)等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件中,法院關於《宮鎖連城》劇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劇本及小說的著作權,採用的判定標準為「接觸加實質性相似」。「接觸」是指被訴侵權人有機會接觸到、了解到權利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內容。根據《梅花烙》劇本拍攝的電視劇《梅花烙》在內地播放較早,相關公眾對其內容早已熟知。關於「實質性相似」,首先應明確著作權法對作品「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實質性相似」是指表達構成實質性相似,包括用於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字、色彩、線條等符號形式和內容,但不包括公有領域的信息、創作形式、必要場景和唯一或有限表達等。
法院通過整體比對《宮鎖連城》與《梅花烙》的人物關係、人物設置以及具體情節,認定兩者構成實質性相似,《宮鎖連城》涉及著作權侵權。
學位論文抄襲可能受何行政處罰處分?
依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為「學位授予單位」,根據法定授權獲得學位授予的行政主體資格,並行使相應的管理職責。
同時,依據教育部頒布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第三條規定,「學位論文作假行為」包括:「(一)購買、出售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買賣的;(二)由他人代寫、為他人代寫學位論文或者組織學位論文代寫的;(三)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的;(四)偽造數據的;(五)有其他嚴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的。」
張江洲法官認為,學位論文抄襲,即屬於上述規定的第三項「剽竊他人作品和學術成果」。
根據該處理辦法的第七條規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購買、由他人代寫、剽竊或者偽造數據等作假情形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已經獲得學位的,學位授予單位可以依法撤銷其學位,並註銷學位證書。取消學位申請資格或者撤銷學位的處理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從做出處理決定之日起至少3年內,各學位授予單位不得再接受其學位申請。前款規定的學位申請人員為在讀學生的,其所在學校或者學位授予單位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為在職人員的,學位授予單位除給予紀律處分外,還應當通報其所在單位。」
由此可見,學位論文涉及嚴重抄襲的,已經獲得的學位,可能會被依法撤銷,在讀學生甚至會被開除學籍。
原告謝某某不服被告北京電影學院作出的取消碩士學位申請資格的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認定:學位申請人員的學位論文出現剽竊等作假情形,學位授予單位可通過法定程序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經北京電影學院審查,謝某某提交的學位論文存在嚴重的抄襲、剽竊行為。北京電影學院對謝某某作出處理決定前,向謝某某告知擬取消其學位申請資格,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謝某某未向北京電影學院提出陳述和申辯意見。北京電影學院根據其調查認定情況,決定取消謝某某學位申請資格,符合上述規定,並無不當。學位論文抄襲涉及嚴厲的行政處罰、處分。法官提醒廣大學子,十年寒窗不易,切勿因一時蒙蔽而悔恨終生。
論文抄襲涉何民事侵權責任?
營利目的嚴重剽竊可能涉刑責
依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論文作者對其創作的論文享有完整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依法獲得報酬的權利等。
張江洲法官認為,論文抄襲屬《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剽竊行為,在未經原論文作者授權的情況下,摘抄、複製原論文具有獨創性的文字內容或表達形式,侵害了原作者合法的著作權利。
根據該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抄襲原作者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侵權者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李某某訴蔡某某等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蔡某某在其碩士畢業論文中剽竊李某某在先完成的博士畢業論文,剽竊總字數達42925字,占論文全文的86%。
法院認為,李某某作為涉案論文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蔡某某未經許可,使用涉案文章相關內容,行為構成侵權,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判令蔡某某停止侵權、在媒體上刊登聲明,向李某某賠禮道歉,賠償李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2.5萬元。
而以營利為目的剽竊他人文字作品,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涉及刑責。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提示
在此張江洲法官提醒大家:論文抄襲、剽竊涉及的法律責任涵蓋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潛在法律風險極高。貪圖一時便利,一旦被發現,除學術操守被質疑、否定外,相關法律後果也可能成為當事者職業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單仁平:希望翟天臨事件形成廣泛的震懾
※香港理大3學者獲頒國家級獎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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